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外资企业在越南经销零售化妆品:仓储条件与产品备案

外资企业在越南经销和零售化妆品有一道与普通消费品截然不同的核心法律关口:化妆品产品公布。依据将东盟化妆品指令国内化的第06/2011/TT-BYT号通知框架,每款化妆品产品——按产品名称、配方和生产商——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取得产品公布档案的接收编号;进口化妆品的接收编号由药品管理局签发。在公布中署名的组织是负责将产品投放越南市场的组织,对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外资独家经销商必须自己站在这个位置,或按规范授权给越南单位。

适用的法律框架

关于仓储,必须直说以避免错误的咨询成本:化妆品法律没有设立单独的化妆品仓库许可证,也没有药品仓库式的专项仓储条件规范。企业的义务是严格按照生产商在标签上公布的条件——温度、光照、湿度——保存产品,仓库是满足该保存条件的普通货物仓库,并设有合格品、待处理品和过期品的分区,以及服务于召回追溯的出入库记录。经销企业仓储的一般条件另有专文;这里要记住的界限是:化妆品仓库受保存和追溯纪律约束,而不是一套单独的仓库许可制度。

结合实际适用

进口化妆品销售的文件有三层:公布层——每款产品已取得接收编号的公布档案;来源层——生产国的自由销售证书(CFS)以及生产商或品牌权利人给越南公布署名组织的授权书;物流层——报关单和流通前按货物标签规定加贴的越南语副标签。一款持有公布编号的产品,若其货物文件与已公布的生产商不符,仍会被扣留检查——公布是产品的条件,不是每一批货物的通行证。

实务建议

网上卖化妆品不是法外渠道:线上卖方必须持有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登记,所售产品必须是已公布产品,在平台或网站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电子商务法》122/2025/QH15和第248/2026/ND-CP号议定。若问题涉及化妆品广告,还要记住一个条件:化妆品广告依第87/2026/ND-CP号议定处罚,约定为第6条第3款的个人标准、组织二倍——而且化妆品绝对不得像药品一样宣传疗效,这是该行业被处罚最多的界限。外资企业批发经销权的总体框架和经销仓储的一般条件在其他文章中交叉引用。

常见问题

在越南销售化妆品必须逐个产品公布吗?

必须。每款化妆品产品必须在流通前依第06/2011/TT-BYT号通知取得产品公布档案的接收编号;进口化妆品的接收编号由药品管理局签发,公布署名的组织对产品负责。

化妆品仓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没有单独的化妆品仓库许可证:仓库必须严格保持生产商公布的保存条件(温度、光照、湿度),设有合格、待处理、过期分区,并有供追溯的出入库记录。

进口化妆品销售需要什么文件?

包括每款产品已取得接收编号的公布档案、自由销售证书(CFS)、生产商或品牌权利人的授权书、报关单,以及流通前的越南语副标签。

网上卖化妆品必须登记经营吗?

必须。线上销售仍须有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登记,产品必须是已公布产品,并遵守《电子商务法》122/2025/QH15和第248/2026/ND-CP号议定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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