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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投资法》投资优惠:相比2020年新增了哪些?

制造工厂 — 2025年投资法规定的投资优惠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了2020年《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在投资优惠方面,2025年《投资法》不仅继承旧框架,还增加了全新的政策工具。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梳理三个最大的新增点。

1. 优惠保留,新增2种全新的扶持形式(第14条)

2025年《投资法》第14条规定投资优惠与扶持。适用对象包括:优惠行业;优惠地区;资金规模大、用工多、国家重点项目。

四种核心优惠形式得以保留:(a)企业所得税优惠;(b)进口税免税(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原材料、物资、零部件);(c)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税的减免;(d)加速折旧、提高计算应税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标准;另有兜底条款(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形式”。

新意在于9种投资扶持形式,其中2种为全新,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所没有:

  • (g)研究与开发(R&D)扶持;
  • (h)绿色转型、减排、适应气候变化、数字化转型扶持。

其余扶持形式为继承:项目围墙内外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发展扶持;培训、人力资源发展扶持;信贷扶持;生产经营场地扶持及生产基地搬迁扶持;科学技术与技术转让扶持;市场开拓、信息提供扶持;以及兜底条款”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14条第7款的限制:3类不享受按地区优惠——矿产开采;属于特别消费税对象的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汽车、飞机、游艇制造除外);商品房建设。第8、9款原则:优惠有期限,与项目实施效果挂钩;符合多档优惠条件的投资者享受最高一档。

2. 投资扶持基金——全新工具(第16条)

2025年《投资法》第16条设立投资扶持基金——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中完全没有的工具。基金目标:稳定投资环境,吸引战略投资者和跨国集团,同时扶持国内企业在部分鼓励领域的发展。政府就基金作出详细规定,颁布前报国会常委会征求意见。

3.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特别投资优惠与扶持(第17条)

特别优惠此前仅存在于下位法文件(如第107/2023/QH15号决议);2025年《投资法》第17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三个目标群体聚焦战略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

  • (a)组:创新中心、研发中心、大型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云计算、5G及以上移动基础设施及战略技术领域的其他数字基础设施——投资额3万亿越盾起,3年内实际到位不低于1万亿越盾;
  • (b)组:重点数字技术产品;半导体芯片的研发、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人工智能(AI)数据中心——投资额6万亿越盾起,5年内实际到位不低于6万亿越盾;
  • (c)组:其他特别优惠行业的项目——投资额30万亿越盾起,3年内实际到位不低于10万亿越盾。

资金与到位金额的具体门槛按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21条;到位期限自投资登记证签发或投资主张获批之日起算。

4种不适用特别优惠的情形(第17条第5款):2026年3月1日前已获许可或主张审批的项目;矿产开采项目;属于特别消费税对象的商品、服务生产经营项目(汽车、飞机、游艇除外);商品房项目。具体优惠幅度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土地法律执行。

4. 限制、适用原则及税率说明

  • 第12.1条: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优惠更高时,投资者在项目剩余期限内享受(第17条第5款a点规定的特别优惠除外);
  • 第15条:优惠行业和优惠地区——9项优先目标;优惠地区扩大至工业集群、高科技农业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
  • 重要提示:具体优惠税率不在《投资法》中,而在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和第107/2023/QH15号决议中。本文不列具体税率数字,以免误用。

5. 新旧对比总表

内容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2025年《投资法》(现行)
核心优惠形式企业所得税;进口税免税;土地;加速折旧保留 + 政府兜底条款
扶持形式基础设施、培训、信贷等较窄形式新增2种:(g)研发;(h)绿色转型、减排、适应气候变化、数字化转型
投资扶持基金法律中没有全新(第16条)
特别优惠仅在下位法文件中首次法律化(第17条);门槛3万亿/6万亿/30万亿越盾
优惠地区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区、经济区扩大:工业集群、高科技农业区、自贸区、国际金融中心

常见问题

我的科技项目能享受特别优惠吗?

如属于2025年《投资法》第17条的三组对象(创新/研发中心、战略技术数字基础设施;半导体芯片、AI数据中心;其他特别优惠行业),并达到第96/2026号议定第21条的资金/到位门槛,项目可享受特别投资优惠与扶持——第17条第5款排除的4种情形除外。

2026年3月1日前已获许可的项目能享受特别优惠吗?

不能——第17条第5款排除了2026年3月1日前已获许可或主张审批的项目。

具体优惠税率在哪里查?

《投资法》只规定优惠框架;具体税率在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和第107/2023/QH15号决议中。

参考依据

  •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
  • 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
  •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
  • 2020年《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仅作对比引用)

注:本文由 FLAW AI Legal Council(具备30年律师经验思维的AI评审团)编写并质检,依据发布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内容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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