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保密协议的价值,只等于对方违约时你真正能执行它的程度。实践中很多企业签保密协议非常快——网上下载的范本、几个签名——到信息泄露时才发现自己的文件缺乏明确定义、缺乏制裁,或含有超出法律允许界限的条款而不被法院认可。本文按越南现行法律指引保密协议的起草,重点是让每一条款在争议解决时都能站得住。
1. 什么是保密协议?谁需要关注?
1.1. 定义
保密协议是书面协议,一方或多方承诺不披露、不擅自使用在合作、谈判或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被确定为保密的信息。从法律性质上讲,保密协议是2015年《民法典》第385条规定的合同:双方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保密协议在符合第117条条件时生效:主体具备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自愿;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
需要强调的一点:越南法律没有一部专门叫"保密协议法"的法律。保密协议的效力建立在自愿承诺原则(2015年《民法典》第3条第2款)之上,并由多个不同制度支撑:合同制裁、商业秘密保护、竞争法和劳动法。正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起草质量才是决定你的保密协议能否站得住的关键。
1.2. 谁需要关注——以及谁不在本文范围
任何在合作前或合作中分享敏感信息的企业都需要保密协议:并购谈判、融资、技术合作、委托生产加工、供应商、代理、顾问,以及接触内部数据的员工。保密协议可以是谈判前签订的独立文件,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本文聚焦起草可执行的保密协议的角度。如果企业需要建立整套商业秘密管理体系——信息分类、内部流程、技术措施——那是T-564主题的内容,本文作区分但不深入。同样,与劳动者相关的保密协议有劳动法的特殊性,在T-304关于离职后保密与竞业禁止条款的主题中详细分析。
2. 越南保密协议的现行法律框架
写每一条款前,须先清楚自己的保密协议站在哪些文件上,因为每部文件给你一种不同的执行工具。
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2017年1月1日生效) 是基础:第385条定义合同,第117条规定生效条件,第418条允许双方约定违约金,第429条规定合同争议起诉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利利益被侵害之日起算。
2005年《商法》(第36/2005/QH11号,2006年1月1日生效) 在保密协议被认定为商事合同时调整——即与商人的商事活动相关。关键在第300、301条:违约罚则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制裁,但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审判实践表明,超过8%的约定部分不会被法院或仲裁庭接受。这是很多外国保密协议范本——习惯了任意违约金或高额约定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在越南原样适用时违反的界限。
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50/2005/QH11号),2022年按第07/2022/QH15号法律修订(2023年1月1日生效) 以第84条的三项条件保护商业秘密:不是通常知识且不易获得;在经营中使用能为持有人带来优势;权利人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使其不被泄露且不易接触。第85条排除某些信息以商业秘密名义受保护:人身秘密、国家管理秘密、国防安全秘密,以及与经营无关的其他秘密信息。给起草人的重要提示: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范围可以宽于《知识产权法》下的商业秘密——例如正在谈判的交易信息未必满足第84条的三项条件,但只要双方明确定义,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保护。不要混淆"只有商业秘密才能签保密协议"。
2018年《竞争法》(第23/2018/QH14号,2019年7月1日生效) 第45条禁止以两种形式侵犯经营中的秘密信息:以对抗权利人保密措施的方式接触、获取秘密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经营中的秘密信息。这是第二层、独立于保密协议的保护:即使保密协议有缺陷,对手攫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仍可能按竞争法处理。
2019年《劳动法典》(第45/2019/QH14号,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21条第2款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约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护的内容、期限、权利和违反时的赔偿责任,当劳动者的工作直接涉及这些秘密时。第10/2020/TT-BLDTBXH号通知(2021年1月1日生效)第4条列出该约定的6项主要内容。因此员工保密协议有自己强制的"骨架",不能与伙伴保密协议共用一个范本。
