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涉外合资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涉外合资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在涉外合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往往只占几行——却是矛盾爆发时决定”赛场”、”规则”与”裁判”的条款。草率起草的条款可能使企业丧失选择国际仲裁的权利,更糟的是导致整个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本文提供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起草争议解决条款的技术清单。

1. 为何该条款对涉外合资尤为重要?

商务合同谈判
插图:商务合同谈判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第13条第3款允许至少一方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者之间的争议提交:越南法院、越南仲裁、外国仲裁、国际仲裁或各方协议成立的仲裁解决。这种广泛的选择权仅存在于纸面,如果合同未明确各方选择哪一种。

争议实践显示三种常见错误:(1)根本没有争议解决条款——默认越南法院,程序漫长且公开;(2)”争议将通过仲裁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之类的模糊表述——可能无法执行的”病态条款”;(3)仲裁协议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

2. 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

在桌旁牵手的母亲和女儿
插图:在桌旁牵手的母亲和女儿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2010/QH12号):

  • 必须有仲裁协议(第5条):可以是合资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前/后的单独书面协议;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16条):电子邮件、签署文件、合同条款均可;口头约定无效;
  • 下列情形协议无效:争议不属仲裁管辖;签署人无代表权;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实际后果:仲裁协议无效的,起诉方仍可向法院起诉——但那通常不是外国投资者想要的”赛场”(语言、保密性、跨境执行力)。

3. 标准条款的8要素清单

(1)争议范围:明确”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狭窄的范围(”付款争议”)会将其他争议推向法院,造成程序割裂。

(2)多层级机制:30–60天协商→调解→仲裁。注意:若调解是仲裁的强制前置条件,须明确期限及”调解失败”的认定方式,避免一方借此无限期拖延。

(3)仲裁机构:明确指定——如”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避免”在新加坡的国际仲裁”之类未指明机构的笼统表述。

(4)仲裁员人数:1名或3名。标的重大、复杂的合资争议宜选3名(各方指定1名,两名仲裁员选定首席)。

(5)仲裁地:决定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及有权支持/撤销裁决的法院。选择外国仲裁时,考虑《纽约公约》(1958年)成员国,以便裁决在越南易于得到承认。

(6)仲裁语言:英文、越南文还是双语?越—外合资中,英越双语加”英文优先”条款是常见选择——但须明确翻译费用由谁承担。

(7)实体适用法律:涉外商事交易的各方在不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商事惯例(2005年《商法》)。未约定的,仲裁庭决定其认为最适当的法律(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14条)——结果难以预测。对于在越南签订并全部履行的合同,实践中裁判机构通常倾向越南法律。

(8)终局性与放弃撤销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各方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放弃申请撤销裁决——但须咨询律师,并非总是可行。

4. 应避免的三种条款模板

手持天平的青铜正义女神像
插图:手持天平的青铜正义女神像

模板1——”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还是法院不明→争议发生时各方按有利方向解释,先为管辖权争执浪费时间,再谈实体。

模板2——”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解决。”未指明具体机构(VIAC?ICC?SIAC?)→协议有被认定为未确定仲裁机构的风险。

模板3——原文照搬外国范本合同条款,未核查与越南法律的兼容性(如选择的适用法律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或放弃越南法律不允许放弃的权利)。

5. 实务建议

  1. 与商事条款同步起草争议条款——不要留到最后一刻”填空”;
  2. 统一”组合”:仲裁机构+仲裁地+语言+适用法律须相互兼容(如SIAC+新加坡+英文+越南实体法是合理且常见的组合);
  3. 核查签署人权限:确保合同签署人有权代表企业承诺仲裁条款;
  4. 定期复查:续签、修改合资合同时,复查争议条款是否仍适用——特别是在2025年《投资法》生效(2026年3月1日)后;
  5. 签署前请仲裁律师审查——几小时咨询费远低于一份无效仲裁协议的代价。

总之,争议解决条款是合资合同中最便宜的”保险”:今天精心起草的几行字,决定企业在多年后的法律战中是胜是败。在现行框架下(2025年《投资法》第13条、2010年《商事仲裁法》),投资者完全可以设计出既有效又符合合资特点的争议解决机制——只要从一开始就做对。

本文由 FLAW AI Legal Council 编写。内容已通过 QA 评审委员会内部审核(2026年10月15日),发布前待批准。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