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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股东争议选仲裁还是法院:选择与示范条款

起草股东协议时,一项常被忽视却决定争议”赛场”的条款是:仲裁还是诉讼?对于股东争议——商业秘密与合作关系就是资产——这一选择值得一开始就慎重权衡。

内部争议可以仲裁吗

  • 《商事仲裁法》54/2010/QH12:第2条将商事争议纳入仲裁管辖;股东/成员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争议属于商事争议。
  • 第5–6条: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法院须拒绝受理——仲裁条款是”单程票”:选定后不得再回法院(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与诉讼比较

速度:仲裁通常6–12个月结案;两审诉讼可能拖1–2年。保密:仲裁庭审不公开(第21条)——涉及商业秘密时是巨大优势;法院审理原则上公开。费用:仲裁前期费用更高(仲裁员费、机构费),但长期诉讼的机会成本未必更低。执行:仲裁裁决为终局;涉外因素下,《纽约公约》有助于在170多个国家执行。

SHA示范条款

可用条款应写明:仲裁机构(如VIAC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人数(1名或3名,视争议金额)、仲裁地、仲裁语言与适用法律。对外国投资人,建议以英文为仲裁语言并明确适用越南法律——不要留白日后争吵。

常见问题

股东争议应仲裁还是诉讼?重保密与速度选仲裁;要前期低成本与两审选法院。应在股东协议中一开始就确定。

股东协议(SHA)中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写明:仲裁机构(VIAC)、仲裁员人数、仲裁地、语言、适用法律;选择诉讼的,写明有管辖权的法院。

内部争议可以仲裁吗?可以。股东/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属商事争议,依《商事仲裁法》第2条可仲裁。

股东仲裁的保密性?依第21条仲裁庭审不公开;当事人还可约定程序中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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