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2010/QH12号,2011年7月1日生效) 与第69/2023/AL号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8月18日通过,按2023年10月1日第364/QD-CA号决定公布,2023年11月1日起适用)确立了一项实践意义重大的原则: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争议独立于劳动合同,如双方已选择,属商事仲裁管辖。这为企业把保密协议争议提交仲裁打开了大门——仲裁程序更不公开,更适合这类争议的保密性质。
3. 可执行保密协议的解剖:8项决定性条款
可执行的保密协议不是最长的保密协议,而是每一条款都能回答"上了法院或仲裁庭,这一条能证明什么"的协议。以下是按起草优先级排列的8项决定性条款。
3.1. "保密信息"的定义——最重要的条款
一切保密协议争议都始于一个问题:被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好的定义须具体、可列举、边界清晰。可行的做法是结合两层:列举信息类别(财务、技术、客户、经营战略、数据……),并配套标识机制——例如书面信息须加盖"保密"章,口头交流的信息须在一定期限内(通常30天)书面确认。
两个极端的错误都很危险。定义过宽("双方交流的一切信息均为保密")有被认定为不合理、难以执行的风险。定义过窄或完全依赖盖章,而实际中口头、邮件、消息根本来不及盖章,导致最敏感的信息反而落在保护范围之外。起草经验是:把核心信息类别列得足够宽,同时把标识机制作为补充证明手段而非唯一条件。
3.2. 接收方的义务
本条款规定接收方应当和不得当做什么:不向第三方披露、不超出约定目的使用,采取至少相当于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的保护措施(且不低于合理的注意标准)。应明确接收方内部的接触范围——通常限于为合作目的"需要知晓"的个人,并有义务让这些个人受同等保密承诺约束。
常被忽略的一点:合作结束时返还或销毁信息的义务。不规定这一点,接收方可以"留存档案"为由无限期持有你的全部敏感数据。
3.3. 例外——接收方何时可以披露
没有例外的保密协议不切实际且易被挑战。标准例外包括:已公开或非因接收方过错而公开的信息;接收方在接收前已合法持有的信息;第三方合法提供且不附保密义务的信息;独立开发的信息;以及依法、依法院或有权国家机关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最后一条例外须谨慎起草:接收方须事先通知披露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让披露方有机会申请保护措施,且只披露被强制的最低限度。很多粗糙的范本写"法律要求除外"就停了——缺少这一通知机制就少了一层实际保护。
3.4. 保密期限——不要让义务随合同一起死亡
两个时间点须独立规定:保密协议的期限(双方交换信息的阶段)和保密义务的期限(已接收的信息须保密多久)。保密义务须明确在保密协议或主合同终止后存续——否则违约方可辩称合作结束约束也结束。
越南法律未规定保密期限上限;长期限的合理性由法院或仲裁庭按个案评估,依据信息性质和披露方的正当利益。实践惯例常见的是终止后2至5年(普通经营信息),核心技术秘密更长。对本质上永久的信息(如专有配方),可约定更长期限,但须权衡合理性以便被挑战时站得住。
3.5. 违约制裁: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本条款决定你的保密协议有没有"牙齿",也是很多外国范本撞上越南法律界限的地方。
违约金按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是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向受损方支付的款项。但如果保密协议被认定为商事合同,2005年《商法》第301条把违约金上限限定为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审判实践表明,法院和仲裁庭对超出的部分只接受到该上限。实际后果是:不要把全部威慑期望押在一个很高的违约金数字上——执行时它可能被砍到8%。
损害赔偿是第二种、通常更重要的工具。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第3款,双方可约定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赔偿损失——但须明确约定,因为如果只约定了违约金而无其他表述,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信息泄露的损失往往难以量化(丧失竞争优势、丧失商业机会),因此赔偿条款应配套证明机制:受损方有义务证明实际损失,保密协议应明确可计算的损失范围(如补救费用、有证据的利润损失)。
一个技术提示:谈判阶段签订的保密协议往往不挂钩具体的"合同价值",争议发生时难以确定计算8%上限的"被违反义务部分价值"。实际做法是在保密协议中事先约定明确的计算基础,或把保密协议作为有确定价值的主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这个技术细节宜按个案咨询律师。
3.6. 发现违约时的处理机制
好的保密协议不仅规定后果,还规定流程:发现方在多久内书面通知,违约方在多久内停止行为并补救,配合追回已泄露信息的义务。清晰的流程既让你有证据证明已给过补救机会(争议解决时的加分项),又避免双方争执"通知过还是没通知过"。
