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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025/QH15号增值税法修正案(2026年1月1日生效):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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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第十五届国会通过第149/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的首次修订,聚焦四个方面:未加工农产品、个体工商户起征点、废料税率和退税条件。本文概述核心新变化,与旧规对照,并指出企业2026年应立即采取的行动。

目录

1. 文件总览

第149/2025/QH15号法律全称为《修订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该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经国会主席陈青敏签署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修订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2024年11月26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此前已由第90/2025/QH15号法律部分修订)。第149/2025/QH15号法律的修订范围比较精简,仅第1条的3项内容:修订第5条第1款和第25款、修订第9条第5款,删除第12条第3款和第15条第9款c点。实施指引是政府2025年12月31日第359/2025号政令,修订第181/2025号政令,同样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关于文件编号的重要说明

两份编号相近的文件容易混淆,须明确区分。第90/2025/QH15号法律是一揽子修订8部法律的法律:招标法、公私合营投资法、海关法、增值税法、进出口税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和公产管理使用法。该法2025年6月25日通过,2025年7月1日生效;其中修订增值税法的部分在第4条,涉及出口货物、服务的零税率。而专门修订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正是本文分析的第149/2025/QH15号法律。查阅或引用时,企业应用对编号149/2025/QH15,以免用错生效时点。

2. 重要新变化

第149/2025/QH15号法律带来五大类变化,全部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未加工农产品在B2B商业环节的免申报机制(第5条第1款)。第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从每年2亿越南盾提高到5亿越南盾,后又按第141/2026号政令提高到每年10亿越南盾(第5条第25款)。第三,删除关于农产品用作饲料、药材的专门规定(第9条第5款)。第四,删除第12条第3款,清除增值税法中核定征收的痕迹。第五,删除第15条第9款c点,打通增值税退税的堵点。以下逐项分析。

2.1. 未加工农产品:B2B商业环节新增免申报机制

最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在第5条第1款。此前该款只有一段:自产自捕的组织、个人出售的未加工或仅经通常初加工的农产品,在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第149/2025/QH15号法律新增了一整段: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购买未加工或仅经通常初加工的农产品,再转售给其他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的,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仍可抵扣进项税。

实质上,这是把实践中已在执行的机制法律化:企业之间的中间贸易环节不产生应缴增值税义务,但企业仍可抵扣相关成本的进项税。据起草机关解释,该规定使企业不必先垫付税款再办退税,对农林水海产品出口企业尤其有意义,同时减少与买卖发票、退税相关的舞弊。

第359/2025号政令作了细化,在第181/2025号政令第4条第1款后新增第1b款,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采用抵扣法纳税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在商业环节向其他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销售农产品的,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二,向个体工商户、个人及其他组织、个人销售的,按5%计税。第三,采用直接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及组织,在商业环节销售农产品的,按营业额的1%缴纳税款。可见界限非常清晰:免申报仅适用于企业之间的交易;货物到达最终消费者或小个体户手中时仍要征税。

2.2. 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从每年2亿越南盾提高到5亿越南盾

第5条第25款规定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货物、服务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此前起征点固定为年营业额2亿越南盾及以下。第149/2025/QH15号法律将该起征点提高到每年5亿越南盾——2.5倍。这是直接影响最广的变化,因为它决定了数十万小个体户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但故事并未止于5亿。2026年4月24日,国会通过第09/2026/QH16号法律修订部分税法,其中把第5条第25款改为法律不再固定数字,而交由政府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和预算平衡能力分期规定具体起征点。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随后,2026年4月29日政府颁布第141/2026号政令,修订第68/2026号政令,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起征点提高到每年10亿越南盾,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已按旧的5亿起征点申报缴纳2026年第一季度税款的个体户,多缴税款予以抵扣或退还。

企业和个体户须记住的是,该起征点由政府决定,可分期调整——法律中并无固定数。另须注意,不纳税不等于不办手续:个体户仍须自行确定年营业额、申报实际营业额,并按01/TKN-CNKD表格申报其他税种,不迟于次年1月31日。

2.3. 废料、废品:删除关于饲料、药材的专门规定

第9条第5款此前有两句。第一句规定用作饲料、药材的未加工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规定的税率。第二句规定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品、副产品、废料出售时,适用该废品、副产品、废料本身的税率。第149/2025/QH15号法律保留第二句,完全删除第一句。

