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卖掉一家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权,税怎么算?先别急着找税率,先回答三个问题:谁在转让?转让的是什么?交易什么时候完成? 这三个答案决定了适用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按利润征税还是按成交价征税、以及由谁去申报。本文把越南现行规则一次讲清。
一、现行法律框架
越南近年全面更新了两部所得税法,旧法条文已不再适用:
| 税种 | 现行法律 | 配套细则 | 生效时间 |
|---|---|---|---|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 | 第 320/2025/NĐ-CP 号议定 |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于 2025 纳税年度 |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 | 253/2026 年第 253/2026/NĐ-CP 号议定(取代 65/2013/NĐ-CP) |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 税收征管 | 《税收征管法》38/2019/QH14 | 126/2020 年第 126/2020/NĐ-CP 号议定、89/2026/TT-BTC 号通知(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取代 80/2021/TT-BTC 号通知;申报表格式——04/CNV-TNCN 号申报表保留) | 现行有效 |
| 交易背景 | 《企业法》59/2020/QH14;《投资法》143/2025/QH15(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及 219/2025/NĐ-CP 号议定 | — | 外国投资者出资、购股须履行投资登记手续 |
二、企业作为转让方:企业所得税
1. 转让所得属于”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 第 3 条第 2 款 a 项把”出资转让、注资权转让、证券转让所得”列为其他所得,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分开,计入应纳税所得总额。
320/2025/NĐ-CP 号议定第 13 条第 1 款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口径下”出资转让”的范围: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已投入的全部或部分出资(含出售企业整体、转让注资权等各种形式),以及转让非公众公司的股份、非上市或未按证券法登记交易的组织的股份。关键区分在于: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走”证券投资所得”通道(该议定第 14 条);非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才走出资转让通道。
所得确认时点为出资所有权转移之时。若以非货币资产(股票、基金凭证、其他实物利益)收取对价且产生所得,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价值按收取时的市场价确定。
2. 计算公式
320/2025/NĐ-CP 号议定第 13 条第 2 款 a 项:
出资转让应税所得 = 转让价格 - 被转让出资的买入价格 - 转让费用
实务中三个要点:
- 转让价格为转让方按合同实际取得的全部价值。合同未约定价格,或约定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并核定转让价格;部分出资转让定价偏离市场价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企业整体价值再按比例折算。
- **非现金支付要求:**合同项下转让价值达到 500 万越盾及以上的,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价格。
- 该所得作为其他所得,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不设单独申报表。
3. 税率
67/2025/QH15 号法律第 10 条按上一纳税年度总收入确定三档税率:不超过 30 亿越盾适用 15%;30 亿至 500 亿越盾适用 17%;500 亿越盾以上适用标准税率 20%。
强制排除: 根据 67/2025/QH15 号法律第 18 条第 3 款,15%/17% 税率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适用于”出资转让所得、注资权转让所得”——该类所得一律按 20% 征税,不受企业上一年度收入规模影响。
示例: X 公司将其在 Y 公司 25% 的出资以 150 亿越盾转让,该部分出资原始买入价为 110 亿越盾,交易中介与法律费用 2.5 亿越盾。应税所得 = 150 - 110 - 2.5 = 37.5 亿越盾。本次交易企业所得税 = 37.5 亿 × 20% = 7.5 亿越盾。
另请注意:企业因出资而取得的股息,不计入应税”其他所得”(320/2025/NĐ-CP 号议定第 3 条第 3 款 a 项明确排除)。股息与转让所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所得类别,不可混淆。
三、个人作为转让方:个人所得税
1. 出资转让:按利润征 20%
109/2025/QH15 号法律第 13 条规定,居民个人转让出资,按每次转让以应税所得 × 20% 计税;应税所得 = 转让价格 - 买入价格 - 相关合理费用。
若无法确定买入价格和相关费用,则按转让价格 × 2% 计税。这条”兜底”规则对高利润交易相当不利——务必保存好原始出资购买合同和全部费用凭证。
示例: 陈先生以 60 亿越盾转让其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原始买入价 45 亿越盾,评估与公证费用 1 亿越盾。应税所得 = 60 - 45 - 1 = 14 亿越盾;应纳个人所得税 = 14 亿 × 20% = 2.8 亿越盾。
2. 证券转让:按成交价征 0.1%
同一条文规定,证券转让按每次转让的转让价格 × 0.1% 计税。核心特点:税基是全部成交价,不扣减买入成本,即使交易亏损也要缴税。卖出 5,000 股、每股 80,000 越盾(成交总额 4 亿越盾),应纳税 4 亿 × 0.1% = 40 万越盾,无论投资者是赚是赔。
应税所得的确定时点为交易依法完成之时(109/2025/QH15 号法律第 13 条第 3 款)。
3. 非居民个人
转让方为非居民个人的,一般由受让方在支付转让款前履行扣缴义务。新体制下的具体扣缴机制(253/2026/NĐ-CP 号议定第 56 条第 5 款)本文未能对照原文逐条核实,见文末”未核实事项”。
四、申报流程四步走
出资转让所得实行按次申报(126/2020/NĐ-CP 号议定第 8 条第 4 款),不是按月也不是按年。
第一步:确定由谁申报。
| 转让方 | 申报主体 | 方式 |