很多普通法范本有承认"无法以金钱弥补的损害"以申请法院禁令(injunctive relief)的条款。须清楚:越南法律没有直接对应机制;申请临时紧急措施的可能性取决于你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和个案证据。不要把美式条款原样复制进适用越南法律的保密协议,然后相信它自动给你申请禁令的权利。
3.7. 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直接影响违约处理过程本身的保密性——这正是保密协议当事人最关心的。商事仲裁的优势在于不公开:仲裁程序不公开,适合保密信息争议的性质。选择仲裁的,须写明仲裁中心(如VIAC)、仲裁员人数、仲裁地、语言和适用法律。
第69/2023/AL号判例已确认保密协议争议是独立协议、可属商事仲裁管辖——这是你放心把仲裁条款写进保密协议的坚实法律依据,包括与劳动者签订的独立书面保密协议。选择法院的,须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级别和地域,避免起诉时就管辖权争执。
3.8. 适用法律与一般条款
对有涉外因素的保密协议,适用法律条款须明确约定。选择越南法律的,关于8%违约金上限和上述制度的全部分析都适用。选择外国法律的,须按个案评估在越南的承认与执行可能性——这一点宜在定稿前咨询律师,而不是默认复制外国范本的适用法律条款。
其他一般条款应包括:条款独立性(一条款无效不导致整个保密协议无效)、完整协议(保密协议取代此前口头承诺)、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权利义务,以及双方之间的通知形式。
4. 时间、费用与关键节点
起草保密协议不花国家规费——法律不要求对保密协议登记、公证或认证。保密协议真正的"成本"在于审查时间和保密协议有缺陷时付出的代价。需要记住的法律时间节点:
- 合同争议起诉时效为3年,按2015年《民法典》第429条,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利利益被侵害之日起算。对保密协议违约,信息泄露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点往往难以精确确定,因此保密协议中的违约发现和记录机制(第3.6节)愈发重要。
- 终止后的保密期限由双方约定;保密协议未规定的,保密义务有被认为随合作关系一起终止的风险。
- 被依法要求披露时的通知期限宜在保密协议中具体规定(如收到合法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让披露方来得及反应。
关于保密协议起草或审查的法律服务费用,每个案件因信息价值、参与方数量和涉外因素的复杂程度而异。请联系FLAT按案件报价,热线0988424851。
5. 导致保密协议无法执行的7个常见错误
错误1:原样使用外国保密协议范本,不按越南法律调整。 表现:保密协议规定合同价值20–30%的违约金、高额约定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或普通法式申请禁令的权利。后果:《商法》8%上限以上的部分不被认可;越南法律中没有对应机制的舶来条款难以援引。防范:一切舶来范本签约前都须按2015年《民法典》和2005年《商法》审查调整。
错误2:保密信息定义过宽或过窄。 表现:要么"双方交流的一切信息均为保密",要么只保护盖章信息而实际根本没人盖章。后果:前者有被认定为不合理的风险;后者让最敏感的信息落在保护范围之外。防范:列举具体信息类别并配套可行的标识机制,如第3.1节分析。
错误3:未规定终止后的保密义务。 表现:保密协议期限1年,到期一切约束结束,而已交换的信息仍有完整价值。后果:接收方可期满后合法使用信息。防范:把保密协议期限和保密义务期限分开,明确义务在终止后存续。
错误4:只约定违约金,把损害赔偿留空。 表现:保密协议写"合同价值8%的违约金"就停了,没有损害赔偿条款。后果:按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第3款,未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你失去索赔实际损失的权利,而信息泄露的损失通常远大于违约金。防范:同时约定两种制裁,明确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赔偿损失。
错误5:没有证明和违约处理机制。 表现:保密协议只写"不得披露",但不规定接收方须采取何种保护措施、不规定发现违约的通知程序、不规定返还或销毁义务。后果:争议发生时,你缺乏依据证明对方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防范:按第3.2、3.6节具体规定保护义务、通知流程和返还销毁义务。
错误6:忽略与员工的保密协议,或对所有对象用同一个范本。 表现:只和伙伴签保密协议,接触客户数据、配方、战略的员工没有任何保密承诺;或对伙伴和员工用完全相同的范本。后果:最大的缺口往往在内部;员工保密协议另受2019年《劳动法典》第21条第2款和第10/2020/TT-BLDTBXH号通知调整,有6项强制内容。防范:按劳动法框架为员工单独建范本;员工离职带走数据的场景在T-348主题中详细分析。
错误7:保密协议与主合同及相关文件不同步。 表现:单独的保密协议规定5年保密义务,但主合同却规定终止全部权利义务而没有排除保密义务;或两份文件规定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后果:条款冲突使适用混乱,给违约方争辩的依据。防范:单独保密协议与主合同并行签订时,交叉审查期限、终止和争议管辖条款以保证一致。
6. 签订保密协议前简明清单
