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一位韩国小伙准备迎娶越南女友。订婚宴上,女方家开出”聘礼”:3亿越南盾现金加5两黄金。准新郎一头雾水:这是法律硬性要求吗?给了聘礼婚没结成能不能要回来?婚礼上送的金子到底算谁的?
聘礼是习俗,不是法定结婚条件
先划清界限:越南法律根本没有聘礼这个概念。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8条列明结婚条件——自愿、达到法定年龄、不属于禁止情形,里面没有任何金钱和实物。聘礼纯粹是各家各地的习俗。
正因为是习俗,它永远成不了婚姻的法律门槛。法律还走得更远:第3条把”结婚索取财物”定义为过分索要物质并以此为结婚条件、阻碍男女自愿结合。也就是说,常规的习俗聘礼由两家商量,但如果抬成强制条件来阻碍自愿婚姻,就碰了法律不允许的红线。
用”赠与”的眼光看聘礼
钱和金子一旦交到对方手里,法律就用2015年《民法典》(第457至462条)的赠与制度来看待。关键在第462条”附条件赠与”:赠与附有明确条件——这里就是两人走向婚姻,条件没成就,赠与人就有依据要回财产。
落到实处:为筹备婚礼给的聘礼,婚礼取消了,对方就没有理由再留着。反过来,纯粹的、无条件的、已经交付完成的普通礼物,原则上归受赠人。两者的界限常常只在送礼时的一句话——这正是律师总建议书面固定的原因。
婚后的聘礼:共同还是个人?
“婚礼上送的金子算谁的”没有统一答案,答案在送礼人的意思里。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3条和第43条,婚姻期间共同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明确赠与一方的才是个人财产。
越南婚礼现场常常混在一起:男方父母在台上给儿媳戴金,双方亲戚的红包混装。没有书面记录,离婚时很难证明哪笔是”单独给”、哪笔是”共同给”。安全规则:大额礼物附一纸书面——给谁、什么场合、单独还是共同。
婚礼告吹,聘礼怎么办
这是最常见的纠纷。如果一方收了聘礼后单方取消婚约,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附结婚条件的那部分聘礼。实际处理顺序是:两家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按赠与财产的民事纠纷起诉。
注意法院会逐笔审查:附条件的聘礼返还;已完成的普通赠与归受赠人;已花的筹备费用按哪一方导致取消来分担。
两家都该留的书面记录
对越外情侣,文化差异让书面更必要。一份简单的备忘录,列清每笔聘礼和礼物、谁送、谁收、单独还是共同,双方代表签字,就能拦下绝大多数日后纠纷。婚礼场合赠与房屋土地等大额财产,赠与文书还必须按2024年《公证法》公证才完全有效。
法律依据
-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8条 —— 结婚条件,不包括聘礼。
-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5条 —— “结婚索取财物”定义;禁止阻碍自愿婚姻。
-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3、43条 —— 共同赠与为共同财产,单独赠与为个人财产。
- 2015年《民法典》第457–462条 —— 赠与合同,包括附条件赠与。
- 2024年《公证法》(2025年7月1日生效) —— 不动产赠与文书必须公证。
重要提醒
- 聘礼是两家商定的习俗,法律不限定数额。
- 过分索要财物来阻碍自愿婚姻,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
- 附结婚条件的聘礼,婚没结成可以追回。
- 大额婚礼礼物从一开始就书面写清单独还是共同。
常见问题
1. 女方家要的聘礼特别高,违法吗?
不当然违法,因为这是习俗约定。但如果高到成为强制条件、阻碍两人自愿结婚,就触及《婚姻家庭法》禁止的行为。分界线在于是否”阻碍自愿婚姻”。
2. 给了聘礼但婚礼取消,能要回来吗?
附结婚条件的那部分聘礼有依据要回,按《民法典》附条件赠与处理。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婚礼上父母给新娘的金子,算共同还是个人?
看送礼人当时的意思。明确说单独给新娘/新郎的,是个人财产;给小两口共同的,是共同财产。台上多是口头,家里最好书面固定,避免日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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