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更新:越南商事合同中的迟延付款利息
迟延付款是越南商事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买方收货后拖延付款,服务承租方一再推迟付款义务。受损害方不仅可以追讨本金,还可以主张迟延金额的利息。本文梳理2026年现行法律框架、各类情形下的利息计算方法,以及企业在起草付款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目录
- 一、2026年现行法律框架
- 二、情形一:合同约定了迟延付款利息
- 三、情形二:合同没有约定——适用《商法》第306条
- 四、判决执行阶段的利息
- 五、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 六、需要立即采取的行动
- 七、有待进一步观察的问题
- 八、常见问题
- 需要审查付款条款?
- 语言版本
- 参考文献
一、2026年现行法律框架
截至2026年9月,商事合同迟延付款利息主要受以下规范调整:
- 2005年《商法》(第36/2005/QH11号,2006年1月1日生效)——继续有效。核心条款:第300条(违约罚则)、第301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第306条(迟延付款利息)。
- 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2017年1月1日生效):第357条(迟延履行金钱义务的责任)、第468条(利率——约定的利率上限)。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01/2019/NQ-HDTP号决议:关于利息、利率、违约金等规定在纠纷解决中适用的指引。
2026年值得关注的动向:《商法》《竞争法》《外贸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法合一修正案草案(依据2025年9月26日第105/2025/UBTVQH15号决议、2025年10月24日第2352/QD-TTg号决定)预计提交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10月开幕)。截至本文撰写时尚未通过,因此上述现行规定仍是适用的依据。
二、情形一:合同约定了迟延付款利息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明确写了迟延付款的利率(例如“按迟延金额每月1%”),发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机关首先依据该约定。
但约定并非可以随意书写。企业须注意两道限制:
- 《民法典》第468条的利率上限:当事人约定利率的,不得超过借款金额年利率20%,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在于:该上限是否直接适用于商事关系中约定的迟延付款利息——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见第七部分)。
- 与违约金的关系:《商法》第300条、第301条允许当事人约定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金。实践中很多合同既写违约金又写迟延利息。发生争议时须区分清楚:违约金是制裁措施,迟延利息是对迟延付款损失的补偿——合同写明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并存,但计算依据不同。
起草建议:写明(一)利息起算事由(到期后迟延多少天)、(二)计算公式(利率×迟延金额×迟延天数/365)、(三)利息计算的截止时点、(四)迟延罚金是否也计息。
三、情形二:合同没有约定——适用《商法》第306条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合同只写了付款期限,没写迟延利息。此时直接适用2005年《商法》第306条:
一方未按约定足额或按期支付货款、服务费的,违约方须按付款时市场平均逾期贷款利率,就迟延期间的迟延金额支付利息,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时须确定三个要素:
- 迟延金额:到期未付的金额(不含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迟延期间:自到期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或一审庭审日,取决于诉讼请求)。
- 付款时市场平均逾期贷款利率:最难确定的要素。诉讼实践中,当事人通常须举证付款时各商业银行逾期贷款的普遍利率水平,由法院评估证据后确定适用利率。因此,即使法律允许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张利息,利率的举证责任仍在主张方。
与纯民事关系的对比:2015年《民法典》第357条规定,迟延支付金钱的一方须就迟延期间的迟延金额按约定或法定利率支付利息。在商事关系中,优先适用特别法规范——《商法》第306条。
四、判决执行阶段的利息
很多企业胜诉后对方不自动履行,于是产生问题:执行阶段利息是否继续计算?01/2019/NQ-HDTP号决议对此作出了指引:第11条明确"付款时市场平均逾期贷款利率"指在审理法院所在地省/直辖市设有总部、分行或营业网点的至少3家商业银行(如Vietcombank、Vietinbank、Agribank)在付款时(一审开庭时)的平均逾期贷款利率;第13条指引法院在判决中裁定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须符合法律规定),无约定的适用《民法典》第468条第2款(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建议请律师直接查阅原文)。
一般原则: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执行人迟延付款的,须就未履行金额继续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现实意义重大:如果执行程序拖延,利息总额可能大幅增加,从而倒逼违约方尽早付款。
五、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 卖方/服务提供方:即使合同没有写利息条款,仍可依据第306条主张利息。但为避免就“市场平均利率”扯皮,最好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明确的计算公式。
- 买方/服务承租方:迟延付款不仅要还本金,还要付利息,利息还可能延续到执行阶段。协商延期付款应形成书面文件,避免被认定为“迟延”。
- 使用格式合同的企业:应全面审查付款条款——补上利息起算事由、计算公式,以及买方部分付款时的抵充顺序(先抵本金还是先抵利息)。
六、需要立即采取的行动
- 审查格式合同:补上迟延付款利息条款并写明具体公式,不要留白到争议时再依赖第306条。
- 规范催收流程:按时发送书面催款函,留存到期日与未付金额的证据——这是计算迟延期间的依据。
- 提起诉讼时:主张利息计算至一审庭审日,并请求法院宣告利息持续至执行完毕(依据01/2019/NQ-HDTP号决议的指引)。
- 跟踪《商法》修正案:预计2026年10月提交国会——如通过且涉及利息、违约金内容的修改,企业须更新格式合同。
七、有待进一步观察的问题
- 20%/年利率上限(《民法典》第468条)与商事关系:有观点认为该上限适用于一切约定的利率,也有观点认为商事关系中《商法》作为特别法并未设置类似上限。约定较高利率时建议采取审慎方案,并就具体合同咨询律师。
- “市场平均逾期贷款利率”如何确定:法律没有给出固定公式,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争议解决机关在个案中的评估。
- 《商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内容不确定,现阶段任何关于“新要点”的判断都属于预测。
八、常见问题
商事合同没有约定迟延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适用2005年《商法》第306条:违约方须按付款时市场平均逾期贷款利率,就迟延期间的迟延金额支付利息,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约定高于市场利率的迟延付款利息吗? 当事人可以约定,但须考虑2015年《民法典》第468条的限制及司法实践。这一点存在不同理解,确定条款前建议咨询律师。
判决执行阶段是否继续计算迟延利息? 是。01/2019/NQ-HDTP号决议就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时执行款项利息的确定作出了指引。
2026年迟延付款利息规则有什么变化? 2005年《商法》与01/2019/NQ-HDTP号决议继续有效。《商法》《竞争法》《外贸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法合一修正案草案预计提交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10月),但尚未通过,需持续关注。
需要审查付款条款?
迟延利息条款写得松散,是很多企业讨债时纠缠数月的根源。FLAT律师事务所协助审查格式合同、起草严密的付款——违约金条款,并代理付款纠纷。涉及贵公司具体情况,请致电热线 0988424851 咨询。
语言版本
参考文献
- 2005年《商法》(第36/2005/QH11号)。
- 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01/2019/NQ-HDTP号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