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标注册遵循商品和服务清单原则:证书仅覆盖已注册的范围。但对于驰名商标,法律设立了超出该范围的保护圈。本文说明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机制、其现实 限制 以及为何它不能替代补充注册策略。
第129条第1款第d项的跨类别保护
对于普通商标,第129条第1款的侵权主要围绕与注册清单相同、类似或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第d项专门针对驰名商标: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括其译文或音译——用于任何商品、服务,即使该商品、服务与驰名商标所附着的商品、服务不相同、不类似、不相关,也视为侵权。
但跨类别保护并非无条件垄断所有领域。权利人仍需证明两个层面:其商标依第75条标准在越南构成驰名;且对方的使用可能引起来源混淆,或使人误认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若标志用于完全遥远的领域且不会使人联想到权利人,维权难度将显著增加。
阻止对手在其他类别注册近似商标
在申请阶段,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即使指定其他商品、服务,如注册可能引起混淆或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仍可依《知识产权法》第74条的拒绝注册事由被驳回。权利人有两条早期介入途径:在审查中依第112条提交第三方意见,或依第112a条在公布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第131/2025号法律自2026年4月1日起已将商标申请的异议期缩短为三个月,因此监测公报尤为重要。
若对方已经取得注册,权利人可依第96条以申请人无权注册或该商标在授权时不符合保护条件为由请求撤销。在这三种情形中,证明相关时点驰名性的证据档案都是决定性因素;提前准备可避免企业在发现冲突申请时措手不及。
现实 限制 与补充注册的作用
跨类别保护是一种冲突解决机制,而非主动的市场覆盖:每个案件都要重新证明驰名性和误认可能性,耗时且成本高。相比之下,补充注册提供经审查的清晰权利,更便于与电商平台、海关和经销伙伴交涉。对于集团在三至五年内确实计划进入的类别,直接注册几乎总是比争议更便宜。
平衡的策略通常包括:对有真实使用计划的核心和相邻类别主动注册;维护更新的驰名证据档案,以便对遥远类别援引第129条第1款第d项;以及监测工业产权公报以及时异议。需要注意,补充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的,仍可能依第95条第1款第d项被终止效力,因此纯防御性注册应与真实使用计划一并权衡。
常见问题
驰名商标是否在已注册类别之外受保护?
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29条第1款第d项,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任何商品、服务——即使与驰名商标的清单不相同、不类似、不相关——如可能引起来源混淆或使人误认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即构成侵权。条件是权利人须依第75条证明其商标在越南驰名。
能阻止对手在其他类别注册近似商标吗?
有三种途径:在审查中依第112条提交第三方意见或依第112a条提出异议(依第131/2025号法律,商标异议期现为公布后三个月);若对方商标本不符合保护条件,依第96条请求撤销已授权注册;以及在您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后,依第129条第1款第d项将实际使用行为按侵权处理。
延伸保护范围有多远?
原则上延伸范围可及于所有商品和服务,但实际效力取决于能否证明消费者可能混淆来源或误认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领域与驰名商标行业越接近,关联越容易证明;领域越遥远,对驰名性和误认可能性的举证要求越高。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领域的绝对垄断。
需要补充注册类别来保护驰名商标吗?
应对有真实经营计划或与核心行业相邻的类别补充注册,因为注册提供清晰且易于执行的权利,而驰名性需逐案证明。对于无使用计划的遥远类别,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是后备层。需注意,连续五年未使用的商标可能依第95条第1款第d项被终止效力。
FLAT律师事务所就驰名商标的实际保护范围提供咨询,并根据您在越南的经营计划设计补充注册组合。欢迎联系我们审查集团现有的商标组合。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