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可以——唯一条件是获准入境越南。但网上90%的文章混淆了权利制度完全不同的两类人:在国外定居的越南公民(保留国籍——享有与国内个人同等权利)与在国外定居的越裔人士(已放弃国籍——权利更受限)。本文依据第27/2023/QH15号《住房法》和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划清界限。
一、两类人、两种权利制度:切勿混淆
根据第24/2008/QH12号《国籍法》第3条第3款,”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包括两类:长期在国外居住的越南公民和长期在国外居住的越裔人士(已放弃越南国籍)。两者的住房所有权制度不同:
| 项目 | 在国外定居的越南公民(保留国籍) | 在国外定居的越裔人士(已放弃国籍) |
|---|---|---|
| 条件 | 获准入境越南 | 获准入境越南 |
| 住房所有权 | 与国内个人相同(《住房法》第8条第1款b项) | 仅与住宅用地使用权挂钩的住房(第8条第2款b项) |
| 土地使用权 | 享有与国内个人同等的完整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第4条第3款) | 仅可在住房开发项目内受让住宅用地使用权(第44条第1款) |
| 举例 | 保留越南国籍的在美越侨 | 已入外国籍、放弃越南国籍的越裔人士 |
二、具体法律依据
- 第27/2023/QH15号《住房法》(2024年8月1日生效)第8条:第1款b项——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为可在越南拥有住房的对象;第2款b项——获准入境条件,越裔人士的范围为依土地法与住宅用地使用权挂钩的住房;
- 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2024年8月1日生效):第4条第3款——在国外定居的越南公民属于”个人”,享有与国内个人同等的完整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第44条第1款——获准入境的在国外定居越裔人士可拥有与住宅用地使用权挂钩的住房,并在住房开发项目内受让住宅用地使用权。
三、住房取得方式
根据《住房法》第8条第2款,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拥有住房:
- 购买(包括在住房开发项目内购买);
- 租购;
- 受赠、继承;
- 以住房出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手续:在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公证合同、登记发证(红皮书)——与国内个人相同。
四、希望获得完整权利的越裔人士须知
越裔人士(已放弃国籍)仅限于拥有与住宅用地使用权挂钩的住房,且只能在住房开发项目内受让土地使用权——不享有国内个人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如希望获得完整权利制度,一条路径是考虑恢复越南国籍(依《国籍法》)——这是重大的法律决定,需慎重权衡相关义务(如税务、兵役等,视情形而定),并事先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
保留越南国籍的在美越侨买房与国内人士有区别吗?
基本没有——获准入境的在国外定居越南公民享有与国内个人同等的住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已放弃国籍的越裔人士可以买空地吗?
不可以——只能拥有与住宅用地使用权挂钩的住房,且只能在住房开发项目内受让土地使用权;不能像国内个人那样受让项目外的空地。
“获准入境”是什么意思?
指不属于出入境法禁止入境的情形——实践中绝大多数合法回国的越侨都满足该条件。
一般信息;个案需核查国籍状况及具体入境证件。文本效力截至2026年10月14日。参阅我们的房地产与建设相关文章。
如需核查个案的住房所有权资格,请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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