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回答:并非给外国专家的所有福利都要缴纳个税——法律分类非常细致。住房由公司代付的,按实际金额计入应税所得,但不超过应税所得总额的15%(不含住房金额)。人寿保险和有保费累积的非强制保险:计入应税所得。健康保险、无现金价值的定期寿险(非累积型):不计入应税所得。住所与工作地之间的班车:不计入应税所得。分类错误,外资企业要么少扣缴(被追缴),要么多扣缴(引起专家不满)。
适用法律依据
以下框架截至撰写之日(2026年10月20日)有效,并直接规范本文内容:
- 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规定自2026纳税年度起适用;取代04/2007/QH12号法律)——第3条(应税所得包括各种形式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法律规定的排除项除外)。
- 第253/2026/ND-CP号议定书(2026年7月1日生效)——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利益、津贴、保险应税所得确定的指引。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38/2019/QH14号法律)——支付方的扣缴义务。
深入分析
法律分类只围绕一个问题:这笔支出是否可计量地增加了员工的个人财富?公司代付房租减少了专家的个人支出——是明确的经济利益,所以应税,但设15%上限,防止企业把房租”做高”来将高税负所得转移到有上限的项目。有累积的保险(人寿、自愿年金)实质是以员工名义的储蓄——公司缴纳的保费就是员工的所得。相反,健康保险或无现金价值的定期寿险只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员工”拿”不到任何累积价值,所以不计入应税所得。
举例:专家应税所得总额(不含住房)为1亿越南盾/月,公司为其租用月租2500万的公寓。计入应税所得的房租上限为15%×1亿 = 1500万——其余1000万公司照付,但不再计入专家的应税所得。如果房租只有1200万/月,则1200万全额计入。关键是:15%上限按支付单位不含住房的应税所得总额计算,不区分所得支付地点。
保险:累积与否决定一切
外国专家的保险通常有多层,每层税务处理不同。计入应税所得:人寿保险、自愿年金保险、自愿年金供款,以及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其他有保费累积的非强制保险。不计入应税所得:无累积的非强制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不包括有返还的定期寿险产品)、意外险——投保人除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偿外拿不到累积保费。即使向获准在越南销售的境外保险公司购买,分类原则不变。
实务提示:许多集团为专家购买保费很高的全球医疗保险。作为非累积型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保费不计入专家的应税所得——但财务须保存能证明”非累积”性质的保单条款,否则税务机关可能要求计税。
用车及其他实物福利
住所与工作地之间的班车:不计入应税所得——因为服务于全体员工,不针对特定个人。但公司为专家配备专车及司机(含私人使用),车辆使用价值是个人利益,须按市场价格计税。会员卡(高尔夫、俱乐部)记名的:计入应税所得;不记名共用的:不计入。写明受益人姓名的健康、娱乐、休闲服务支出:计入应税所得;未写明受益人、为集体支出的:不计入。
常见风险与防范
- 把全部房租计入应税所得而忘记15%上限:多扣缴,专家吃亏——正确套用上限公式。
- 把累积型和非累积型保险混在一起:按保单条款逐个产品分类,不要记一笔”保险费”了事。
- 把专车当班车:配给专家的专车是个人利益——必须估值计税。
- 不保存保单条款:被质疑时无法证明”非累积”性质——把保险合同与工资档案一起存档。
常见问题
1. 公司为月薪1亿的专家支付月租2500万,如何计税?
计入应税所得的房租上限为15%×1亿 = 1500万越南盾。其余1000万公司照付,但不再计入专家的应税所得。
2. 公司为专家购买的全球健康保险要缴税吗?
如果属于无保费累积的保险(投保人拿不到累积保费),不用缴税。须保存保单条款以证明。
3. 公司给外籍总经理配专车及司机呢?
专车使用价值是个人利益,须按市场价格计入应税所得——与班车(不计税)不同。
4. 记名的专家高尔夫会员卡要缴税吗?
要——写明使用人姓名的卡,会员费计入应税所得。不记名共用的卡则不计。
投资者要点
专家福利不是”花了就要缴税”——每类都有自己的规则:房租有15%上限,保险看是否累积,班车免税而专车计税。薪酬福利部门应在年初就按这些类别做好福利分类表,而不是让会计在汇算时”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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