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最高是多少?"是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在越南谈判合同时最常问的问题之一。答案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因为它取决于合同类型:商事合同的上限是8%,而纯民事合同则由双方自由约定。本文解答关于越南合同违约金最常见的10个问题,并附具体法律依据,帮助企业从起草阶段就正确适用。
目录
- 合同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 民事合同(房屋租赁、个人之间的买卖)受8%限制吗?
- 8%是按哪个金额计算的?
- 多项违约的违约金总额可以累计超过8%吗?
-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8%会怎么处理?
- 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吗?
- 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还能主张吗?
- 有没有违约金可以超过8%的领域?
- 违约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违约金?
- 如何起草安全的违约金条款?
1. 合同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简答: 对于商事合同,违约金最高为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8%。对于纯民事合同,法律不设上限——双方自由约定。
解释: 这是企业最容易混淆的一点。《商法(2005)》将违约金限制在8%,因为商事合同是专业的商业关系,法律要防止一方利用违约金条款从交易伙伴那里谋取不合理利益。相反,《民法典(2015)》尊重民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不设限制。这意味着:两家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商事)最多只能约定8%的违约金,而两个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民事)可以约定15%、20%或双方同意的任何数额。
依据: 《商法(2005)》(36/2005/QH11号)第301条: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金,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多项违约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8%,但本法第266条规定的除外。《民法典(2015)》(91/2015/QH13号)第418条第2款: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商法》正是为商事合同设定8%上限的"相关法律"。
下一步: 起草违约金条款前,先确定你的合同是商事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如果至少一方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并已登记经营,该合同很可能属于《商法》的调整范围。不确定时,应在确定违约金数额前咨询律师。
2. 民事合同(房屋租赁、个人之间的买卖)受8%限制吗?
简答: 不受。8%上限只适用于商事合同。纯民事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任何数额的违约金。
解释: 典型例子:两个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方违法单方解除时支付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该约定完全合法。法院在实际案件中也曾认可房屋租赁合同中20%的违约金,因为该合同本质上是民事合同,不受《商法》调整。区分的关键: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包括货物买卖、提供服务、投资、贸易促进(《商法(2005)》第3条)。如果交易中没有一方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该合同即为民事合同。
依据: 《民法典(2015)》第418条第2款: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纯民事合同,没有设定上限的"相关法律",因此违约金数额由双方自行决定。
下一步: 如果你是签署民事合同的个人,可以利用这种约定自由——但也应测算合理的违约金数额,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而自己违约时无力承担。如果你是与个人交易的企业(如向个人房东承租场地),需要事先评估该合同被归类为民事还是商事,以便适用正确的上限。
3. 8%是按哪个金额计算的?
简答: 8%是按被违反合同义务的价值计算的,而不是按整个合同的价值计算。
解释: 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实务要点,因为它决定了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假设一份价值100亿越南盾的供货合同包含多批交货;卖方只违反了其中一批价值10亿越南盾的交货义务。此时的最高违约金是10亿的8%,即8000万越南盾——而不是100亿的8%(8亿越南盾)。这体现了相称性原则:违约金必须与实际违约程度相称。起草合同时,双方应明确描述每项义务及其对应价值,这样发生违约时,确定"被违反的义务"就不会成为新的争议。
依据: 《商法(2005)》第301条明确规定:"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8%"。
下一步: 起草大额、分多阶段履行的合同时(在外资项目中非常普遍,如EPC合同、长期供货合同),应将合同拆分为有确定价值的各项义务,并为每项义务写明违约金。这样日后适用罚则时透明,也便于在法院或仲裁庭前举证。
4. 多项违约的违约金总额可以累计超过8%吗?
简答: 不可以。法律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的单项违约的违约金或多项违约的违约金总额,均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8%。
解释: 该规定旨在防止通过将违约拆分为多笔单独的违约金来"钻空子",从而累计超过上限。例如,合同不能规定:迟延交货罚8%、货物质量不合格罚8%、违反保修罚8%——然后在卖方三项全犯时向买方主张总计24%。所有违约金的总和必须保持在8%以内。注意:该上限只适用于违约金罚则。损害赔偿是独立的救济,按实际损失计算,不受8%上限约束(见第6问)。
依据: 《商法(2005)》第301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金或多项违约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8%"。
下一步: 起草合同时,不要试图设计多笔单独的违约金来突破上限——这样的条款在争议中站不住脚。相反,应着重充分测算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第6问),因为损害赔偿不受8%限制。
5.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8%会怎么处理?
简答: 超过8%的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发生争议时有被法院宣告无效或予以削减的风险。最安全的做法是从起草阶段就把违约金保持在8%以内。
解释: 实际上越南很多商事合同仍然写着10%、15%甚至30%的违约金,因为双方不了解规定,或因为一方谈判地位更强。发生争议时,法院会审查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按照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超过8%上限的约定部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不受保护。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机制:法院会宣告整个违约金条款无效、只宣告超过部分无效,还是把违约金调整到8%?各法院的做法尚未完全统一——这是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
依据: 《商法(2005)》第301条将8%上限作为商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2015)》第123条:目的、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下一步: 如果你现有的合同(商事合同)中违约金超过8%,应在发生争议前主动审查并修改补充,把它降到正确的上限。如果你是受害方,想主张已约定的超上限违约金,需要准备备选的法律方案,并就主管法院的审判趋势咨询律师。
6. 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吗?
