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第283/2026/ND-CP号议定:劳动行政处罚新规

签署劳动文件

自2026年9月10日起,第283/2026/ND-CP号议定正式生效,并全面取代第12/2022/ND-CP号议定——后者是过去四年多以来调整劳动、社会保险领域行政处罚的依据。第283/2026/ND-CP号议定全面取代第12/2022/ND-CP号议定,直接影响企业与投资者的合规成本:新增员工数据违法处罚、与社保申报挂钩的用工登记义务、按违法人数分档的罚款标准、将”迟缴”与”逃缴”社保拆分为独立条款,以及把刑事案件移送机制单列为独立条文。本文解析主要新规,帮助企业和投资者提前做好合规审查。

文件概况与生效时间

第283/2026/ND-CP号议定于2026年7月15日颁布(政府副总理范氏清茶代表政府签署),规定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赴国外依合同工作三个领域的行政处罚。全议定共6章68条,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第66条第1款)。

根据第66条第4款,2022年1月17日颁布的第12/2022/ND-CP号议定自第283/2026/ND-CP号议定生效之日起全部失效,即自2026年9月10日起全面取代。属于上述三个领域但本议定未作规定的行为,适用相关国家管理领域的处罚规定(第1条第2款)。

该议定的制定依据包括:《政府组织法》63/2025/QH15号、《行政违法处理法》15/2012/QH13号(经67/2020/QH14号法和88/2025/QH15号法修订补充)、《劳动法典》45/2019/QH14号、《就业法》74/2025/QH15号、《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号、《越南劳动者赴国外依合同工作法》69/2020/QH14号、《劳动安全卫生法》84/2015/QH13号、《工会法》50/2024/QH15号(经97/2025/QH15号法修订补充)、《投资法》143/2025/QH15号。内务部部长负责指导实施(第68条)。

生效待定提示:根据第66条第2款、第3款,工资与社会保险局局长的处罚权限,以及第7条第2款e、g、h点和第14条(关于为在越外国组织、个人工作的越南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规定,须待修订补充第189/2025/ND-CP号议定和第152/2020/ND-CP号议定的新议定出台后才生效——本文不将这些规定视为已适用。

罚款基准原则:组织罚款为个人两倍

阅读任何罚款金额前须牢记(第7条):议定中的罚款金额是针对个人的;组织违法的罚款金额为个人的2倍(第7条第1款);个体工商户、家庭户按个人标准处罚(第7条第3款)。因此,对个人罚7500万越盾的行为,对企业可罚至1.5亿越盾。

关于迟缴、逃缴社保/失业保险(第42条第1款;第43、44、45、46条)在不同时间多次违法、尚未处理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只处罚一个违法行为,同时适用”多次行政违法”这一从重情节(第7条第4款)。

追诉时效(第3条第4款):劳动、社保违法为1年;越南劳动者赴国外依合同工作领域的违法为2年。

主要新规定

1. 员工数据违法处罚(第10条)

议定新增对非法开采、分享、使用员工数据库中信息数据及未经有权国家机关公布、普及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2000万–4000万越盾,前提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第10条第2款)。

更重一档:第10条第4款对以下行为处5000万–7000万越盾罚款:(a) 在实施就业政策、职业技能鉴定和国家职业技能证书颁发中弄虚作假、伪造档案,未达刑事追诉标准;(c) 非法买卖、交换、侵占员工数据库信息数据及未公布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对(a)点行为还附加没收伪造档案的处罚。

实务意义:收集、保存、分享求职者简历的企业须严格管控数据访问权限和用途,绝不能买卖、交换未公开的数据。

2. 新增条款:用工登记(第12条)

第12条为全新条款,专门规定用工登记违法:属强制社保参保对象的劳动者不提供、提供不全或不准确提供用工登记信息的,罚100万–200万越盾(第1款);用人单位在提交社保档案时未登记或未调整用工登记信息的,按违法人数处罚:500万–1000万(1–50人);1000万–1500万(51–100人);1500万–2000万(101人以上)(第2款),并被责令补办登记、调整(第3款)。

3. 招聘与外国劳动者(第11条、第13条)

第11条:未申报用工、在招聘时向劳动者收费、用工管理台账记录不全的,罚100万–300万越盾(第1款);劳动歧视、对须持证上岗工种使用未经培训或无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未报告用工变动的,罚500万–1000万越盾(第2款);5000万–7500万越盾适用于引诱、欺哄、虚假承诺、虚假广告欺骗劳动者,或为剥削、强迫劳动而招聘但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行为(第3款);违法收取的款项须退还劳动者(第4款)。

第13条规定在越外国劳动者违法处罚,援引第219/2025/ND-CP号议定的法律框架:外国劳动者本人无工作许可或许可过期仍工作的,罚1500万–2500万越盾(第3款);涂改、弄虚作假文件、在工作许可档案中使用假证件但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罚4000万–6000万越盾(第4款);用人单位使用无工作许可/免许可确认文件或许可过期失效的外国劳动者的,罚3000万–4500万(1–10人);4500万–6000万(11–20人);6000万–7500万(21人以上)(第5款)。第6款规定对违反第3款、第4款的外国劳动者附加驱逐出境处罚。

