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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经营期限:2025年《投资法》如何改变延期规定?

法庭内部 — 投资项目的经营期限与延期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了2020年《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投资项目经营期限——长期财务测算的决定性因素——由2025年《投资法》第31条规定(继承已失效的2020年《投资法》第44条)。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梳理4个新点和2个不变点。

1. 期限上限不变;可超过50年的群体扩大(第31.1、31.2款)

第31.1款: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经营期限不超过70年。第31.2款:经济区外的项目——不超过50年。总体上限没有放宽——与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保持一致。

新意在于可超过50年(但不超过70年)的项目群体扩大:除经济社会条件困难/特别困难地区的项目、投资大但回收慢的项目外,2025年《投资法》新增2类:

  • 高科技园区、高科技工业区、集中数字技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
  • 属于特别投资优惠、扶持范围的项目(2025年《投资法》第17条第2款)。

2. 核心新点:可在实施过程中上调或下调期限(第31.4款)

第31条第4款是全新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者可上调或下调项目经营期限(调整后的期限不得超过第31.1–31.2款的上限)。在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下,法律层面投资者只能在期限届满时申请延期。

实际意义:投资者不再需要等到届满才处理期限问题——想提前退出可主动缩短,需要更长回收期可延长。注意:调整期限同时属于须办理投资主张调整审批的5种情形之一(2025年《投资法》第33条)——灵活的权利伴随监管手续,并非想调就自动获准。

3. “不计入”期限的时间范围扩大(第31.3款)

第31条第3款规定:因第33条第4款a、b、c、d、g点所列情形(不可抗力、客观情形)导致的进度延误时间,不计入项目经营期限和实施进度。在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下,排除范围较窄——仅排除国家迟延交地的时间。新规定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可控风险的影响。

4. 届满延期(第31.5款):2种排除情形为继承规定

经营期限届满,投资者有继续需求并满足条件的,可考虑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第1、2款的上限(法律不限延期次数)。2种不得延期的情形:(a)使用落后技术、有污染环境风险、资源消耗型项目;(b)投资者须向越南国家或越方无偿移交资产的项目。

注意:这2种排除情形继承自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第44.4条——不是2025年《投资法》的新点。

5. 化解并购堵点的新规定:转让项目时重新确定期限(第52.6款)

第52条第6款(过渡规定)化解了项目并购中的一大堵点:对于已实施、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完成土地财务义务、不属于终止情形(第36条)的受让项目,如剩余经营期限不能满足受让方的财务、经营方案——主管机关在批准/调整投资主张或签发/调整投资登记证时,考虑重新确定经营期限。新期限自决定之日起算,不超过第31.1–31.2款的上限。

实际意义:买方在交易定价时不再被卖方过短的剩余期限”卡住”——期限可重新确定以适应新的财务方案。

6. 新旧对比总表

内容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2025年《投资法》(现行)
期限上限经济区≤70年;经济区外≤50年保持不变
可超50年(≤70年)群体困难地区;大额慢回收项目新增:高科技园区/高科技工业区/集中数字技术区基础设施;特别优惠项目(第17.2条)
期限调整仅届满时可延期实施过程中可上调或下调(第31.4款)——但须办理主张调整审批(第33条)
“不计入”时间仅国家迟延交地扩大至不可抗力、客观情形(第31.3款)
延期2种不得延期情形保留2种排除情形(继承,非新点)
项目转让无重新确定期限机制剩余期限不满足财务方案时可重新确定(第52.6款)

常见问题

2025年《投资法》放宽了项目期限上限吗?

没有——70年(经济区内)和50年(经济区外)上限保持不变。新意是可超过50年、最高70年的项目群体扩大了。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吗?

可以——第31条第4款允许在实施过程中上调或下调期限(无需等到届满),但属于须办理投资主张调整审批的5种情形之一(第33条)。

收购在建项目时期限如何计算?

按第52条第6款,如剩余期限不能满足受让方的财务、经营方案,主管机关在批准/调整主张或签发/调整IRC时考虑重新确定期限——自决定之日起算,不超过70/50年上限。

参考依据

  •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
  • 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第31条实施细则
  • 2020年《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仅作对比引用)

注:本文由 FLAW AI Legal Council(具备30年律师经验思维的AI评审团)编写并质检,依据发布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内容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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