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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香港公司继承越南资产:遗嘱、税务与股权架构

广先生是在香港定居二十多年的越南侨民,拥有一家香港公司。该公司持有隆安一家企业100%股权(租赁土地上的厂房),另以他个人名义在胡志明市拥有一套公寓。68岁的他向律师提出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我去世后,国外的子女怎样才能顺利继承这些资产?”答案要穿过三层法律:香港、越南,以及两地之间的税收协定。

第一层:香港——无遗产税,但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先说好消息:根据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香港对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取消征收遗产税。继承人无须在香港缴纳任何遗产税或继承税,申请遗产管理书也无须遗产税完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遗嘱须符合《遗嘱条例》(第30章)——立遗嘱人年满18周岁,遗嘱为书面形式,由立遗嘱人签署,并同时有两名年满18周岁的见证人签署;见证人(及其配偶)不得为受益人,否则相关遗赠可能无效。对于香港公司的股份,遗嘱应明确由谁继承股份,否则适用无法定遗嘱继承规则,耗时耗费。

第二层:越南——土地是最大的瓶颈

越南目前不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立遗嘱权规定在第91/2015/QH13号《民法典》第624条。但涉及不动产时,障碍在2024年《土地法》第31/2024/QH15号:

  • 越南的公寓和土地使用权:继承人为越南公民(含保留国籍的越侨)的,可正常接受并登记。
  • 继承人为外国人,或不属于可在越南拥有住宅对象的海外越侨(2024年《土地法》第44条):不颁发土地证书,只能取得价值——按法定程序转让或赠与其继承的土地使用权份额。

也就是说,如果广先生的子女为外国国籍且不符合在越南拥有住宅的条件,胡志明市的公寓无法过户到子女名下,家人只能出售或转让以变现。继承规划必须提前考虑这一情形,不能等到开启继承才处理。

第三层:通过香港公司持有——继承股份而非逐项资产

控股架构的优势在于:广先生去世后,在香港发生继承的是香港公司的股份,而不是越南的每一项资产。隆安企业的直接所有人不变——香港公司仍是所有人,只是香港公司股东变更,无须在越南逐项办理过户。

但需对照越南—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第13条第4款:转让的公司资产(直接或间接)主要为另一国不动产的股份,允许不动产所在国征税。若香港公司主要持有越南不动产,越南保留对转让的征税权。
  • 第13条第5款:转让一国居民公司15%或以上股权,允许该公司居民国征税。

清晰的继承规划框架

针对广先生这类情形的完整规划包括:(1)按《遗嘱条例》体式订立香港遗嘱,处分控股公司股份;(2)对个人名下越南资产(如公寓)另立符合越南《民法典》体式的遗嘱或文件;(3)提前审查每位继承人的国籍及按2024年《土地法》第44条拥有住宅的资格,明确谁可登记、谁只能取得价值;(4)流动性预案——在继承人无法登记时授权出售资产。

常见问题

越南征收遗产税吗?

不征收。越南目前没有遗产税或继承税。但日后转让继承所得资产(如转售)可能按交易时规定产生所得税和登记费,需单独测算。

持外国国籍的子女能登记继承的公寓吗?

只有属于按住宅法和2024年《土地法》第44条可在越南拥有住宅的对象(如合法入境并符合条件)才可以。否则只能按法定程序通过转让或赠与取得价值。

通过香港公司持有资产,去世后需要在越南办手续吗?

香港公司股份按香港法律继承(遗产认证)。越南企业的直接所有人不变更,因此不产生越南过户手续,但代表人或管理层备案可能需要更新。

香港遗嘱对越南资产有效吗?

香港遗嘱按香港法律处分香港公司股份。对于个人名下越南资产(如公寓),建议另立符合越南《民法典》体式的遗嘱,以免效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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