- [ ] "保密信息"定义可列举具体信息类别,有可行的标识机制
- [ ] 明确是单向还是双向保密,披露方和接收方是谁
- [ ] 接收方的保护义务具体规定,包括内部接触人员限制
- [ ] 备齐标准例外,特别是依法披露例外配套事先通知义务
- [ ] 保密义务期限与保密协议期限分开,并在终止后延续
- [ ] 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商事合同的违约金遵守8%上限
- [ ] 有发现、通知和补救违约的流程,配套返还或销毁义务
- [ ] 合适的争议解决条款(考虑仲裁以保证不公开),与主合同同步
- [ ] 与员工的保密协议遵守2019年《劳动法典》第21条第2款和第10/2020/TT-BLDTBXH号通知
- [ ] 与主合同交叉审查,消除期限、终止和争议管辖的冲突
7. 常见问题
7.1. 保密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不需要。越南法律不要求对保密协议公证或认证。依据:保密协议是2015年《民法典》第385条规定的合同,符合第117条即生效——双方自愿、具备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下一步:与其去公证,不如投入保存好双方完整签字的原件,因为那才是你需要证明保密协议存在的东西。
7.2. 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如果保密协议被认定为2005年《商法》下的商事合同,违约金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第301条)。这一依据已为法律渊源和审判实践确认:超过8%的部分实践中不被法院或仲裁庭接受。下一步:不要把威慑期望押在一个很高的数字上;同时起草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第3款的损害赔偿条款以获得更充分的保护。
7.3. 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与和商业伙伴签订的有何不同?
有,适用法律依据不同。与劳动者的保密协议受2019年《劳动法典》第21条第2款和第10/2020/TT-BLDTBXH号通知调整: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护的内容、期限、权利和违反时的赔偿责任须书面约定,并包含该通知第4条的6项主要内容。与商业伙伴的保密协议是民事或商事合同,适用2015年《民法典》和2005年《商法》。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69/2023/AL号判例,独立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保密协议争议可属商事仲裁管辖。下一步:对不同对象用不同范本,绝不一个范本通用。
7.4. 主合同终止后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有效,如果保密协议明确规定保密义务在终止后存续。这是许多企业忽略的一点:签了单独的保密协议,但主合同却规定终止全部权利义务而没有排除保密义务,造成条款冲突。下一步:务必写明合作结束后保密义务延续多久,并与主合同的终止条款交叉审查。
7.5. 已公开的信息还受保密协议保护吗?
不受。非因接收方过错而已公开的信息不再是保密信息——这是每份起草正确的保密协议中的标准例外。如果保密协议把保密信息定义得过宽,连公开信息都涵盖,该条款有被认定为不合理、在法院或仲裁庭难以执行的风险。下一步:起草定义时,明确排除公开信息和第3.3节分析的其他标准例外。
8.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在以下情形应请律师介入:需要保护的信息价值重大或是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保密协议有涉外因素——外国对方、外国适用法律,或信息跨境交换;保密协议挂钩并购、融资、技术转让等复杂交易,违约可能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失;你正在使用外国保密协议范本,需要按越南法律调整,特别是8%违约金上限;或争议已现端倪——有信息泄露迹象,你需要在行动前评估现有保密协议的可执行性。
FLAT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外企业的保密协议提供起草、审查咨询,并处理相关争议。请致电热线0988424851,就你的具体案件咨询。
参考文献
- 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
- 2005年《商法》(第36/2005/QH11号)
- 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50/2005/QH11号),2022年修订(第07/2022/QH15号)
- 2018年《竞争法》(第23/2018/QH14号)
- 2019年《劳动法典》(第45/2019/QH14号)
- 劳动荣军社会部第10/2020/TT-BLDTBXH号通知
- 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2010/QH12号)
- 第69/2023/AL号判例(商事仲裁对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争议的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