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在越南准备向境外银行支付借款利息、向境外合作方支付软件特许权使用费,或向境外承包商支付服务费。资金汇出前,财务部门须按源泉扣税(承包商税)代扣代缴。问题是:如果收款方所在国与越南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企业能不能少扣一点?
答案是肯定的——但优惠不会自动适用。只有企业证明符合条件并按现行程序提交正确资料,协定才能发挥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越南DTA法律框架自2026年7月1日起发生重大变化:第95/2026号通告取代第205/2013号通告,申报程序转入第89/2026号通告。网上很多指引仍在引用已经失效的文件。
本文提供运用DTA降低源泉扣税的13步检查清单,按截至2026年9月27日的法律框架更新。
1. 开始前须掌握的三个基本原则
进入具体步骤前,先正确理解以下三个原则。对其中任何一条理解错误,都是DTA申请失败的主要原因。
原则1:协定限制越南的征税权,而不创设新的纳税义务。换句话说,DTA只能减少或消除越南法律已经在征的税——绝不会增加税负。例如:越南公司向境外机构股东支付的股息,按越南现行法律不征收源泉扣税。即使协定允许越南对股息征税至10%,企业也不会因为“协定允许”就多扣税。没有国内税,就无从减免。
原则2:协定只调整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不包括增值税。这是企业最容易混淆的一点。向境外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时,承包商税中的增值税部分(普通服务5%)仍须全额代扣缴纳;协定只能影响企业所得税部分。同样,付给境外机构的借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按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因此受协定影响的部分是承包商企业所得税。
原则3:国内法与协定同时调整同一笔所得时,适用对纳税人更有利的规定。协定为越南可征收的税额设定“上限”。如果国内税率已低于该上限,企业直接适用国内税率,无需援引协定。只有当协定上限低于国内税率时,办理DTA申请才能真正降低代扣税额。
2. 运用DTA降低源泉扣税的13步检查清单
- [ ] 第1步——确认收款方所在国与越南有生效的协定。截至2026年初,越南已签署8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最新的是2025年12月15日与塞浦路斯签署的)。并非签了的协定都已生效——适用前必须核实每个具体协定的生效状态。没有生效的协定,本清单全部不适用,企业按国内税率代扣。
- [ ] 第2步——确认收款方是缔约国的“居民”。只有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才能享受协定优惠(各协定第4条)。在第三国注册的公司——即使是收款方的母公司——也不能援引越南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协定申请减税。这是先决条件,在准备任何其他文件前必须先核实。
- [ ] 第3步——核查“受益所有人”条件。各协定都要求股息、借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方是该笔所得的真正受益所有人。如果资金只是“经过”设在协定国的中间公司(导管公司),而真正的所有人在第三国,税务机关有权否认协定优惠。对于多层支付结构,这一步须经律师仔细审查——该条件的解释取决于税务机关在每个具体案件中的立场。
- [ ] 第4步——正确归类所得类型并找准协定条款。每类所得适用各自条款和各自上限:第10条(股息)、第11条(利息)、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第7条(营业利润——适用于服务费及一般经营所得)、第13条(资本转让所得)。归类错误——例如把技术服务费误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会导致条款和税率都用错。界限不清时,依据合同中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看双方起的名称。
- [ ] 第5步——核查常设机构。这是可能让全部税率上限优惠归零的“开关”。根据协定中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条款,如果该笔所得与境外一方在越南的常设机构(办事处、分公司、长期建筑工地等)相联系,则该所得按第7条作为常设机构利润征税——不再享受10%的上限。企业在得出减税结论前,必须审查境外合作方在越南的实际存在。