据政府在提交草案时的解释,删除是为了使饲料类货物按饲料法的规定统一执行,同时缓解农业生产困难——该行业长期受自然灾害、洪涝影响。在实践中,废料、废品经营企业没有任何变化:适用税率仍是所售废料本身的税率,而非原产品的税率。至于用作饲料、药材的农产品,在专门规定被删除后,税率的确定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企业应就每个具体货物与税务机关核对(另见第5节)。

2.4. 删除第12条第3款:清除增值税法中核定征收的痕迹

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2条第3款规定,未实行或未完整实行会计、发票、凭证制度的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按2019年《税收管理法》规定的核定方法缴纳增值税。第149/2025/QH15号法律将该款全部删除。

删除并非偶然,而是国会第198/2025号决议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政策的一部分: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不再适用核定征收方法,而按税收管理法规纳税——即转为按实际营业额、成本申报;同时营业执照费也自同一时点停止征收。这一路线图早有准备:自2025年6月1日起,年营业额1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个体户已转为申报并使用税控机电子发票。

一个值得注意的技术细节:第3款被删除后,第12条第2款a2点仍保留“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表述,在法条中形成悬空引用。实质上,应税个体工商户按第12条第2款规定的比例实行营业额直接计税法,但企业应跟踪后续指引以取得统一理解(另见第5节)。

2.5. 删除第15条第9款c点:打通增值税退税堵点

这是企业界期待已久的变化。第15条第9款c点此前设定条件:销售方须已按规定就开给申请退税单位的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践中,该条件成了严重的堵点:企业买的是真货、真票,却因销售方迟申报或欠税,退税申请被搁置,有时长达数月。企业对自身无法控制的另一主体的义务完全被动。

第149/2025/QH15号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完全删除该条件。与此同时,第359/2025号政令删除了第181/2025号政令第37条第3款和第39条第3款——细化该条件的规定,并作了人性化的过渡安排:已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退税申请并被税务机关受理、但尚无退税决定的单位,不再需要满足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条件。

应正确理解这一变化的范围。删除不意味着退税变宽松:申请退税的单位仍须属于可退税情形、采用抵扣法纳税、有会计账簿和税号下的银行账户,发票凭证仍须合法。变化的是,销售方的风险不再被用作拒绝向善意购买方退税的依据。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过程中仍按规定实行风险管理。

2026年1月1日前后快速对照

内容2026年1月1日前(第48/2024/QH15号法律)2026年1月1日起(第149/2025/QH15号法律)
农产品B2B商业环节第5条第1款只有一段,规定不明确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可抵扣进项税
个体工商户起征点年营业额2亿越南盾及以下每年5亿越南盾,后按第141/2026号政令提高到10亿
用作饲料、药材的农产品第9条第5款有专门规定该句被删除,适用一般规定
个体户核定征收第12条第3款允许按核定方法纳税被删除,转为按第198/2025号决议申报
退税条件销售方须已申报纳税(第15条第9款c点)被删除,打通退税堵点

3.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第一,对农林水海产品链条和农产品出口企业,B2B免申报机制显著减轻现金流负担。企业不再在中间购销环节垫付增值税再等退税,同时仍可抵扣经营活动相关成本的进项税。但企业须明确区分两个环节:卖给其他企业免申报,卖给个体户、个人或最终消费者仍按5%计税。用错这个界限是常见的补税风险。

第二,对个体工商户,免税起征点提高到每年10亿越南盾是好消息,但伴随更重的合规义务。取消核定征收意味着要记账、用电子发票、自行申报。过去习惯由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个体户,现在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营业额和成本。这是管理思维的变化,不只是应纳税额的变化。

第三,对有增值税退税业务的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和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删除销售方条件降低了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申请被搁置的风险。但企业仍须保持合法的发票凭证体系,随时准备在税务机关实行风险管理时作出说明。

第四,对外资企业,上述新变化更多是间接影响而非直接影响,因为外资很少经营初级农产品或以个体户形式经营。但在复核2026年增值税合规时,外资企业仍须更新退税变化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副产品税率变化,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成本和现金流。

4. 待办事项与期限

新规已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以下事项应立即为2026纳税年度落实,按优先级排列。