4. 工资与工时(第23条、第24条)

第23条:违反工资等级表、劳动定额、奖金制度、工资条告知的,罚500万–1000万越盾(第1款);拖欠、未付或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按人数处罚:500万–1000万(1–10人)→1000万–2000万(11–50人)→2000万–3000万(51–100人)→3000万–4000万(101–300人)→4000万–5000万(301人以上)(第2款);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按人数罚2000万–3000万/3000万–5000万/5000万–7500万越盾(第3款)。违法者须补足欠薪并支付迟付、少付部分的利息(第5款)。第4款处罚未随工资发放周期向不属参保对象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强制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缴费金额的行为:对个人罚300万–2000万越盾(视人数),并须补足等额款项及相应利息。

第24条:违反事假、无薪假、向内务厅书面报告年加班超200–300小时的,罚200万–500万越盾(第1款);违反周休、年假、节假日的,罚1000万–2000万越盾(第2款);正常工作时间超标、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加班的,罚2000万–2500万越盾(第3款);超时加班、违反工间休息/倒班休息的,按人数处罚:500万–1000万→1000万–2000万→2000万–4000万→4000万–6000万→6000万–7500万(301人以上)(第4款)。

5. 劳动者保护:扣押证件、强迫劳动、性骚扰、纪律处分(第15条、第17条、第25条)

第15条第2款: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文凭证书原件,或要求劳动者以金钱、财产作担保的,罚2000万–2500万越盾;补救措施包括退还证件、金钱、财产并按处罚时国有商业银行最高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17条:工作场所性骚扰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罚1500万–3000万越盾(第3款);强迫劳动或虐待劳动者、强迫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以偿还欠用人单位债务但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罚5000万–7500万越盾(第4款),并责令公开道歉(第5款)。再次强迫劳动的,移送刑事机关(第4条第2款i点)。

第25条第3款:危害劳动者健康、生命的纪律处分,侵犯劳动者名誉、声誉、人格,以罚款、扣工资代替纪律处分,对内规未列明的行为进行处分,或在劳动者患病、疗养、被羁押、等待调查结论期间进行纪律处分的,罚2000万–4000万越盾。

6.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第26条、第27条)

第26条:招聘、岗位安排、培训、工时、工资等方面未保障性别平等,或决定涉及女职工权益事项时未征求女职工意见的,罚500万–1000万越盾(第1款);以下行为罚1000万–2000万越盾(第2款):安排怀孕第7个月起(高原、深远地区、边境、海岛为第6个月起)女职工加班、夜班或远途出差;未经同意安排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加班、夜班或远途出差;未依法调岗或减工时;未给予女职工经期每天30分钟休息、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每天60分钟休息;未保障产假后就业;在法律保护期间进行纪律处分;因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而解雇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第2款i点,具体例外情形另有规定)。用人单位须恢复劳动者工作。

第27条第3款:违反未成年工规定罚5000万–7500万越盾:使用13至未满15岁者从事允许目录外工作;使用未满13岁者未经劳动专业机关同意;使用15至未满18岁者从事禁止工种或在禁止场所工作,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再次违法的,移送刑事机关(第4条第2款k点)。

7. 社保与失业保险:”迟缴”与”逃缴”分开规定(第43–47条)

这是社保组别最重要的结构性新规:议定将强制社保、失业保险的迟缴与逃缴拆分为独立条款。

强制社保迟缴(第43条):违法金额在立案时不足40万越盾的,警告(第1款);60日内未登记/登记不全(不构成逃缴)的,按人数从500万越盾罚至6000万–7500万越盾(1000人以上)(第2款);迟缴金额的:罚迟缴总额的12%–15%,最高7500万越盾(第3款);责令补缴并按迟缴金额和天数加收每日0.03%(第4款)。

强制社保逃缴(第44条):逾期60日后仍未登记/登记不全的,按人数从600万越盾罚至7000万–7500万越盾(1000人以上)(第1款);逃缴总额的18%–20%,最高7500万越盾适用于: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规定,或逾期60日后经督促仍未缴/未缴足且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第2款);责令补缴并加收每日0.03%(第3款)。

失业保险(第45条、第46条)罚款档次较低。迟缴失业保险(第45条):不足40万越盾警告;按人数从50万–250万(不足10人)罚至3000万–3500万越盾(1000人以上);迟缴金额的12%–15%,最高7500万越盾。逃缴失业保险(第46条):按人数从100万越盾罚至4000万越盾(八个档次: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1500万/1500万–2000万/2000万–2500万/2500万–3000万/3000万–3500万/3500万–4000万);逃缴总额的18%–20%,最高7500万越盾;补缴并加收每日0.03%。

