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法律列出五类财务能力证明文件(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32.1.c条),投资者只需提交至少一类。外国组织通常使用最近两年财务报表或母公司/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承诺。外国个人没有财务报表,适用”其他文件”:银行对账单/余额证明及资产所有权证明。
法律依据

- 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第32.1.c条、第39.1条。
-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第26条。
1. 第96/2026号议定的五类文件
第32.1.c条列出证明投资者财务能力的文件——至少提交以下之一:
-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 母公司的资金支持承诺;
- 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承诺(银行);
- 投资者财务能力的担保;
- 证明投资者财务能力的其他文件。
2. 外国组织需要什么?

- 最近两年财务报表——通常为母公司经审计报表;境外出具的须办理领事认证并附公证越文译文。
- 母公司资金支持承诺函——新设子公司尚无自身报表时常用。
- 银行/金融机构承诺——授信承诺函或担保函。
3. 外国个人需要什么?
个人不编制财务报表,适用”其他文件”:
- 最近3–6个月银行对账单或提交时的余额证明;
- 资产所有权证明:存单、证券账户对账单、不动产权属文件;
- 金融机构的承诺/担保(如有)。
原则:资产/余额规模应与项目登记投资总额相当。如文件说服力不足,投资登记机关可要求补正。
4. 实务提示
- 财务能力须覆盖投资总额(自有资金+筹集资金),因其关系到2025年《投资法》下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义务。
- 如实申报:伪造文件将受处罚,并可能导致投资登记证被撤销。
- 勿与”法定资本”混淆:多数行业已无最低法定资本要求;仅银行、保险等有专门法律的行业适用。
- 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的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96/2026号议定第42条)。
由 FLAW AI Legal Council 编写。本文待委员会质量审核及所有者批准后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