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可以——但并非人人符合条件,且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情形。涉外收养是越南监管最严格的程序之一,因其直接关乎儿童权益。本文系统梳理2010年《收养法》(52/2010/QH12号,2011年1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第28条规定的四种允许情形、收养人的条件,以及四种常见误解。
法律依据
- 2010年《收养法》(52/2010/QH12号)(2011年1月1日生效):第28条(外国人收养越南儿童的情形)、第29条(外国收养人的条件)、第14条(收养人的一般条件)。
- 19/2011号议定(经24/2019号议定修订):材料、程序与流程细则。
- 1993年《海牙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2012年2月1日在越南生效)。
外国人可收养越南儿童的四种情形(第28条)
| 情形 | 适用对象 | 示例 |
|---|---|---|
| 1. 常住于条约国 | 常住于与越南签有收养国际条约国家(双边条约或1993年《海牙公约》)的外国人 | 一对法国夫妇常住法国——法国是越南已加入的《海牙公约》成员国——通过两国中央机关申请收养越南儿童。 |
| 2. 指定收养 | 指定收养:继父/继母收养配偶子女;收养亲属;收养残疾或患重病儿童;在越南工作、学习满1年以上者 | 一名在越南工作3年的韩国工程师,申请指定收养其在越期间相识的一名儿童。 |
| 3. 常住越南的外国人 | 在越南拥有永久居留(常住证)的外国人 | 一名持有胡志明市永久居留证、稳定居住多年的德国公民,申请收养越南儿童。 |
| 4. 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形 | 按具体条约灵活适用;实践中主要为上述三种情形。 |
收养人条件:双重审查
符合第28条只是”第一关”。外国收养人还须同时满足双重条件:
第一重——越南法律(第29条+第14条)
根据第29条,外国人须满足其常住国法律及第14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比被收养儿童年长20岁以上;
- 具备保障抚养、养育、教育被收养人的健康、经济、住房条件;
- 具有良好品行。
第二重——常住国法律
收养人须证明其符合常住国法律的收养条件——通常由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确认文件。这是许多申请的”卡点”:在越南符合条件,却不满足常住国要求(如年龄限制、婚姻状况)。
哪些人不能收养?
- 不属于第28条四种情形的外国人(如短期来越旅游、非常住于条约国、不符合指定收养)。
- 不符合第14条条件者(与儿童年龄差不足20岁、经济/健康条件不达标、品行不佳)。
- 常住国法律不允许其收养者。
四种常见误解辨析
- “任何外国人都能收养越南儿童。”——错误。仅限第28条四种情形。
- “有钱就能收养。”——错误。经济条件只是众多条件之一(健康、品行、年龄、常住国法律)。
- “收养完成就万事大吉。”——错误。收养后家庭还有义务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定期报告儿童成长情况。
- “任何儿童都可被涉外收养。”——错误。被推荐涉外收养的儿童须符合法定条件(特殊困境儿童、国内寻家无果等),指定收养除外。
程序概览
- 准备材料(按19/2011号议定,经24/2019号议定修订):收养申请、身份文件、常住国条件确认、体检证明、收入/住房证明、无犯罪记录等。
- 递交申请:通过收养中央机关(条约情形)或司法厅。
- 材料审核与收养人条件核实。
- 儿童匹配(指定收养除外)并征求相关方意见。
- 作出承认涉外收养的决定并按规定登记。
提示:本文提及的条约国名单仅为示例;完整最新名单请查询司法部收养局。
申请前自查清单
- ☐ 我是否属于2010年《收养法》第28条四种情形之一?
- ☐ 我是否比拟收养儿童年长20岁以上?
- ☐ 我是否满足健康、经济、住房、品行条件?
- ☐ 我的常住国法律是否允许我收养?
- ☐ 我的材料是否齐全(按19/2011号议定,经24/2019号议定修订)?
提示:本文汇总涉外收养的一般法律信息,依据2010年《收养法》(52/2010/QH12号)、19/2011号议定(经24/2019号议定修订)及1993年《海牙公约》,为发布之日的信息。具体材料与程序可能随主管机关新指引调整;办理前请先咨询司法厅或司法部收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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