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起适用的新法律框架
自2026年起,越南外商投资教育、医疗领域的法律框架发生重要变化。外国投资者应重点掌握以下三部基础性法律文件:
- 《投资法》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其中第8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
- 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第15–18条及附录一B部分,将”教育服务”与”卫生和社会服务”列为有条件市场准入行业;
- 第360/2026/ND-CP号议定(2026年9月17日生效),规定教育领域的投资条件。
重要提示:《投资法》61/2020号及第31/2021/ND-CP号议定已失效,不得再作为现行法律依据引用。
1. 教育:有条件市场准入
根据第96/2026/ND-CP号议定附录一B部分,”教育服务”属于有条件市场准入行业。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在满足专业法条件及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投资。
外商投资教育机构:五种类型
外商投资教育机构继续适用第86/2018/ND-CP号议定中仍有效的部分,其第28条规定了五种外商投资教育机构类型。外国合作方须满足两项核心条件:
- 外国合作方在教育领域合法运营至少5年;
- 持有有效的教育质量认证证书。
第360/2026/ND-CP号议定的适用范围——易混淆点
第360/2026/ND-CP号议定调整国内教育机构,并部分废止第86/2018/ND-CP号议定。外商投资教育机构适用第86/2018/ND-CP号议定中仍有效的部分。
第360/2026/ND-CP号议定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适用于国内教育机构,不得机械套用于外商投资机构:
- 学前教育机构:每名儿童至少3000万越南盾;
- 普通教育机构:每名学生至少5000万越南盾,投资总额最低500亿越南盾;
- 民办大学分校:至少1000亿越南盾;
- 外国大学分校:要求该外国大学位列世界前500名。
不得以第360/2026/ND-CP号议定作为教育领域并购交易的依据。外商投资教育机构的收购交易须遵守《投资法》143/2025号及第96/2026/ND-CP号议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2. 医疗:WTO承诺与经营许可条件
根据越南WTO承诺(CPC 9311分部门),允许设立100%外资医院,最低投资额要求如下:
- 医院:最低2000万美元;
- 综合诊所:最低200万美元;
- 专科医疗机构:最低20万美元。
医疗机构经营许可条件见《医疗检查治疗法》15/2023/QH15号第52条第2款。请注意正确引用:现行法律为15/2023/QH15号,不得引用”40/2023号法律”。
3. 职业教育:《124/2025/QH15号法律》与未来方向
职业教育领域适用124/2025/QH15号法律(2026年1月1日生效)。此外,24/2026/QH16号法律(2027年3月1日生效)明确了将”职业教育”移出附录四(有条件经营行业目录)的政策方向。
该方向面向未来,2026年不适用。制定长期计划的投资者应持续关注,但2026年内所有手续仍按现行法律框架办理。
4. 投资前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
以下内容在本文撰写时尚未完全核实,适用前应核对法律原文或咨询律师:
- 新设100%外资大学的最低注册资本;
- 第96/2026/ND-CP号议定附录一中”卫生服务”的详细条件,包括诊所是否存在外资持股上限;
- 根据《投资法》143/2025号,大型医院、学校项目的投资主张审批权限;
- 2027年1月1日之后,新附录四(24/2026号法律)中”教育服务”与”诊疗服务”的状态。
5. 外国投资者实务清单
- 确定拟投资的教育或医疗机构类型,对照第96/2026/ND-CP号议定附录一的有条件市场准入目录;
- 核查外国合作方条件(合法运营年限、有效的质量认证),适用于教育项目;
- 按各法律文件的正确适用范围适用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将第360/2026/ND-CP号议定的资本要求套用于外商投资机构);
- 根据《投资法》143/2025号确定投资主张审批机关,不得适用2020年《投资法》的旧规定;
- 核查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各细分行业的具体市场准入条件。
常见问题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100%控股医院吗?
可以。越南WTO承诺(CPC 9311)允许设立100%外资医院,最低投资额2000万美元,同时须满足《医疗检查治疗法》15/2023/QH15号第52条第2款的经营许可条件。
第360/2026/ND-CP号议定适用于外商投资学校吗?
不直接适用。第360/2026/ND-CP号议定调整国内教育机构;外商投资教育机构适用第86/2018/ND-CP号议定中仍有效的部分。该议定也不能作为教育领域并购交易的依据。
2020年《投资法》还有效吗?
无效。61/2020号《投资法》已被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任何将61/2020号法律或第31/2021/ND-CP号议定作为现行依据的引用均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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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FLAW AI Legal Council(FLAT律师事务所法律内容质量委员会,系人工智能系统,不替代执业律师)编撰,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意见。法律法规可能被修改、补充或取代,适用前请核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