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109/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注意这是国会通过的法律,不同于国会常务委员会文书编号109/2025/UBTVQH15——对个人最常见的两类收入规定了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工资、薪金所得与证券转让所得。混淆两者是常见错误,会导致纳税人算错应纳税额。
工资:五档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五档超额累进税率:5%、10%、20%、30%、35%(《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第9条)。适用税率表前,个人可减除本人每月1550万越盾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及每位被抚养人每月620万越盾。收入越高,落入高税率档的部分越大——这就是累进税的本质。
证券转让:按每次转让价格的0.1%征税
相反,证券转让所得不适用累进税率。应纳税额为每次转让价格 × 0.1%(第13条第2款)——最关键的一点:亏损出售也要缴税。亏损卖出仍须按转让价格缴纳0.1%,因为这是对转让收入额征税,不是对利润征税。盈亏不改变纳税义务。
快速对比
- 计税方式:工资——五档累进(5%–35%);证券——固定比例0.1%;
- 计税依据:工资——减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证券——每次的转让价格;
- 亏损/低收入情形:工资——收入低则税负低或为零;证券——亏损出售仍按转让价格缴纳0.1%。
第09/2026/QH16号法律仅修改第7条第1款
查阅时需避免混淆的一点:第09/2026/QH16号法律仅修改《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的第7条第1款——工资税率表(第9条)和证券转让税(第13条第2款)未被触动。因此,这两项内容直接适用109/2025/QH15号法律。
纳税人实务提示
- 仅有工资收入者:跟踪本人及被抚养人减除,确定适用的税率档;
- 证券投资者:将每次卖出0.1%的税款计入交易成本——亏损出售不免税;
- 兼有两类收入者:两种计税方式各自独立适用,不合并计算。
常见问题
109/2025/QH15和109/2025/UBTVQH15是同一个文书吗?
不是。这是查阅陷阱: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国会的109/2025/QH15;109/2025/UBTVQH15是国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另一个文书编号。
亏损卖出股票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要——按每次转让价格的0.1%缴纳(第13条第2款),亏损出售同样适用。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第9条、第13条第2款);第09/2026/QH16号法律(修改第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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