  1. 复核与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对手方签订的全部未加工农产品购销合同;按第181/2025号政令第4条第1b款的免申报机制更新价格和税务条款,避免在B2B环节开错税票。
  2. 重新核查用作饲料、药材的农产品在第9条第5款专门规定被删除后的税率确定;对不明确的货物,在大范围适用前先书面咨询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3. 对分销体系中的个体工商户或作为合作方的个体户:按现行10亿起征点重新确定年营业额,按01/TKN-CNKD表格完成营业额申报和纳税申报,不迟于次年1月31日,同时转为使用电子发票。
  4. 对2026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尚无退税决定的增值税退税申请:对照第359/2025号政令的过渡规定,要求税务机关不再适用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条件。
  5. 更新内部税务会计流程,组织会计部门就5类新变化重新培训;指定专人跟踪后续指引,特别是政府按第09/2026/QH16号法律对起征点的调整。

5. 有待明确的事项

除了已明确的内容,还有一些事项企业应谨慎对待并持续跟踪。

第一,用作饲料、药材的农产品专门规定从第9条第5款删除后,目前没有文件明确每个具体货物如何归类。一种理解是按一般规定确定——例如饲料按畜牧法规定属于第5条第3款的不征税项目,商业环节的未加工农产品按第9条第2款d点适用5%。另一种理解认为须等财政部的细则指引才能统一适用。在等待期间,谨慎的做法是就每个货物与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对,并留存书面答复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现由政府分期规定。第141/2026号政令目前定为每年10亿越南盾,但该数额完全可能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预算平衡在未来上调或下调。企业和个体户不应把10亿视为长期固定数,政府颁布新规时应及时更新。

第三,第12条第3款虽已被删除,但第12条第2款a2点的“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表述仍然存在。从立法技术看,这是悬空引用。实践中常见的理解是,应税个体工商户按第12条第2款规定的比例实行营业额直接计税法,但为稳妥起见,应等待指引文件或下一次合订本予以明确。

对金额大或复杂的具体情形,企业在确定适用方案前应咨询税务律师或书面征询税务机关意见。

6. 常见问题

1.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增值税法修正案是哪一号法律?

是第149/2025/QH15号法律,第十五届国会2025年12月11日通过。须与第90/2025/QH15号法律区分——后者是一揽子修订8部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法律。查阅或引用时请用对编号149/2025/QH15。

2. 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现在是多少?

第149/2025/QH15号法律定为每年5亿越南盾,取代此前的2亿。其后第09/2026/QH16号法律交由政府分期规定该数额,第141/2026号政令已提高到每年10亿越南盾,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注意该起征点可能继续调整。

3. 企业向其他企业销售未加工农产品需要申报增值税吗?

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可抵扣进项税,依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法第5条第1款。实施细则在第181/2025号政令第4条第1b款(由第359/2025号政令新增)。向个体工商户、个人或最终消费者销售的,适用5%税率。

4. 取消退税时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条件意味着什么?

第15条第9款c点自2026年1月1日起被删除,打通了仅因销售方迟申报或欠税就导致大量退税申请被搁置的堵点。但企业的发票凭证仍须合法,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过程中仍实行风险管理。

5. 2026年起个体户核定征收还适用吗?

不适用。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不再按第198/2025号决议第10条第6款适用核定征收方法,转为按实际营业额、成本申报。增值税法第12条第3款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也已相应删除。

需要为贵企业做增值税合规复核吗?

第149/2025/QH15号法律已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直接影响企业今年的增值税申报、抵扣和退税。如果贵企业经营农产品链条、有待处理的退税申请,或需要为2026年更新税务会计流程,请联系我们就具体情形咨询。热线:09884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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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修订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149/2025/QH15号(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1月1日生效)
  • 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2025年7月1日生效)
  • 第90/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8部法律若干条款(2025年7月1日生效)
  • 第359/2025号政令,修订补充第181/2025号政令(2026年1月1日生效)
  • 第198/2025号决议,发展民营经济的特殊机制政策
  • 第09/2026/QH16号法律,修订补充各税法若干条款(2026年4月24日生效;第1、2、3条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第141/2026号政令,修订第68/2026号政令(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国会办公厅2026年5月20日第114/VBHN-VPQH号合订本(增值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