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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提前终止厂房租赁合同:条件与赔偿

厂房已不再适用——扩张、收缩或搬迁,但租期还剩多年:承租方能否提前”斩断”合同,代价是什么?反过来,出租方中途收回厂房时承租方如何受保护?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428条(2017年1月1日生效)是所有这些情形的核心条款。

单方终止的条件

根据第428条,一方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一)双方有约定——如”承租方提前6个月通知可提前终止”条款;(二)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如出租方未保障使用条件,或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三)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上述情形而擅自终止的,终止方须赔偿对方损失。

通知义务——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

第428条要求单方终止的一方立即通知对方。未通知造成损失的,终止方须赔偿。最佳做法是:书面通知写明终止依据(合同条款或对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生效时间及交接方案。口头或随意的消息通知在争议中证明力不足。

提前终止的赔偿

两种相反情形:(一)因对方严重违约而终止——终止方无需赔偿,反而可索赔损失及约定的违约金。(二)依合同约定的权利终止——按合同约定赔偿(通常为提前终止费)。(三)无依据终止——终止方赔偿对方全部实际损失(第419条):剩余租期内合理范围的租金、寻找新承租方或新场地的费用、搬迁费用。

常见问题

1. 承租方何时可单方提前终止厂房租赁?
合同有约定、出租方严重违约或法律另有规定时——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428条。无依据终止须赔偿损失。

2. 提前终止须向出租方赔偿多少?
依约定权利终止的,按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费;无依据终止的,赔偿实际损失:合理范围内的剩余租金及出租方招租费用。

3. 出租方提前收回厂房,承租方能得到什么?
出租方无依据的,承租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接受终止并索赔:搬迁费、替代场地的租金差价、停产损失。

4. 提前终止的通知程序是怎样的?
审查合同终止条款,发送书面通知写明依据和生效时间,遵守约定的通知期,结束时制作交接笔录记录场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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