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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代表处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吗?

Tòa nhà văn phòng kính hiện đại

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被禁止从事直接营利活动。那么,代表处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吗?答案是可以——聘请律师提供常年咨询不属于直接营利活动。

1. 代表处可以租用、购置经营所需的设施

2005年《商法》第17条第2款允许代表处租用、购置经营所需的设施、物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规咨询、合同审查、协助与国家机关交涉——是支持代表处合法经营的服务,属于该权利范围。

2. 为什么聘请律师不违反直接营利禁令

2005年《商法》第18条第1款禁止代表处从事直接营利活动——即禁止开展为代表处创造收入、利润的活动。聘请法律顾问属于经营费用支出,并不为代表处创造收入。因此,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不违反第18条第1款的禁令。

3. 注意代表处负责人的签约权限

2005年《商法》第18条第3款规定,代表处负责人只能在外国贸易商授权书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因此,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前,代表处负责人应核查母公司的授权是否包含该权限;如未包含,应请母公司补充授权。

关于代表处的组织与活动,第07/2016号议定仍然有效(见第30条)——代表处与母公司在签订、履行顾问聘用合同时应予对照。

常见问题

代表处可以与越南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吗?
可以。但代表处负责人只能在外国贸易商授权书范围内签约(2005年《商法》第18条第3款)。

聘请法律顾问会被视为”直接营利活动”吗?
不会。这是服务于代表处经营的费用支出,不产生收入——不属于第18条第1款禁止的范围。

代表处聘请律师在形式和权限上应注意什么?
聘用合同宜采用书面形式;代表处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内容应符合2005年《商法》和第07/2016号议定关于代表处的规定。

引用来源

  • 2005年《商法》:第17条第2款(租用、购置必需设施的权利)、第18条第1款(禁止直接营利活动)、第18条第3款(代表处负责人在外国贸易商授权范围内签约)。
  • 第07/2016号议定:仍然有效(第30条)。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内容由AI起草,已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 (AI Legal Council) 质检后送审发布;并非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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