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有。即使是向新投资者的私募增发,现有股东也享有优先认购权,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25条第2款b项援引第124条第2款。唯一例外:为公司合并、兼并而发行的股份。公司不得跳过这一步直接向新投资者出售。典型情形:一家外资股份公司(韩方股东65%、越方35%)向一家新加坡基金私募增发20%新股;越方股东担心股权被稀释。
本文范围: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适用2019年《证券法》的私募机制——超出本文范围。
1. 私募增发的条件(2020年《企业法》第125条第1款)
一次发行构成”私募”须满足:
- 不通过大众传媒发售;
- 向不足100名投资者发售(不含专业证券投资者)或仅向专业证券投资者发售。
2. 强制程序: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第一步——股东大会批准私募增发方案(通过的表决比例:查阅最新合并文本中《企业法》第148条——本文在未核对前不自行确定数字;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决策权限按公司章程)。
第二步——向每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寄至股东名册记载的地址),不晚于认购截止日前15天(第124条第2款)。通知须完整载明:股东信息、现有股份数及比例、可认购股份数、发行价格、认购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附认购表模板。
第三步——股东行使权利:
- 按期认购的股东按比例购买;
- 未按期交回认购表 = 放弃优先认购权(不是”同意”——但公司须有已按期发出15天通知的证据);
- 股东可将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
第四步——处理剩余股份:现有股东未认购完的股份可出售给他人(新投资者),但条件不得优于向现有股东发售的条件——除非股东大会另行批准(第125条第2款c项)。
3. 第二层手续——买方为外国投资者时的投资法程序
当新投资者为外国投资者时,除《企业法》外,还须在变更股东前按《企业法》第125条第3款援引2025年《投资法》第21条第3款登记购买股份,如属下列情形之一:
- 购买导致在从事市场准入有条件行业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升;
- 购买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超过50%的章程资本——包括已超50%再增持的情形;
- 公司在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
登记按96/2026/ND-CP号议定第76条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同时按2025年《投资法》第8条审查市场准入条件。
4. 四个常见陷阱
- “向新投资者私募无需征求老股东意见”:错误——第125条第2款b项强制要求落实优先认购权;
- “股东不回复 = 同意”:错误——未按期交表 = 放弃权利,且公司须证明已按期发出15天通知;
- 以更优惠条件向新投资者出售(更低价格、更好条款):按第125条第2款c项被禁止,除非股东大会另行批准;
- 遗漏投资法层面的手续——买方为外国投资者时须在变更股东前登记购买股份。
时间线概要
- T0:股东大会批准私募增发方案;
- T0至截止日前15天:向每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股东名册地址);
- 认购截止日:汇总认购表;未交表股东 = 放弃;记录优先认购权的转让(如有);
- 截止日后:将剩余股份按不优于原条件的条件售予新投资者(除非股东大会另行批准);
- 并行(如买方为属登记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在变更股东前登记购买股份(96/2026号议定第76条,10个工作日)。
常见问题
现有股东能否将其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
可以。法律允许股东将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
公司能否以低于向现有股东发售的价格卖给境外基金?
不能,除非股东大会另行批准。第125条第2款c项禁止以更优惠的条件出售。
15天通知期从何时起算?
书面通知须不晚于认购截止日前15天送达每位股东(股东名册地址)。公司应提前发送并保留发送/签收证据。
该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吗?
不适用。本文仅适用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私募按2019年《证券法》执行。
法律依据
- 2020年《企业法》(对照76/202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后的最新合并文本):第124条第2款(优先认购权;15天通知);第125条第1款(私募条件);第125条第2款b项(私募中的优先认购权;合并/兼并例外);第125条第2款c项(不得更优惠条件规则);第125条第3款(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登记);第148条(股东大会议决比例——查阅原文)。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法律):第21条第3款(购买股份/出资份额登记情形);第8条(市场准入)。
- 96/2026/ND-CP号议定:第76条(购买股份登记,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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