简答: 视合同类型而定。商事合同: 可以——根据《商法(2005)》第307条第2款,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受害方有权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即使合同没有单独的赔偿条款。民事合同: 只有约定时才可以两者兼得——根据《民法典(2015)》第418条第3款,如果合同只约定了违约金而未就损害赔偿另行约定,违约方只需承担违约金。
解释: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独立救济: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无需证明实际损失;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必须证明实际损失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商法(2005)》第303条)。两类合同的关键区别在于:商事合同中,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法律默认允许两种救济并用(《商法》第307条第2款)——不需要单独的赔偿条款;民事合同中,《民法典》第418条第3款将救济限定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因此要同时主张两者必须有明确约定。这是合同谈判中的策略要点:因为违约金被限制在8%(商事合同),而损害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无上限),一份起草精良的合同会确保两种救济都可行——明确写出赔偿条款以求稳妥(尤其是民事合同),并从违约发生时起保存证明损失的完整单证(发票、替代合同、产生的费用)。
依据: 《商法(2005)》第307条第2款: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受害方有权同时适用违约金救济和要求损害赔偿(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2015)》第418条第3款: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未约定既承担违约金又赔偿损失的,违约方只需承担违约金。《商法(2005)》第302、303条关于损害赔偿及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依据。
下一步: 起草合同时,请写明一句话:"除上述违约金外,违约方还应赔偿受害方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这一句话在争议中可能带来追回金额的巨大差异。同时,从违约发生时起就要保存证明损失的完整单证(发票、替代合同、产生的费用)。
7. 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还能主张吗?
简答: 不能主张违约金,但符合法定条件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解释: 违约金是约定救济——合同中没有约定,就无权主张违约金,即使对方违约非常明显(《商法(2005)》第300条;《民法典(2015)》第418条)。这是常见错误:很多企业在对方违约时才"主张合同违约金",而合同里根本没有任何违约金条款。不过,大门没有完全关闭:损害赔偿是法定救济,具备三个要件即产生——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实际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商法(2005)》第303条)。可赔偿的损失包括实际的、直接的损失和若无违约本可获得的直接利益(第302条)。
依据: 《商法(2005)》第300条:只有"合同中有约定"才能适用违约金。《商法(2005)》第302、303条关于损害赔偿。
下一步: 如果你的合同缺少违约金条款,请先阅读关于这一情形的详细分析:情形: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还能主张赔偿吗?(发布时补充链接)。长远来看,应通过修改补充把违约金条款加入企业合同模板,并建立签约前的合同审查流程。
8. 有没有违约金可以超过8%的领域?
简答: 有,两个值得注意的例外:(1)商检服务合同——最高为商检服务费的10倍;(2)公共投资项目或PPP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为被违反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价值的12%。
解释: 第一个例外在《商法(2005)》第266条:经营商检服务的商人因无意过失出具结果错误的商检证书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商检服务费的10倍。这是特殊情形,在日常经营中很少见。第二个例外对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外资企业更重要:《建设法(2025)》(135/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第86条第3款规定,对于公共投资项目、PPP项目中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价值的12%。注意:12%的标准只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和PPP项目,不适用于所有私人建设工程合同——企业之间的私人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是商事关系,仍受《商法》8%上限约束。
依据: 《商法(2005)》第266条(商检结果错误时的违约金、损害赔偿)。《建设法(2025)》(135/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第86条第3款。
下一步: 如果你的企业作为承包商参与公共投资项目或PPP项目,谈判违约金条款时请注意12%而不是8%的上限。对于2026年7月1日前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还需对照《建设法(2025)》的过渡条款,确定适用的文本。
9. 违约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违约金?
简答: 违约方在属于法定免责情形时免除责任(包括违约金):不可抗力、完全因索赔方过错所致、签约时不能预见的主管国家机关的决定。
解释: 《商法(2005)》第294条列明了免责情形:(1)发生双方约定的免责情形;(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3)一方的违约完全因另一方的过错所致;(4)一方的违约是因执行主管国家机关的决定,而该决定是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见的。外资企业值得注意的一点:"不可抗力"必须是客观发生、不能预见、虽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经济困难、价格波动或普通政策变化并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还有义务立即通知对方并证明该事件。
依据: 《商法(2005)》第294条(违反行为的免责情形)。《商法(2005)》第300条:违约金不适用于第294条规定的免责情形。
下一步: 起草合同时,应为该合同明确定义"不可抗力"(列举示例:自然灾害、疫情、战争、政府禁令),并附通知义务和通知期限。发生异常事件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保存全部证据——这是日后获得免责的先决条件。
10. 如何起草安全的违约金条款?
简答: 一份安全的违约金条款应写明:具体的违约行为、按被违反义务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正确的法定上限(商事合同8%),并就是否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作出约定。
解释: 好的违约金条款是"可自我执行"的——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直接适用,无需再做解释。实际上,很多合同只笼统写"违约方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金"或"按合同价值的10%处罚",却没有说明10%是按什么计算、何时计算、是否与损害赔偿叠加。这些模糊的条款既难执行,又容易被对方利用。对外资企业,还要多一层谨慎:如果合同有涉外因素并选择了准据法,需要确定越南法律是否为调整罚则部分的法律,因为8%上限只在适用越南法律时才产生。
依据: 《商法(2005)》第300、301条(违约金的条件和数额);《民法典(2015)》第418条第3款(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关系的约定)。
下一步: 签约前审查违约金条款的4项清单:(1)违约金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商事8%/公共投资或PPP建设工程12%);(2)是否写明了计算基础(被违反义务的一定比例);(3)是否明确约定了是否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4)是否列明了免责情形和通知义务。如有需要,FLAT的律师可以在签约前为你审查合同——热线09884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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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情形: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还能主张赔偿吗?(发布时补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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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商法(2005)》(36/2005/QH11号),2006年1月1日生效——第292、294、300、301、302、303、266条。
- 《民法典(2015)》(91/2015/QH13号),2017年1月1日生效——第418条。
- 《建设法(2025)》(135/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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