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在交易后逃逸,并不意味着其发票自动变成”虚假发票”。但当企业数据丢失、档案零散时,买方会处于最被动的境地:必须在多年之后自证交易真实发生,而交易对方已经无从核对。
税务机关如何处理逃逸供应商的发票
当一家企业被认定 abandon 注册地址或逃逸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审查其全部销项发票,并通知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买方会被要求说明已抵扣增值税的进项发票和已列支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合法性。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发票都会被否定:按《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纳税义务按交易实质确定;真实的采购——真实货物、真实付款——使买方有依据维护其抵扣和列支。
只有存在买卖发票迹象、即交易根本不存在时,才会出现刑事风险。交易真实但证据薄弱的,后果通常停留在行政层面:追缴已抵扣税款、滞纳利息和可能的罚款。
证明交易真实的凭证链包括什么
有效的抗辩档案是一条闭合的链条,每份独立凭证在数量、时间和金额上相互印证:采购合同及附件;增值税发票;入库单和双方签字的交货记录;运输单据或地磅单(如有);付款指令和银行对账单,证明以非现金方式付至供应商本人账户;仓库台账,显示货物实际入库和领用;以及相应的销售凭证,证明货物进入了经营循环。银行付款是必要条件但不充分——只有真实付款而没有实物流的,仍会引起怀疑。
内部会计数据已经丢失的,恢复来源包括:企业自身的银行对账单(银行留存并可按要求补发)、电子发票服务商系统中的发票数据、进口货物的海关档案,以及交易相对方、承运人或下游客户留存的副本。
企业面临的罚款
若税务机关认定买方使用不合法发票或不合法使用发票,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28条(经第102/2021/ND-CP号和第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对该行为处以2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另加追税和滞纳利息。若能证明交易真实、货物和付款齐全,企业有依据请求不适用第28条并保留抵扣——这正是必须在说明会之前、而不是追税决定作出之后重建凭证链的原因。
常见问题
哪些凭证能证明交易真实?
一条在数量、时间和金额上相互印证的闭合凭证链: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和双方签字的交货记录、运输单据、付至供应商本人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或付款指令、显示入库与领用的仓库台账,以及相应的销项销售凭证。单份凭证都很弱,证明力在于整条链的吻合。
只有银行付款就足够了吗?
不够。通过银行非现金付款是必要条件,也是资金流的有力证据,但税务机关还会追踪实物流:货物是否实际入库、是否投入生产领用、是否产生相应的产出。只有真实付款而没有货物在后的,仍会被怀疑为买卖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还能抵扣吗?
可以,前提是交易被证明真实且满足抵扣条件:发票合法、货物实际购入并用于应税活动、500万越南盾以上发票以非现金方式付款(按《增值税法》48/2024)。按《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纳税义务按交易实质确定——买方不会仅因卖方事后逃逸就失去抵扣。
在哪里申诉剔除费用的决定?
第一次申诉向作出剔除抵扣和费用决定的人提出——通常为直接主管税务局局长——时效为《申诉法》02/2011/QH13第9条规定的90天。对第一次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第二次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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