- [ ] 第6步——比较国内税率与协定上限。查阅现行国内法规定的承包商企业所得税税率(第320/2025号政令第12条第3款:服务5%、特许权使用费10%、借款利息5%、资本转让2%),与相关协定的上限并列对照(见第3节对照表)。只有协定上限低于国内税率时,DTA申请才带来实际减税利益。国内税率已等于或低于上限的,直接适用国内税率——但仍建议留存已做对照的记录,以备税务机关询问时说明。
- [ ] 第7步——准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办理领事认证。这是最重要的文件,也是最多申请被否的环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须由居住国税务机关出具,明确载明收款方在哪一纳税年度为居民,并须经领事认证后在越南使用。注意时间节点:提交申请时如果还没有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可先提交申请年度前一年的证明——但之后必须补交所属纳税年度的证明(见第12步)。外文文件须译成越文并按规定认证。
- [ ] 第8步——按01/HTQT表格起草适用协定的申请书。现行申请表格是第89/2026号通告附录III颁布的01/HTQT表格(不再用第80/2021号通告附录I的表格)。不能按要求提供全部信息或资料的,纳税人须在该01/HTQT表格中作出具体说明。完整、准确填写收款方信息、所得类型、援引的协定条款及申请适用的税率。
- [ ] 第9步——按所得类型准备合同及补充文件。基本资料包括与在越组织、个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版),经纳税人确认。部分情形需要专门文件:资本转让所得还需附资本转让合同复印件及外国投资人出资的越南公司的投资证书复印件;外国政府机构依协定免税的借款利息所得需附借款合同复印件;无合同的证券买卖提交交易数据清单或经托管银行、证券公司按01/TNKDCK表格确认的交易确认凭证。对有多笔小额交易的外国供应商,税务机关可考虑允许提交示范合同加服务使用方名单——但这是税务机关的裁量权,不是纳税人的当然权利。
- [ ] 第10步——在正确时点向正确的税务机关提交。根据第89/2026号通告第78条,境外承包商或签订合同、支付所得的越方,应将协定减免税申请资料与首次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送达直接管理越方的税务机关,或境外承包商登记纳税地的税务机关。重要提示:第80/2021号通告“申报期限前15天内提交”的规则已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网上很多旧资料仍写着15天这个时点,照做会导致提交时点错误。
- [ ] 第11步——越方按降低后的税率代扣。资料获接受后,越方按协定税率(免税情形按0%)而非国内税率代扣源泉税,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已代扣税款。提醒:承包商增值税部分(如有,例如服务费的5%)不在协定范围内,仍须全额代扣。
- [ ] 第12步——年末补交所属纳税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后年度只交新签合同。提交申请时只有前一年证明的,企业在取得后须补交所属纳税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前一年度已提交过协定减免税申请的,以后年度只需提交经纳税人确认的新签合同复印件(如有)——不必从头重做全套资料。
- [ ] 第13步——归档保存并跟踪协定效力与信息变化。完整保存协定适用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稽查时出示。同时跟踪:相关协定是否仍然有效或已被取代、修订;收款方是否仍是缔约国居民;受益所有权结构有无变化、是否在越南新产生常设机构。任何变化都可能使后续付款丧失优惠条件。
3. 快速对照:国内税率与部分协定上限
下表并列现行国内法规定的承包商企业所得税税率(第320/2025号政令、第20/2026号通告、第69/2025号通告)与越南同部分交易往来较多国家的协定上限。表中的上限是各协定下越南可征收的最高税率——企业须查阅相关协定原文以取得自身交易的确切数字,因为部分协定对更细的所得分组设定了不同上限。
| 付给境外合作方的所得类型 | 国内承包商企业所得税税率 | 越南部分协定的上限 |
|---|---|---|
| 借款利息 | 5%(免增值税) | 中国10%;新加坡10%;韩国10%;英国10% |
| 特许权使用费 | 10%(免增值税) | 中国10%;新加坡5%–10%按分组;韩国5%–15%按分组;英国10% |
| 服务费(承包商在越南无常设机构) | 5%企业所得税 + 5%增值税 | 按协定第7条企业所得税0%(增值税仍适用,因不在协定范围内) |
从上表得出三个实务结论:
第一,借款利息方面,国内5%的税率目前低于大多数协定10%的上限——企业直接按国内法代扣5%,无需办理协定申请,除非该笔借款属于全免情形(例如依协定利息条款免税的外国政府机构贷款)。
第二,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协定可以真正减税:国内10%的税率可降至5%,如果相关协定对该特许权分组规定的上限为5%(如新加坡或韩国协定中的部分特许权分组)。
