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某塑料瓶饮料生产商收到公文,要求履行包装回收责任。总经理犯难:”公司必须自己回收瓶子再利用,还是交钱就行?交多少、交给谁?”这是EPR(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核心问题——越南已立法并正在收紧执法的制度。
EPR是什么及在越南的法律依据
EPR原则是:生产者、进口商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负责——不只卖完就了事,产品成废弃物后的回收处理也得管。在越南,EPR规定在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54条,由08/2022/ND-CP号议定细化,05/2025/ND-CP号议定与07/2025/TT-BTNMT号通知继续完善。义务主体包括有回收价值的产品、包装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包装(塑料、纸、金属等)、电池、蓄电池、电气电子设备、交通工具、润滑油、轮胎及其他目录内类别——按类别和规模分阶段适用。
两种履约方式:自己干或交钱
法律给生产者两个选项。选项一——自行组织回收/处理:自己回收利用达到强制回收率,或委托回收企业,或加入集体模式(PRO——生产者责任组织)。选项二——财务缴款: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缴纳款项,由国家组织回收处理——按投放市场的产品、包装的数量和种类计费。无论选哪个,都须向监管部门定期申报、报告。关键:”交钱”不是”买免责”——企业仍须如实申报产品、包装数量;虚假申报即违法。
违法风险与合规策略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EPR可能被环境行政处罚、被责令补救(补回收、补缴款)、列入重点监管。对出口企业,国内EPR违法还会弄脏可持续合规档案——外国(尤其欧盟)伙伴审供应链时看得到。明智的合规策略:排查产品、包装目录对照EPR范围和时间表;比较两种方式的成本——对很多中小企业,财务缴款更简单便宜;现在就建数量申报体系,申报数据是所有义务的依据;从设计端做易回收包装——长期降EPR成本。
结论
越南EPR按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54条及配套规定(08/2022、05/2025号议定,07/2025号通知)确立了清晰原则:生产者对产品负责到底——自行组织回收,或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财务缴款。企业应主动排查义务、比较两种方式成本、早建申报体系。在循环经济里,EPR不是负担——而是让产品设计更可持续、赢得市场信任的杠杆。
常见问题
1. 生产者必须自己回收吗?
不必。二选一:自行组织回收/处理,或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财务缴款。
2. 哪些产品属EPR范围?
包装、电池、蓄电池、电气电子设备、交通工具、润滑油、轮胎及目录内类别——分阶段适用。
3. EPR财务缴款交给谁?
越南环境保护基金;按投放市场的产品、包装数量种类计费。
4. EPR虚假申报会怎样?
环境行政处罚、责令补救、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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