|---|---|---|
| 企业 | 企业自身 | 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无单独表格 |
| 居民个人转让出资 | 个人自行申报(不实行源泉扣缴,253/2026/NĐ-CP 第 56 条第 1 款) | 04/CNV-TNCN 号申报表(80/2021/TT-BTC 号通知附件,由 89/2026/TT-BTC 号通知保留),附转让合同、出资价值证明、费用凭证,向被转让出资所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 个人转让证券 |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代扣代缴 | 按转让价格扣缴 0.1%(253/2026/NĐ-CP 第 56 条第 2、4 款) |
| 以出资或证券作价入股 | 接受出资的组织 | 个人日后转让、撤资或企业解散时代为申报缴纳(253/2026/NĐ-CP 第 56 条第 3 款) |
**第二步:备齐资料。**转让合同复印件、出资价值确定文件(会计账簿、原购买合同)、费用凭证缺一不可——缺少买入价证明,个人出资转让将被按 2% 全额计税。
第三步:按时申报。申报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税收征管法》38/2019/QH14 第 44 条第 3 款),实务中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第四步:按时缴税。缴税期限最晚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38/2019/QH14 号法律第 55 条)。逾期将计收滞纳金并可能被行政处罚。
五、外国投资者特别提示
- **投资手续先行。**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出资、购买股份或出资份额,还须按《投资法》143/2025/QH15 及 219/2025/NĐ-CP 号议定办理投资登记手续,税务合规不能替代缺失的投资备案。
- **税收协定优惠并非自动享受。**外国转让方如符合越南与其居民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条件,可申请协定待遇,但须按时提交协定适用申请材料,且每份协定须单独对照。
- **价格与支付方式要经得起检查。**低报价格会被核定;500 万越盾以上的交易用现金支付同样会被核定。签约时就按”税务机关会逐字读合同”来安排。
六、常见风险
- 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税务机关可核定价格,甚至按比例重估企业整体价值。
- 企业间 500 万越盾以上的转让用现金结算——丧失按合同价计税的权利。
- 把非公众公司股份误按证券 0.1% 计税(或反之)——税种、税基、申报义务全错。
- 丢了原始出资购买合同——个人被按转让价 2% 计税,可能远高于按利润 20% 的税负。
- 误以为”买方会代办”而错过 10 天申报期——居民个人转让出资必须自行申报。
七、常见问题
1. 出资转让和证券转让的税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
出资转让(非公众公司出资份额、股份)按利润征税:企业用转让价减买入价减费用后并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按利润征 20%。证券转让(公众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按成交总额征 0.1%,不问盈亏。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逻辑。
2. 个人转让出资时找不到原始购买合同怎么办?
按 109/2025/QH15 号法律第 13 条,无法确定买入价和费用的,按转让价格 × 2% 计税。以 60 亿越盾的转让为例,就是 1.2 亿越盾——与你实际赚了多少无关。
3. 外国公司转让其在越南公司的股权,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与越南本国企业适用同一套规则:按 320/2025/NĐ-CP 号议定第 13 条计算应税所得,并入企业所得税,税率 20%(67/2025/QH15 第 18 条第 3 款:出资转让、注资权转让所得不适用 15%/17% 优惠税率)。同时应检查越南与该公司居民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是否给予减免。
4. 证券转让亏了还要交税吗?
要。个人证券转让的 0.1% 是对成交总额征收,与盈亏无关。
5. 申报晚了会有什么后果?
出资转让按次申报,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逾期申报、逾期缴税将产生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截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已对照原文核实,均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2025 年 10 月 1 日生效;第 3 条第 2 款 a 项;第 10 条)
- 320/2025/NĐ-CP 号议定(第 3 条第 3 款 a 项;第 13 条第 1 款、第 2 款 a 项;第 14 条),适用于 2025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 《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3 条第 4 款;第 13 条)
- 253/2026/NĐ-CP 号议定(第 53、54 条;第 56 条第 1–4 款),取代 65/2013/NĐ-CP 号议定
- 《税收征管法》38/2019/QH14(第 44 条第 3 款;第 55 条)
- 126/2020/NĐ-CP 号议定(第 8 条第 4 款)
- 89/2026/TT-BTC 号通知(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取代 80/2021/TT-BTC 号通知;04/CNV-TNCN 号申报表)
- 《企业法》59/2020/QH14;《投资法》143/2025/QH15(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219/2025/NĐ-CP 号议定(原则性引用)
未核实事项(适用于具体案件前须对照原文)
- 被转让出资”买入价格”分情形的确定细则(320/2025/NĐ-CP 第 13 条第 2 款 b 项)
- 企业证券投资所得的具体计算公式(320/2025/NĐ-CP 第 14 条)
- 企业出资转让亏损的处理(抵减、结转)
- 非居民个人转让出资的扣缴义务细节(253/2026/NĐ-CP 第 56 条第 5 款)
- 109/2025/QH15 体制下个人证券转让的新申报表格式
- 外国转让方适用税收协定的申请材料与程序
本文由 AI Legal Council 起草,尚未经执业律师审核。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