社保、失业保险待遇档案(第47条):伪造档案或故意歪曲档案信息资料但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每份档案1000万–2000万越盾,最高7500万越盾(第2款);未编制名单、未编制或未按时提交待遇结算档案的:每名劳动者200万–400万越盾,最高7500万越盾(第3款);责令退还全部违规领取的款项(第4款)。

注意:社保与失业保险违法独立处罚——同一行为(如低报缴费工资基数)可分别按社保和失业保险处罚。

刑事案件移送与电子环境处理

议定将有犯罪迹象违法案件的移送机制单列为第4条(3款),将清单从过去仅在第12/2022/ND-CP号议定第58条第2款中概括规定(伪造许可、证书、公文)扩大为12类行为(第4条第2款a–l点),包括:工作许可档案造假;非法开采、买卖、侵占员工数据;利用就业服务危害安全秩序;利用组织越南劳动者出国务工从事非法出境、剥削、强迫劳动;再次强迫劳动;再次使用15–18岁者从事禁止工种;再次违反强制社保(第44条)和失业保险(第46条)缴费规定;在纪律处分中侵犯劳动者名誉、声誉;强迫在国外工作的越南劳动者非法滞留。刑事诉讼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档案退回作行政处罚(第4条第3款)。

第6条新增电子环境中行政违法处理规定,依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8a条及第118/2021/ND-CP号议定第三a章(经第68/2025/ND-CP号议定和第190/2025/ND-CP号议定修订补充)。

过渡规定(第67条)

第一,在2026年9月10日前发生并终了的违法行为,在第283号议定生效后被发现或正在审查处理的,适用行为实施时的有效规定——即第12/2022/ND-CP号议定及相关文件。

第二,在2026年9月10日前发生但在第283号议定生效时仍在持续的违法行为,适用第283/2026/ND-CP号议定。这是风险最高的一点:持续性违法(欠缴社保、持续低于最低工资)将适用新框架。

第三,在2026年9月10日前已作出或执行完毕但仍在申诉的处罚决定,按作出决定时的有效法律解决申诉。

企业与投资者合规清单

1. 立即审查社保、失业保险义务:核对实际用工人数与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尽快清偿欠缴——每日0.03%的附加款随时间累积。

2. 管控员工数据:审查求职者档案的收集、保存、分享流程;限制访问权限;绝不买卖、交换未公开数据。

3. 规范招聘与用工管理:提交社保档案时完成用工登记(第12条);申报用工、健全用工台账;招聘时不向劳动者收费;删除扣押证件原件、以金钱财产担保的条款。

4. 审查工资与工时:公开工资等级表;核对实发工资与地区最低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检查加班、年假、节假日合规。

5. 保护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障经期休息、哺乳休息、产假后就业;不得因怀孕解雇;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止工种。

6. 外国劳动者:按第219/2025/ND-CP号议定框架核查全部外国劳动者的工作许可/免许可确认——非法用工对个人可罚至6000万–7500万越盾,且劳动者可能被驱逐。

常见问题

议定中的罚款如何适用于企业?

议定所列罚款为个人标准;组织违法按2倍处罚(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例如,非法买卖员工数据对个人罚5000万–7000万越盾,对企业则为1亿–1.4亿越盾。

第12/2022/ND-CP号议定还有效吗?

自2026年9月10日起全部失效(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66条第4款)。但根据第67条,在9月10日前发生并终了的违法行为,若此后被发现或正在处理,仍适用行为实施时的规定。

社保”迟缴”和”逃缴”有何区别?

议定将二者分开:迟缴(第43条)与逃缴(第44条)。分界线是60天:60日内未登记/登记不全(不构成逃缴)属迟缴;超过60日属逃缴。逃缴处罚更重(逃缴金额的18%–20%,迟缴为12%–15%,对个人均最高7500万越盾);二者都须补缴并加收每日0.03%。

在2026年9月10日前已开始且仍在持续的欠薪适用哪套规则?

根据第67条第二项过渡原则,行为在第283/2026/ND-CP号议定生效时仍在持续的,适用新议定——因此9月10日后仍持续的欠薪、欠缴社保适用新处罚框架。

因怀孕解雇劳动者有何后果?

第26条第2款i点规定:因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而解雇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对个人罚1000万–2000万越盾(对组织2000万–4000万越盾,具体例外情形另有规定)。用人单位还须恢复劳动者工作。

引用来源

  • 2026年7月15日第283/2026/ND-CP号议定: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赴国外依合同工作领域行政处罚规定(2026年9月10日生效)。
  • 2022年1月17日第12/2022/ND-CP号议定(自2026年9月10日起失效)。
  • 2025年8月7日第219/2025/ND-CP号议定:在越外国劳动者规定。
  • 第152/2020/ND-CP号议定:在越外国劳动者及为在越外国组织、个人工作的越南劳动者招聘管理规定。
  • 《劳动法典》45/2019/QH14号;《就业法》74/2025/QH15号;《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号;《越南劳动者赴国外依合同工作法》69/2020/QH14号;《劳动安全卫生法》84/2015/QH13号;《工会法》50/2024/QH15号;《行政违法处理法》15/2012/QH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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