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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印度 vs 越南撤资:减资、转让与税务

情景:印度子公司账上现金很多,集团想拿回来但不想卖公司。方案:公司回购股份。会计问:印度的回购还是2024年以前那个省税的通道吗?

印度:回购——曾经省税,游戏规则已变

印度2013年《公司法》(第68条)允许公司回购股份,有限额(每轮不超实缴资本25%,按公开常见标准)和资金来源条件。转折点:2024年10月1日起(2024年预算案),回购所得改在股东手里征税(以前是公司缴回购分配税)——“省税”的回购通道已大打折扣,必须重算跟股息(TDS 20%/按协定10%)、减资的账。其他通道:经国家公司法法庭(NCLT)的减资——司法程序,慢;按IBC的自愿清算——法定期限但实际拖很久(公开常见情况)。

越南:回购是干净的通道,税清楚

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134条):股份公司可按决议回购股份——没有印度NCLT式的司法审批层。税上:回购减资的差额按企业所得税规则处理;向第三方转让资本:机构按收益缴20%。没有印度2024年回购那样的政策急转弯——越南这块的税制过去五年更稳定。撤出的钱经ICA账户。

实质比较:别拿旧打法应对新法

现在做印度最大的错误是沿用2024年10月以前的回购打法:很多集团还按回购省税建模,而法律已经变了——必须按现行税制逐笔重比回购、股息、减资三个方案。在越南打法稳定:回购或减资都干净,税账不会突然变。对长期投资者:印度要求持续跟踪税政(印度税法随年度预算变得快);越南要求手续纪律(解散时的税务汇算)。

给决策者的结论

印度:扔掉所有2024年10月以前建的回购模型——按现行税、用本笔交易的数据重算三个方案。越南:回购/减资依然是干净通道,重点放在估值和税务汇算。原则:税政是变量,不是常量——不更新法律的模型就是错的模型。

常见问题

2024年10月1日后印度回购还省税吗?

不像以前了。2024年10月1日起(2024年预算案),回购所得改在股东手里征税(以前是公司缴分配税)——要重算跟股息(TDS 20%/按协定10%)、减资的账。

印度经NCLT减资要多久?

这是司法程序(国家公司法法庭),所以慢——急需用钱时通常不走这扇门;回购或股息更快。

越南回购需要法院介入吗?

不需要。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134条)允许按决议回购——没有NCLT式的司法审批层。

现在从印度撤资最大的错误是什么?

沿用2024年10月以前的回购打法——税法变了,没更新的模型都是错的;必须按现行税重比三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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