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签证DT1—DT4不是发给”人”的,而是发给审查时点的出资额的:出资1,000亿越南盾者得最长5年的DT1,出资不足30亿者只得最长12个月的DT4。因此每一次增资、减资或项目转让都是一个居留事件——身份变化,签证与居住证须按新等级重新处理。
法律依据
DT等级与实际出资挂钩
第47/2014/QH13号《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与居住法》第8条第7a—7d款(由第51/2019/QH14号法律增补)按出资额为投资者签证分等:DT1适用于出资1,000亿越南盾以上者,签证最长5年;DT2适用于500亿至不足1,000亿,最长5年;DT3适用于30亿至不足500亿,最长3年;DT4适用于不足30亿,最长12个月。向DT签证持有人签发的临时居住证期限与等级对应,其中DT1的居住证最长。等级按审查签发时投资者在越南企业的出资确定——不按过去出过的资。
后果是:投资者增资跨过更高等的门槛时,在下一次签发时有资格按新等级申请;出资降至所持等级的门槛以下时——因撤资、转让部分项目或重组——所持等级失去对应基础,续签或重发时按更低等级审查。将全部项目/出资转让给另一投资者,会使原投资者在该企业的身份终止:附着于旧身份的DT签证不再有在越南继续用于投资目的的基础。
适用分析
对已签发的居住证:未到期的DT居住证不会在资本变化当日自动被撤销,但其可用价值附着于仍然存在的投资者身份。投资者撤回部分出资而降等时,下一次续签/重发按新等级审查;投资者撤完或全部转让时,其在越南的投资者身份终止——外国人必须在符合条件时转换为其他合法居留身份(有工作许可与担保单位的劳动身份、探亲或其他类别)或出境;在身份终止后继续凭DT居住证停留,属于目的不当的居留,依出入境法处理,包括被晚发现时适用第282/2025/ND-CP号议定的逾期居留罚款阶梯。
重发时证明新身份的档案包括:护照与现有签证/居住证;显示变更后资本结构的更新企业文件(调整后的投资登记证、企业登记证、转让后的成员/股东名单);出资转让文书与交易完成证据(出资确认、转让完成纪要);以及越南企业/组织的担保文件。正确的实务顺序是先办完投资/企业登记变更,再按新身份办理居留——出入境机关按已更新的投资文件审查,而不是按登记手续未完成的转让合同审查。
行动建议
- 把资本事件放进居留清单:外国投资者的每一次增资、减资、股份/出资转让,都触发对相关个人DT等级的复查。
- 在按新身份提交居留档案前,先完成投资登记证调整与企业登记。
- 降等时:在现有文件到期前安排按新等级重发签证/居住证;升等时:利用下一次签发凭更新后的出资文件申请更高等。
- 投资者撤完出资时:立即安排替代居留身份(如符合条件的劳动/探亲)或出境计划——绝不让DT证在身份终止后”悬空”。
- 与转让交易的税务、外汇档案同步,使投资者身份的证据链在检查时一致。
常见问题
投资者变更出资或转让项目时,DT1—DT4签证必须重发吗?
不是仅因出资变化就立即重发,但签证等级按审查签发时的出资确定:依第47/2014/QH13号法律(经第51/2019/QH14号与第23/2023/QH15号法律修订),DT1适用于出资1,000亿越南盾以上(签证最长5年),DT2适用于500亿至不足1,000亿(最长5年),DT3适用于30亿至不足500亿(最长3年),DT4适用于不足30亿(最长12个月)。当现有签证/居住证到期或投资者下一次申请时,出入境机关按当时的资本结构审查:增资跨过门槛升等,减资跌破门槛则相应降等。若全部出资/项目被转让,转让方在越南的投资者身份终止——此时不再是”重发DT”的问题,而是安排其他居留身份或出境。
投资者身份变化如何影响已按DT签证签发的居住证?
未到期的DT居住证在到期或被撤销前保持形式效力,但其基础是投资者身份以相应的资本结构仍然存在。实际处理:若投资者只是减资但仍保有更低等级的身份,现有证件通常用至到期,下一次签发按新等级审查;若投资者身份完全终止(撤完、全部转让),DT居住证失去基础——外国人必须在符合条件时转换为其他合法居留身份或出境,在身份终止后继续凭DT证停留会被视为目的不当的居留。担保企业有责任通知并协调处理这一变化,而不是让状态拖到被发现为止。
投资者撤完出资却仍留在越南,签证如何处理?
出资撤完后,其在越南的投资者身份不复存在——DT签证与居住证失去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外国人有三条合法路径:一、若被越南企业雇用并办妥工作许可/确认及相应的LD签证,转换为劳动身份;二、转换为其符合条件的其他居留类别(如由符合资格的亲属担保的探亲);三、在剩余居留期内出境。在身份终止后不转换而继续停留,会按出入境法作为目的不当居留/逾期居留处理(包括第282/2025/ND-CP号议定的逾期罚款阶梯),并损害今后签证申请的入境记录。
重发投资者签证的档案包括哪些证明新身份的文件?
包括以下几组:有效护照与现有签证/居住证;越南企业、组织按表格出具的担保文件;以及证明变更后投资者身份的一组文件——已调整的投资登记证与显示当前资本结构、成员/股东的企业登记证;出资/股份转让合同及证明交易已完成、相关义务已履行的凭证(出资确认、转让完成纪要);身份与被转让项目挂钩时的项目文件。顺序原则是先更新投资—企业登记,再办签证:出入境机关根据已签发/已调整的投资文件确定DT等级,而不是根据手续未完成的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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