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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在越中资企业需要遵守什么?

数据中心——中资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文章配图

开篇警示:如果贵公司在越南仍按第13/2023/ND-CP号议定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您遵循的是一部已于2026年1月1日失效的文件。自该日起,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第356/2025/ND-CP号议定构成全新框架——新的处罚规定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

本文为在越中资企业提供六项核心合规清单——数据主体同意、DPIA备案、向中国母公司跨境传输数据、指定数据保护人员——以及中资企业三大常见误区。

1. 为什么中资企业正处风险区?

  • 第13/2023/ND-CP号议定已于2026年1月1日失效(第356/2025/ND-CP号议定第42.2条)——这是头号”旧法引用陷阱”:多数中资企业仍在按旧框架运转。
  • 第9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1月1日生效):第2条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在越南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中资企业当然在调整范围内。
  • 2026年8月19日起的新处罚:第330/2026/ND-CP号议定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大幅提高(见第4节)。

2. 六项核心合规清单

(一)重新审查数据主体同意

根据第91/2025号法律第9、11条,同意须在处理之前作出、自愿、按具体目的分别作出——且沉默不构成同意。打包式”同意”表单、默认勾选框、”继续使用即视为同意”条款均不符合新标准。须审查所有数据收集表单(招聘、客户、内部企业微信/钉钉等)。

(二)编制并报备DPIA

根据第91/2025号法律第21条及第356/2025号议定第19条:组织须编制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档案、留存总部,并在开始处理个人信息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正本一份(按第10号表格);有变更时每6个月更新。这是最容易被遗漏的义务。

(三)向中国母公司跨境传输数据的档案

这是中资企业的特有”痛点”:向总部报送人事/财务数据、使用企业微信、钉钉、中国境内云。根据第91/2025号法律第20条及第356/2025号议定第17–18条,将个人信息传输出越南境外属以下3种情形,须编制单独的影响评估档案并在60日内报送:

  • 在越南境外存储个人信息;
  • 向境外组织、个人传输个人信息;
  • 使用境外平台处理在越南收集的个人信息。

豁免(第20条第6款):国家机关履行职能;在云平台存储员工个人信息;数据主体自行将其个人数据传输出境的情形。

(四)指定数据保护部门/人员

根据第356/2025号议定第13–14条,数据保护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相关经验,并接受过数据保护专业培训。不能随意指定一名行政人员兼任而达不到标准。

(五)违规通报与数据主体权利行使流程

建立内部流程:受理、处理数据主体请求(查阅、更正、删除、撤回同意、反对处理等);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和受影响主体通报违规事件。

(六)定期更新

DPIA档案和跨境传输档案在目的、处理方式或接收方变更时,须每6个月审查更新。

3. 中资企业三大常见误区

  1. “我们按第13/2023号议定合规”:该文件已于2026年1月1日失效。所有基于第13号议定建立的内部流程都须按第91/2025号法律+第356/2025号议定重新审查。
  2. 未建档案就向母公司同步数据:将人事、客户数据推送至中国境内系统(企业微信、钉钉、中国云)属于跨境传输——须编制单独的影响评估档案,不能”悄悄”进行。
  3. 总部派来的数据保护人员不达标:从总部派驻的人员不符合第356/2025号议定第13–14条的资质/经验/培训标准,或不了解越南法律。

速览对比:第13/2023号议定 vs 第91/2025号法律

内容第13/2023号议定(已失效)第91/2025号法律+第356/2025号议定
效力2026年1月1日失效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同意一般规定事先、自愿、按目的分别;沉默≠同意
DPIA影响评估档案编制+总部留存+60日内报送主管部门(第10号表)
跨境传输第13号议定规定3种情形+单独评估档案(法律第20条;第356号议定第17–18条)
处罚旧框架第330/2026号议定(2026年8月19日起):最高30亿越盾/组织;买卖个人信息最高10倍非法所得

4. 新处罚规定(2026年8月19日起)

第330/2026/ND-CP号议定(2026年8月19日生效)——第55条值得注意的罚款:

  • 2000–3000万越盾:违反DPIA档案规定;
  • 5000万–1亿越盾:伪造档案数据、文件;
  • 严重违规责令停止数据处理;
  • 其他违规:最高30亿越盾/组织;
  • 买卖个人信息:最高10倍非法所得。

5. 小企业5年豁免提示

第356/2025号议定允许小企业、初创企业选择5年内免于适用法律第21、22条及第33条第2款——除非企业经营数据处理服务、直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或处理10万以上数据主体的数据。中型中资企业应自评是否属于豁免范围。

6. 90天路线图建议

  1. 第1–30天:盘点全部数据流(哪里收集、哪里存储、传向哪里——特别注意流向中国的);审查现有同意表单。
  2. 第31–60天:编制DPIA档案;编制跨境传输影响评估;指定/培训数据保护人员。
  3. 第61–90天:向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在开始处理起60日期限内);发布内部流程;全员培训。

7. 常见问题

第13/2023号议定还有效吗?

无效。已于2026年1月1日失效(第356/2025/ND-CP号议定第42.2条)。现行框架为第91/2025号法律+第356/2025号议定。

中国母公司要求报送员工数据——可以吗?

可以,但须编制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影响评估档案并在60日内报送主管部门(第91/2025号法律第20条;第356/2025号议定第17–18条),同时确保已取得员工的有效同意。

使用企业微信/钉钉违规吗?

使用平台本身不被禁止,但如在越南收集的个人信息在境外平台处理,则属于跨境传输——须履行相应程序。

8. 法律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

  • 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2026年1月1日生效:第2条(适用范围)、第9、11条(同意)、第20条(跨境传输)、第21条(DPIA)。
  • 第356/2025/ND-CP号议定——2026年1月1日生效:第13–14条(数据保护人员)、第17–19条(传输、DPIA)、第42.2条(废止第13/2023号议定)。
  • 第330/2026/ND-CP号议定——2026年8月19日生效:数据保护行政处罚(第55条)。

本文为一般信息,非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企业部署跨境数据流前应与律师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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