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企业正进入电子发票法律框架的转换期。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23/2020/ND-CP号议定和第70/2025/ND-CP号议定已经失效(第254/2026/ND-CP号议定第43条第2款),被新框架取代:第254/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落实《税收管理法》108/2025)与第91/2026/TT-BTC号通知。新框架下仍并存两类电子发票——税务机关的有码发票与无码发票——但两者的管控机制、适用对象和数据报送义务有本质区别。
第一原则:只引用现行有效的文书
研究2026年7月1日之后的电子发票,所有法律依据必须来自现行有效文书。第123/2020号议定、第78/2021号通知和第70/2025号议定已不再是现行依据——将其作为现行规定引用是错误的。现行框架包括:
- 第254/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落实《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
- 第91/2026/TT-BTC号通知——关于电子发票的详细指引。
有码发票:使用前须经税务机关赋码
有码电子发票的核心特征是:销售方须将发票发送至税务机关,获得赋码后方可使用。税务机关代码是每张发票号码上的标识,确保发票自开具时起即已记入税务机关系统。简言之:有码发票在使用前受到管控。
无码发票:销售方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数据
无码电子发票使用前无需等待赋码。取而代之的是,销售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数据的义务——先使用发票,再在法定期限内传输数据。这是法定义务,不是自愿程序:无码发票通过数据报送义务在使用后受到管控。
两类发票快速对比
- 管控时点:有码——使用前(赋码);无码——使用后(报送数据);
- 代码的作用:有码——税务机关代码是发票有效开具的条件;无码——发票无需代码即有效,但销售方必须报送数据;
- 主要风险:有码——系统故障时赋码环节可能堵塞;无码——逾期报送数据即违法。
过渡规定:纸质收据可用至2026年12月31日
第254/2026号议定设有过渡规定:依据第123/2020号议定的纸质收据可继续使用至2026年12月31日。此后,须使用电子发票的交易必须完全遵守新框架。仍在使用纸质收据的企业应在2026年第四季度内制定转换计划。
企业应采取的行动
- 确定适用的发票类型:对照第254/2026号议定和第91/2026号通知,确认本单位必须使用有码发票还是可以使用无码发票;
- 使用无码发票的:确保系统完整、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数据;
- 使用有码发票的:在会计软件中管控”开票前先获码”的流程;
- 更新内部引用:内部文件和合同中不再引用已失效文书——统一改为第254/2026号议定和第91/2026号通知。
常见问题
第123/2020号议定还适用于电子发票吗?
不适用。第123/2020号和第70/2025号议定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第254/2026号议定第43条第2款)。现行框架是第254/2026号议定和第91/2026号通知。
纸质收据还能用到什么时候?
根据第254/2026号议定的过渡规定,可用至2026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第254/2026/ND-CP号议定(第43条第2款、过渡规定);第91/2026/TT-BTC号通知;《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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