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周一早晨,人事部门收到一份争议申请:三个月前离职的一名员工,就离职补助金提出诉求。劳动调解员已邀请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总经理问:"现在是不是只能去法院了?"答案是否定的——2019年《劳动法典》为企业预留了第三条通道,而许多人尚未真正利用它:劳动仲裁委员会。
解决个人劳动争议的三种途径
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典》第187条规定,有权解决个人劳动争议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包括三类:劳动调解员、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因此,劳动仲裁并非试点机制,也不是政策建议——而是法律设立的争议解决渠道,与调解和法院诉讼并存。
关于所引法律的效力: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典》截至2026年10月19日仍然有效。第124/2025/QH15号法律(2025年《职业教育法》)第43条自2026年1月1日起修改了《劳动法典》第59条第2款a项和第61条第3款,但仅涉及职业培训、学徒制——第185条至第197条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规定未被修改。企业应查阅2026年18/VBHN-VPQH号合并文本,以获取最新完整内容。
先行调解:强制原则与六项例外
第188条第1款规定,个人劳动争议在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之前,必须先经过劳动调解员的调解程序。这是强制性步骤,但法律列明了六类可以直接推进、无需调解的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解决请求,只在争议各方同意的基础上才会被受理(2019年《劳动法典》第189条第1款);单方申请不予受理:
- 关于开除纪律处分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 关于损害赔偿、劳动合同终止时补助金的争议;
- 家政工与其雇主之间的争议;
- 关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职业病保险的争议;
- 劳动者与根据合同外派劳动者出国工作的企业、组织之间关于损害赔偿的争议;
- 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议。
回到开头的案例:离职补助金争议属于第二项例外,因此企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先行调解;若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则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提出(2019年《劳动法典》第189条第1款:”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方可请求),单方申请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运作
首先是一个重要条件:根据2019年《劳动法典》第189条第1款,争议各方只能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单方申请不予受理。第185条第4款规定,收到争议解决请求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成立劳动仲裁庭:争议各方代表从劳动仲裁员名单中各选一名仲裁员;两名已选仲裁员共同选定另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如各方共同选定同一名仲裁员,则仲裁庭仅由该一名仲裁员组成。第185条第5款规定,仲裁庭按集体原则工作,以多数表决作出决定。
2020年12月14日第145/2020/ND-CP号政府议定(2021年2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在第101条和第102条中细化了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争议解决请求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成立劳动仲裁庭。如一方或双方未选定仲裁员,或两名已选仲裁员无法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委员会主席将代为选定。这一机制确保争议不会因一方不配合而陷入停滞。
裁决的法律效力:与商事仲裁的根本区别
许多熟悉商事仲裁的企业会默认劳动仲裁的决定同样"一裁终局、可立即强制执行"。这种认识必须纠正。第189条第5款规定:如一方不执行劳动仲裁庭的争议解决决定,各方有权请求法院解决。换言之,劳动仲裁庭的决定不具有判决那样的直接强制执行力;其价值在于专业性、效率和共识——因为仲裁员正是由争议各方参与选定的。
对照来看: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61条第5款规定商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另见第66条第1款(胜诉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机关申请执行)——临时仲裁裁决须先依第62条向法院登记。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不能把一个领域的推理机械地套用到另一个领域。
企业应选择哪种解决途径
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企业应按以下实际标准比较三种途径:
- 劳动调解员:强制性前置步骤(六项例外除外);快速、成本低,有利于维持劳动关系;但结果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愿达成一致。
- 劳动仲裁委员会:适用于争议具有劳动专业技术性、双方希望维持合作关系,或需要比法院诉讼更快、且比调解更有分量的专业决定,且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第189条第1款的强制条件);局限在于决定没有直接强制执行力。
- 人民法院:适用于需要可强制执行判决、争议复杂或标的额大的情形;代价是诉讼周期长、庭审公开。
值得关注的政策趋势——现行法律与政策建议必须分清
《就业法》(修正案)已获国会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包含新的失业保险政策框架——这是企业必须跟进的现行法律。相反,以下内容目前仍处于政策建议和讨论阶段,尚未成为强制性规则:加班时长上限;平台用工和零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行业级集体劳动合同。本文将这些内容作为趋势呈现,供企业提前准备,而非作为现行法律适用。
与仲裁机制的关联:失业保险争议属于无需强制调解的类别(第188条第1款),因此随着新的失业保险框架进入实践,企业更有理由考虑将此类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前提是双方同意,见第189条第1款),而不是等待漫长的诉讼。
企业应立即采取的五项行动
- 审查劳动合同和内部劳动规章:明确内部争议解决流程,但注意任何约定都不得剥夺各方依第189条第5款请求法院解决的权利。
- 争议一出现就着手整理证据材料:会议纪要、工资表、纪律处分决定——无论选择哪种途径,完整的证据始终是决定性因素。
- 在提交申请前,按成本—时间—可执行性矩阵评估解决途径,而不是默认直接起诉。
- 在双方仍有合作可能时优先选择调解和仲裁,尤其是对企业希望留住的核心员工。
- 对标的额大或具有先例意义的争议,在选择途径前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
所有个人劳动争议都必须先调解,才能仲裁或起诉吗?
不是。第188条第1款要求先行调解,但列明了六类例外,可直接推进,包括开除、单方终止合同、损害赔偿与终止合同时的补助金、家政工、各类保险、出国劳务和劳务派遣争议。需注意:即使属于例外情形,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也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提出(第189条第1款);单方申请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强制执行吗?
没有直接强制执行力。根据第189条第5款,如一方不自愿执行仲裁庭的决定,各方有权请求法院解决。这是与商事仲裁裁决的根本区别。
企业与员工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争议只走仲裁、不去法院?
不能以此剥夺请求法院解决的权利。第189条第5款保留了各方在仲裁庭决定未被执行时请求法院解决的权利,劳动合同中限制该权利的条款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
提交请求后,多久能成立仲裁庭?
根据第145/2020/ND-CP号议定第102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成立劳动仲裁庭。如一方未选定仲裁员,委员会主席将代为选定,程序不会因此受阻。
离职补助金争议必须先调解吗?
不需要。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助金争议属于第188条第1款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或企业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若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则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提出(第189条第1款),单方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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