第三,服务费方面,协定利益最大:境外承包商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5%的企业所得税按第7条降为0%——企业只需代扣5%的增值税。
股息另行说明:越南公司向境外机构股东支付的股息按越南现行法律不征收源泉扣税,因此协定不产生额外义务(符合第1节原则1)。
4. 导致DTA申请被否的七个常见陷阱
陷阱1——引用已失效的文件。自2026年7月1日起,第205/2013号通告已被第95/2026号通告取代;第80/2021号通告已被第89/2026号通告取代;关于承包商税的第103/2014号通告已被废止。网上很多指引、表格和财务软件仍在引用旧文件。引用错误现行文件的申请是形式瑕疵,税务机关在受理环节就可能退回。
陷阱2——沿用过时的“提前15天通知”时点。申报期限前15天内提交的规则属于已失效的第80/2021号通告。现行规定(第89/2026号通告第78条)是与首次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按旧的15天时点提交可能导致时点错误。
陷阱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缺领事认证或所属年度错误。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未办理领事认证以在越南使用,或证明所属的纳税年度与申请减免税的年度不符。税务机关不会接受缺少该文件的申请。
陷阱4——忘记核查合作方在越南的常设机构。企业只看收款方的国籍,忽略合作方在越南是否有办事处、分公司或长期项目。所得与常设机构相联系时,协定第10、11、12条的税率上限优惠全部不再适用。
陷阱5——指望协定连增值税一起减。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只调整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承包商增值税部分(例如服务费的5%)不在协定范围内,仍须全额代扣。测算净现金流时忽略这一点会低估应纳税额。
陷阱6——误以为协定会“加税”。一些企业担心援引协定会被征更高的税——例如看到协定允许越南对股息征税至10%,就害怕境外支付的股息要代扣10%。事实恰恰相反:协定绝不创设新的纳税义务;没有国内税,就没有什么可多扣的。
陷阱7——对中间公司支付结构跳过“受益所有人”审查。当资金经过设在低上限协定国的空壳公司时,税务机关越来越注重交易实质,如果收款方不是真正的受益所有人,有权否认优惠。导管结构应在建档前先做法律审查,而不是等到被稽查时才解释。
5. 实例:向中国合作方支付借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越南V公司向中国一家银行借款,每年支付利息100万美元;同时V每年向中国一家科技公司支付软件特许权使用费50万美元。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5年5月17日签署,1996年10月18日生效)对借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上限均为10%。
运用检查清单:
- 借款利息:国内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免增值税),低于协定10%的上限——V按国内法代扣5%,无需援引协定。但如果该笔借款是依协定利息条款免税的中国政府机构贷款,V须办理完整的DTA资料(附借款合同复印件)以取得免税。
- 特许权使用费:国内10%的税率正好等于协定10%的上限——数字上没有进一步降低,但完整的DTA资料有助于锁定10%并避免汇算清缴时就所得归类产生争议。
- 如果把中国合作方换成新加坡合作方,且该特许权属于越新协定上限5%的分组,V可把代扣税从10%降至5%——这是DTA资料带来直接现金利益的情形。
对于一般的越中交易,企业可阅读计划中的深度文章《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实务运用》,了解该协定各条款的细节与适用情形。
6. 何时应请律师介入
DTA申请看似只是文书工作,但清单中的每一步都藏着法律问题:所得归类是否正确、合作方在越南有无常设机构、支付结构能否通过“受益所有人”审查、相关协定是否仍然有效。出现以下情形建议请律师介入:拟签订对外支付金额大的合同;交易结构跨多国多层;在已提交的DTA资料上被税务机关质疑;或被征税与协定不符,需要考虑按第95/2026号通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AP)。
FLAT律师事务所为外资企业提供国际税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全方位咨询:审查DTA适用条件、准备协定减免税资料、在稽查过程中代理与税务机关沟通。请致电热线 0988424851 就贵企业的具体情形咨询。
7. 常见问题
税收协定会自动降低源泉扣税吗?
