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一名仓库工人去年因损坏货物被处以推迟6个月加薪的纪律处分。上个月他又以同样方式损坏货物。人事问:”能开除吗?”答案是能——但前提是第一次处分、时效、程序都过关。累犯开除(第125条第4款)威力大,也常被搞砸。
法律依据(2019年《劳动法》第125条第4款)
开除适用于劳动者再犯已受推迟加薪或降职处分的行为,且处分记录尚未消除。”再犯”指重复同类已受处分的行为——不是任何新的违纪。消除期限(第126条):警告3个月;推迟加薪、降职6个月——期间不再犯。消除后再犯,算初犯。
三个条件须同时成立
1)第一次处分合法:事由正当、在时效内(第122条)、程序正确(第127条)——第一次决定无效,就没有”再犯”可言。2)记录未消除:自第一次决定生效日起算;推迟加薪/降职为6个月。3)第二次行为够格:同类违纪,发生在记录有效期内。缺一条,开除就垮——法院对累犯开除审查极严,因为这是最重的处分。
程序照样走全套
累犯开除须走完整的第127条程序:纪律委员会、劳动者自辩权(本人或经律师/工会)、书面记录、书面开除决定并写明再犯行为及未消除的前次处分。因为”太明显了”就跳过委员会,是导致开除被撤销的经典错误。
常见问题
1. 第一次是警告,第二次同类违纪,能开除吗?
不能。累犯开除要求前次是推迟加薪或降职——警告不够格。
2. 6个月推迟期满7个月后再犯,能开除吗?
不能——6个月期满记录已消除(期间无再犯)。新行为算初犯。
3. 第二次是不同类违纪呢?
不适用第125条第4款(要求同类)。新行为独立评价——符合第125条第1–3款事由的,可独立构成开除依据。
4. 内部规章须列明具体的再犯情形吗?
规章须定义违纪行为和对应处分;再犯机制来自法律。规章写准就行。
5. 劳动者说第一次处分不公,怎么抗辩?
当时就该申诉。但若第一次决定程序无效,再犯依据就垮——所以第一次处分做对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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