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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越南商标注册证书:依据与程序

牛皮纸上的活字印章 — 商标注册无效宣告

已经核准的越南商标注册证书仍可能被”抹去”——但法律区分两种完全不同的机制:撤销与终止效力。混淆二者是商标争议中最常见的错误。本文解析《知识产权法》第96条的撤销依据、撤销请求程序,以及与终止效力(第95条)的界限。

撤销(第96条)与终止(第95条)的区别

  • 撤销效力(第96条):证书自始存在瑕疵——本不应被授予。被撤销部分自授予之日起不发生效力,即具有溯及力(第96条第3款)。
  • 终止效力(第95条):证书授予时合法,但此后发生使其失效的事由。效力自决定/事由发生之日起终止,无溯及力(第95条第6款)。

⚠️经常被提及的两个事由——”连续5年未使用”和”未续展”——属于第95条(终止),不是撤销依据。将其归入第96条是错误的。

撤销商标注册证书的依据(第96条)

全部撤销——第96条第1款(a)项:恶意注册

对商标而言,全部撤销的唯一依据是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bad faith)——该规定自第07/2022/QH15号法律引入并沿用至今。(第1款(b)(c)(d)项仅适用于专利、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适用于商标。)

“恶意”标准具体规定于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112条第3款,分为两类:

  1. 大量注册与他人在越南已在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超出正常经营能力,且无真实使用意图证据的;
  2. 在申请日,商标与已被越南消费者公认为他人商业来源标识的商标(或在国外知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到难以区分,意图攀附其声誉牟利、转售、许可、转让,或意图阻止市场进入、限制竞争,违背诚实商业惯例的。

全部或部分撤销——第96条第2款

证书的授予违反法律关于下列事项的规定:

  • (a) 申请人无注册权且未获有注册权人转让注册权;
  • (b) 商标不符合保护条件(《知识产权法》第8条及第七章);
  • (c) 申请的修改、补充扩大了已公开对象的范围或改变了注册对象的实质;
  • (e) 商标不符合先申请原则(第90条)——该项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6年4月1日生效)。

谁可以请求撤销?时效多久?(第96条第4款)

  • 主体: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请求撤销——无需证明权利或利害关系——条件是缴纳费用。
  • 时效:第1款依据(恶意)在整个保护期内均可请求;第2款依据对商标而言→仅自授予之日起5年内(或自商标国际注册在越南生效之日起)。

⚠️不要混淆两个”5年”:”5年未使用”是终止依据(第95条第1款(d)项),”5年撤销时效”是第2款撤销请求的期限限制(第96条第4款)——两个不同概念。

撤销请求程序(第10/2026号通知第112条)

申请材料:附录II第05号表格申报书(注意:第20/2026/TT-BKHCN号通知修改了部分表格——提交前请核对现行表格编号)+证据(如有)+授权委托书(如经代理)+理由说明书(证书编号、理由、法律依据、请求部分或全部撤销)。一份请求只能针对一件证书。

处理流程:

  1. 形式审查:1个月;有缺陷→指定1个月补正;未达要求→不予受理。
  2. 处理期限:自请求提交之日起5个月(商标);复杂案件可延长最多3个月。
  3. 知识产权局在1个月内通知证书持有人,指定2个月由持有人陈述意见;如需,再通知请求人(2个月)→可要求补充材料(1个月)或组织直接磋商。
  4. 知识产权局作出部分/全部撤销决定或不予撤销通知→记入国家注册簿并在30日内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告。

费用包括:请求规费、撤销审查费、登记费、撤销决定公告费——按规定缴纳。注意:已撤回的请求不得恢复。

撤销程序同样适用于商标国际注册(《知识产权法》第95条第7款、第96条第6款;第10/2026号通知第113条——经WIPO国际局通知)。

对照:终止效力的依据(第95条)

终止依据——证书授予时合法、此后失效:

  • (a) 未缴纳续展费用→自下一有效期开始之日起自动终止;
  • (b) 持有人声明放弃;(c) 持有人不复存在/停止经营且无继承人;
  • (d) 在请求终止之日前连续5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例外:在请求之日前至少3个月已开始或重新开始使用的,不因此终止;
  • (đ)/(e) 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h) 使用造成对性质、质量、来源的误认;(i) 商标成为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

注意:“形式使用”不视为使用(第10/2026号通知第111条第2款)——例如仅作经营准备、研究、试验而未发生交易;仅内部使用;仅出现在文件、广告、网站上而未附着于投放市场的商品、服务。

终止请求程序:第10/2026号通知第111条——附录II第04号表格申报书;处理期限5个月,复杂或有争议案件最多7个月。

实务风险与提示

  • 选对机制:证书自授予即有瑕疵→撤销(有溯及力);证书合法但此后发生事由→终止。机制选错,请求不予受理。
  • 盯紧5年时效(第96条第2款依据)——过期后只剩下恶意依据(第1款)。
  • 恶意证据须紧扣第10/2026号通知第112条第3款的两类标准,不得自由解释。
  • “至少提前3个月重新使用”的例外可挽救面临因未使用而终止的证书——持有人应保存实际使用凭证。

常见问题

5年未使用商标是撤销还是终止?

是终止效力,依据第95条第1款(d)项——不是撤销。撤销仅适用于证书自始有瑕疵的情形(第96条)且具有溯及力。

撤销效力有溯及力吗?

有。被撤销的证书部分自授予之日起不发生效力(第96条第3款)——与仅面向未来的终止不同。

请求撤销的时效是多久?

恶意依据(第96条第1款)在整个保护期内均可请求;第2款依据自授予之日起5年内(不符合保护条件、违反先申请原则等)。

撤销请求处理需要多久?

商标自请求提交之日起5个月(复杂案件最多延长3个月),依据第10/2026号通知第112条。

法律依据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颁布):第95条(终止效力)、第96条(撤销保护证书效力)、第90条(先申请原则)。
  • 第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修订第96条第2款(e)项。
  • 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1日生效):第111条(终止程序)、第112条(撤销程序;第3款恶意标准)、第113条(国际注册)。
  • 第20/2026/TT-BKHCN号通知(2026年7月1日生效)——修改部分表格;提交时请核对现行表格编号。
  • 第65/2023/ND-CP号议定(经第15/2026、33/2026、100/2026号议定修订;合并文本04/VBHN-BKHCN)。

提示: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已于2026年4月1日失效,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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