简答:不会。协定优惠不是自动的——企业须证明符合条件,并按现行程序提交正确资料。
详解:三项基本原则决定每一份申请。第一,协定只限制越南的征税权,从不创设新的纳税义务——没有国内税就没有可减的税。第二,协定只调整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不包括增值税。第三,国内法与协定同时调整一项所得时,适用对纳税人更有利的规定。
依据:第95/2026号通告(取代第205/2013号通告)、第89/2026号通告(取代第80/2021号通告)——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DTA法律框架。
下一步:按第2节13步清单逐项落实,先确认收款方所在国协定仍然有效。
协定能降低承包商增值税吗?
简答:不能。增值税在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调整范围之外。
详解:向境外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时,承包商增值税部分(普通服务5%)仍须全额代扣代缴;协定只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部分。注意:向境外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按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因此协定实际影响的是承包商企业所得税。
依据:第1节原则二;第69/2025号通告增值税指引。
下一步:测算DTA收益时把增值税单独剔除——只比较企业所得税部分。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须满足什么条件?
简答:由居住国税务机关签发,载明纳税年度,经领事认证用于越南,并译成经认证的越南文。
详解:这是最重要、也是最多申请折戟的文件。证明须载明收款方在哪一纳税年度为税收居民。提交时若尚无申请减免年度的证明,可先交上一年度的证明——但之后必须补交正确年度的。外文文件须译成越南文并认证。
依据:清单第7步;第89/2026号通告第78条。
下一步:尽早联系居住国税务机关——签发加领事认证往往需要数周,不要临近申报期才开始。
DTA资料何时、何地提交?
简答:随首次申报期的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向越方的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或境外承包商登记纳税的税务机关。
详解:“申报期前15天内提交”的规则属于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的第80/2021号通告。网上大量旧资料仍写15天期限,照做会导致提交时机错误。现行申请表为第89/2026号通告附录III的01/HTQT表。
依据:第89/2026号通告第78条。
下一步:对照清单第10步;核查在用的每一份表格是否为现行版本。
什么情形下企业无需办DTA手续也能享受低税率?
简答:国内税率已等于或低于协定上限时——直接适用国内税率。
详解:借款利息国内税率5%,低于多数协定10%的上限,企业按国内法代扣5%即可,无需援引协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股息目前不征源泉扣税,协定不会创设新的义务。只有当协定上限低于国内税率时,DTA手续才带来真实现金收益——例如越新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可从10%降至5%。
依据:第1节原则一、原则三;第3节对照表。
下一步:对每类所得先做国内税率与协定上限的对照表,再决定是否办DTA手续;即使不办,也应留存对照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询问。
经中间公司支付能享受协定优惠吗?
简答:不确定——若收款方不是真正的受益所有人,税务机关有权否决优惠。
详解:各协定均要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方为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若资金仅“经过”设在协定国的中间公司(导管公司),而真正所有人在第三国,优惠可能被拒绝。对这一条件的解释、以及对中间公司支付结构适用主要目的原则,取决于税务机关在每个具体案件中的立场。
依据:清单第3步;本文法律审核注明的存疑点。
下一步:提交资料前先请律师审查支付结构——特别是跨多国的多层交易——不要等到被稽查才解释。
参考文献
- 第95/2026号通告(2026年7月1日),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防范偷逃税的指引;相互协商程序指引;预约定价安排指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第205/2013号通告及第45/2021号通告)
- 第89/2026号通告(2026年6月30日),执行《税收管理法》与第252/2026号政令的指引(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80/2021号通告;废止第103/2014号通告)——第78条:境外承包商依税收协定的免税、减税资料
-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第5条:税收国际合作;依国际税收条约的税收管理
- 第320/2025号政令(2025年12月15日),《企业所得税法2025》实施细则——第12条第3款: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比例(服务5%、特许权使用费10%、借款利息5%、资本转让2%)
- 第20/2026号通告,企业所得税实施指引——第7条:在越经营的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
- 第69/2025号通告,增值税实施指引——境外借款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增值税
- 越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5年5月17日签署,1996年10月18日生效)——借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息上限均为10%
- 第205/2013号通告(2013年12月24日,已自2026年7月1日起被取代)、第80/2021号通告(已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第103/2014号通告(已废止)——仅为识别旧文件而引用,不适用于现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