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投资法》是否给外资项目增加了新的、更重的环境义务?答案是没有单独的、更重的环境义务体系。第143/2025/QH15号法律的新变化在于,把环境保护要求嵌入投资流程的各个控制点——从审批、实施、延期到停业制裁。
最值得关注的新机制:第28条——特别投资程序
第143/2025号法律第28条(2026年3月1日生效)设立了特别投资程序,适用于位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集中数字技术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经济区内功能区的投资项目。
这些项目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同时免于技术鉴定、详细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证。但这绝不等于”免除一切环境义务”。代替环评报告,法律要求:
- 书面承诺满足环境保护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规范;
- 项目建议书中须包含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及减缓措施,代替初步环境影响评价。
事后监管依然完整:根据第28条规定,开工前投资者须取得环境保护核查结果报告(具体程序按第28条及配套文件执行)。
重要界限:只有属于第28条范围的项目才免于编制环评报告。范围之外的项目仍按第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履行环评和环境许可——该法在写作时(2026年10月14日)仍然有效。
实施全过程的环境合规——第29条第3款
第143/2025号法律第29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遵守环境法律的责任。这是持续性义务,不限于材料准备或审批阶段。
投资保障原则的环保例外——第12条第3款
一项原则性新变化:当法律因环境保护原因(以及国防安全、社会治安、社会道德、公共健康)发生变化时,投资者不得继续适用原有投资优惠——新的环保规定立即适用。这是投资保障原则的例外,方向要读对:因环保原因修法→不得保留旧优惠。
延期关口的审查——第31条第5款a项
第31条第5款a项规定,对使用落后技术、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或资源消耗密集型的投资项目,不予延长经营期限。注意:这并非2025年《投资法》全新的”创新点”,而是继承了以往法律的精神——2025年《投资法》在环保方面真正的新机制是上文所述的第28条机制。
贯穿项目生命周期的环境制裁——第35条
- 应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要求,为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暂停或部分暂停项目运营(第35条第2款b项);
- 项目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政府总理可决定暂停项目运营(第35条第3款)。
监督与报告:第45、47条及第96/2026号议定
环境保护是投资者定期报告的强制内容(第47条第2款a项),也是投资项目检查、监督、评估的内容之一(第45条第3款b项)。在议定层面:
- 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91条第2款b项规定,农业与环境部牵头指导、检查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规定;
- 第94条第3款规定,经济组织的年度报告须包含”废弃物处理与环境保护”指标;
- 第32条第1款d项要求,申请投资主张批准的材料须包含”根据环境保护法律作出的初步环境影响评价(如有)”。
法律界限:实质义务在《环境保护法》
必须分清:2025年《投资法》只规定了嵌入机制——承诺、审查、延期筛查、停业制裁。而实质性环境义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证、环境登记、项目I–IV分组)位于第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该法截至2026年10月14日仍然有效(仅被修改补充,未被取代)——以及第08/2022/ND-CP号议定(经第40/2023/ND-CP号和第05/2025/ND-CP号议定修改补充,2025年1月6日生效)。
投资者应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39条及第08/2022号议定附录(经第05/2025号议定修改后的版本)查阅适用于本项目的具体义务,不应凭记忆推断。另请注意:目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正在起草中(约2026年10月)。这仍是草案,不是现行法律——草案内容仅供未来合规规划参考。
常见问题
工业区内的外资项目需要做环评吗?
如属于第28条特别程序:免于编制环评报告,但须作出书面环保承诺,在项目建议书中包含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及减缓措施,并接受完整的事后监管。第28条范围之外的项目仍按第72/2020号法律做环评。
环保法规变化会影响已享受的优惠吗?
可能。根据第12条第3款,因环境保护原因修法时,投资者不得继续适用旧优惠——新规定立即适用。
法律依据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生效):第28条;第29条第3款;第12条第3款;第31条第5款a项;第35条第2款b项、第3款;第47条第2款a项;第45条第3款b项。
- 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颁布并生效):第91条第2款b项;第94条第3款;第32条第1款d项。
- 第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2022年1月1日生效,截至2026年10月14日仍然有效)。
- 第08/2022/ND-CP号议定(2022年1月10日生效),经第40/2023/ND-CP号和第05/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月6日生效)修改补充。
- 第24/2026/QH16号法律(2026年8月24日通过,2027年3月1日生效):未修改上述环保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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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为写作时(2026年10月14日)现行法律的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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