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撤资时向境外转移投资资本——外汇手续

撤资时向境外转移投资资本——外汇手续

当外国投资者撤离越南——减资、终止项目、清算投资——向境外转移投资资本必须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与利润汇出(第186/2010/TT-BTC号通知)不同,撤资时的资本转移受第06/2019/TT-NHNN号通知调整,遵循”单一渠道”原则: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1. 法律依据

美元纸币
插图:美元纸币
  • 《外汇法令》(现行有效):外汇管理的总体框架。
  • 第06/2019/TT-NHNN号通知(关于外国对越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现行有效):
    • 第9条第1款:外国投资者必须经由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向境外转移:(a)减资、转让投资项目、终止、清算、停止投资项目、BCC合同、PPP合同时的直接投资资本;(b)境外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
    • 第8条:已汇入越南用于投资准备的资金——如不再继续,可在扣除合法准备费用后汇出剩余金额。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第11条:保障在履行财务义务后向境外转移投资资本、投资清算款项的权利。

2. 渠道原则:必须经由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在写字板上签署文件的女性之手
插图:在写字板上签署文件的女性之手

每位外国投资者在一家获许可银行开立一个外币直接投资资本账户(与出资币种对应)。每一笔资本汇出——减资、项目清算或BCC/PPP合同终止——都必须经过该账户。银行将拒绝来自普通结算账户的划转指令。

3. 前提条件

  • 全面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务义务:税款(解散/终止时的税务决算)、土地租金、其他财务义务;
  • 完成撤资的法律手续:减资决定/项目终止/清算(视情形而定);
  • 结清境外借款(本金、利息、费用)——亦经由同一资本账户渠道。

4. 银行通常要求的文件

日落时带有无边泳池的现代别墅
插图:日落时带有无边泳池的现代别墅
  1. 关于减资、项目转让、项目终止/清算、BCC/PPP合同的决定/批准文件;
  2. 清算纪要、项目清算/决算报告;
  3. 税务机关的完税确认(解散时税务决算——见专题文章);
  4. 汇出资本来源证明(初始出资、留存收益等);
  5. 经由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划转指令。

5. 两种撤资情形

  • 项目运营后撤资:清算项目→税务决算→将剩余资本汇出境外。最常见的情形,需多步骤协同(见”解散外商投资企业”一文)。
  • 投资准备阶段撤资:根据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第8条,投资者可在扣除在越投资准备相关合法费用后,将剩余外币金额汇出境外(以越盾汇入的金额可购汇汇出)——须出示证明汇入金额和合法费用的凭证。

6. 常见陷阱

  • 经由普通结算账户而非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划转→银行拒绝;
  • 未完成纳税义务就要求转移资本;
  • 关闭资本账户前忘记结清境外借款(本金+利息);
  • 汇出币种与资本账户币种不同→须按规定办理外汇兑换;
  • 混淆资本转移(本手续)与利润汇出(第186/2010/TT-BTC号通知)。

本文由FLAW AI Legal Council起草,正等待质检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批准。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