大股东是指持有发行机构有表决权股份5%及以上的股东(越南《证券法》54/2019/QH14第4条第18款)。一旦成为大股东,持股比例每次跨越1%门槛的变化都产生信息披露义务。5%和1%是最容易混淆的两个数字——本文逐一说明两个门槛、期限与罚则。
1. 最易混淆的两个门槛:5%与1%
《证券法》第127条规定了两项相互独立的披露义务:
- 5%门槛——”首次”义务:成为或不再是大股东时(第127条第1款),义务被”激活”。
- 1%门槛——”持续”义务:成为大股东后,持股数量每次跨越1%门槛都须报告(第127条第2款)。例如:从5.2%增至6.1%跨越了6%线→须报告;从5.2%增至5.7%未跨越整数门槛→不产生义务。
2. 看似须报告、实则不须的情形
第127条第3款排除了非股东自身交易导致的持股比例变化:公众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或增发股份导致的比例变化,以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情形,均不产生大股东报告义务。
3. 5个工作日清单
根据2020年第96号通知(96/2020/TT-BTC)第31条:
- 期限:自成为/不再是大股东之日,或发生跨越1%门槛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算。
- 报送对象——共4处:公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如有)、国家证券委员会,以及就上市/登记交易股份报送证券交易所。漏报证券交易所是常见错误。
- 表格:附录VII(成为/不再是大股东)与附录VIII(跨越1%门槛),随96/2020/TT-BTC发布。
- 公司再披露:公众公司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须在其网站公布。
4. 关联人:持股合并计算
大股东及持有公众公司5%及以上的关联人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证券法》第118条)。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个人加关联人合计达5%即共同承担义务。外国投资者应注意外国关联投资者组合的特别规定。
5. 罚则
根据2020年第156号议定(156/2020/ND-CP,经2021年第128号议定修订)第33条,对组织的罚款如下(对个人减半):
- 跨越1%门槛变化逾期报告:2500万至3500万越南盾。
- 跨越1%门槛变化未报告: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
- 持股达5%或不再是大股东时逾期披露: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
- 上述情形未披露:1亿至1.4亿越南盾。
6. 适用范围与56/2024/QH15号法律的变化
- 范围:大股东报告义务仅适用于公众公司和公众证券投资公司——不扩大为”所有股份公司”。
- 2024年第56号法律(56/2024/QH15)(2025年1月1日生效)增加了公众公司条件(所有者权益300亿越南盾及以上),但未改变5%门槛与大股东报告义务。
常见问题
从6.1%减持到5.7%须报告吗?不须——未跨越整数1%门槛(仍在5%–6%区间)。但若继续减持至5%以下(不再是大股东),则须按第127条第1款报告。
“5个工作日”扣除节假日吗?法律未明确节假日的扣除方式。为稳妥起见,应尽早报送,不要卡着期限计算。
未上市的公众公司呢?报告义务同样适用于公众公司(含登记交易者),区别仅在报送对象——未上市股份无须报送证券交易所。
结语
记住两个门槛:5%激活首次义务,1%维持持续义务;记住一个期限: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悄悄”跨越门槛交易而不披露,最高可被罚1亿至1.4亿越南盾。持有较大比例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应把门槛监控纳入内部合规流程。
法律依据
- 《证券法》54/2019/QH14(2021年1月1日生效)——第4条第18款;第118条、第127条
- 2024年第56号法律(56/2024/QH15)修订《证券法》(2025年1月1日生效)
- 2020年第96号通知(96/2020/TT-BTC)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2021年1月1日生效)——第31条;附录VII、VIII
- 2020年第156号议定(经2021年第128号议定修订)关于证券行政处罚——第33条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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