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大笔钱借给亲戚朋友只靠口头约定,等到催债时才发现风险:对方否认借款金额、不认利息、拖延还款。书面个人借款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的最重要证据。本文依据越南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截至2026年10月14日仍然有效),提供包含必备内容的合同模板。
个人借款合同是什么——2015年《民法典》第463条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63条,财产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财产;到期时,借款人须向出借人返还同种类、数量、质量的财产,并且仅在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时才支付利息。
关于形式,第119条允许民事交易以口头、书面或具体行为表示。法律不强制要求个人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公证。但发生争议时,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是关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的最有力证据。因此,金额较大的借款,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生效须符合第117条的条件: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自愿;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
模板应包含的8项最低必备内容
依据第401条关于合同一般内容的规定及争议实践,个人借款合同至少应包括:
- 当事人信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 借款金额:同时用数字和文字书写,并注明币种;
- 借款用途:写明资金用途;
- 利率:以%/年表示,不超过法定上限(见下文);无息借款应明确写明”不计利息”;
- 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地点、方式:放款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是一分期、现金还是转账;
- 逾期处理:逾期利息标准,援引第466条(见下文);
- 双方权利义务:出借人按时足额交付资金;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时还款;
- 争议解决;双方签字、姓名及签署日期。
20%/年利率上限及超限后果——第468条
第468条第1款: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20%/年。约定利率超过该上限的,超过部分无效——正确理解是:仅超限的利息部分无效,不是整个合同无效。
第468条第2款:约定支付利息但未明确利率且发生争议的,按第1款限额的50%确定利率,即还款时的10%/年。法官会议第01/2019/NQ-HDTP号决议对民事交易中利息、利率的计算有详细指引。
注意:20%/年的上限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民事借贷。依专门法律运营的信贷机构适用各自的利率制度——不要把该上限套用于银行信贷合同。
逾期如何计息——第466条第4款与第5款
这是最容易引错条文序号的一点(见下文陷阱)。法律区分两种情形:
- 无息借款(第466条第4款):到期未还或未足额偿还的,按第468条第2款(即10%/年)就逾期金额计收逾期利息。即使不收利息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不计利息”——逾期仍可依本款主张逾期利息。
- 有息借款(第466条第5款):到期未还或未足额偿还的:(一)本金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就到期未还的借款期限计算,另加第468条第2款的逾期利息;(二)逾期本金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按逾期时间计算。
严重条文陷阱:“逾期本金按150%计息”在第466条第5款,不是第468条第5款。网上很多文章误写为第468条——在合同中引用时,必须准确写明第466条第5款。
警示:高利放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2015年《刑法》第201条(经第12/2017/QH14号法律修订;第86/2025/QH15号法律未修改本条),以民法典规定的最高利率5倍以上——即100%/年以上——的利率放贷并获取非法利益的,构成”民事交易中高利放贷罪”。不要自行编造刑事标准:只引用”5倍”门槛,必要时直接对照刑法第201条。
诉讼时效: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9条,合同争议的起诉时效为3年。
常见问题
个人借款合同必须公证吗?
不需要。法律不强制公证;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已具证据效力。如需更强保障,可自愿公证。
约定年利率25%会怎样?
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第468条第1款);20%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没写利率,争议时怎么算?
约定付息但利率不明且有争议的,适用10%/年(第468条第2款)。
法律依据:第91/2015/QH13号《民法典》(第117、119、357、401、429、463、466、468条);第01/2019/NQ-HDTP号决议;第100/2015/QH13号《刑法》(第201条,经第12/2017/QH14号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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