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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

关联交易是合资企业利润悄悄流失的地方:一份仓库租赁合同、一笔原材料订单,或者一笔与大股东有关的内部借款,都可以是正当交易,但如果缺少审批机制和市场价格比对,它们也会变成转移价值的通道。治理的任务,就是在交易发生之前把这条通道纳入规则。

需要掌握的法律框架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直接规范了这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第67条和股份公司的第167条都要求,公司与管理者、成员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必须经治理机构批准,并且利益相关方不得就其自身的交易参与表决,这一条是关联交易治理中不可谈判的底线。

披露义务取决于公司类型: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须按证券法律披露关联交易,而封闭型合资企业没有同等的公开披露义务,但仍然必须完成内部批准、记录归档,以备审计和税务决算之用;没有公开披露义务,不等于可以不留痕迹地进行关联交易。

在税务层面,关联交易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按现行税收征管框架履行转让定价文档义务,其中第255/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了第132/2020/ND-CP号法令;关联交易一旦被重新定价,合资企业将面临企业所得税的补税处理。

还要注意,内部批准与税务合规是两个不同的层面:一笔在公司程序上完美批准的交易,如果价格偏离市场,仍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定价;反过来也一样。因此同一笔重大交易应当并行准备两套档案——治理档案和转让定价档案,而不是只准备其中一套。

适用分析与实际案例

一笔公允的关联交易必须回答三个问题:价格是否与市场水平一致,付款条件是否与第三方交易相同,公司是否真的需要这笔交易。审批档案中应至少附一份独立的价格比对依据,因为这正是税务机关和审计机构在审查时首先索取的证据,缺少比对依据的决议在事后很难自证清白。

有效的审批机制通常包括:按金额门槛列明需要集体批准的交易清单、小股东对大股东关联方交易的一票否决安排、以及定期汇总报告期内全部关联交易。门槛不清的后果只有两种:要么每笔小采购都要开会,要么机制沦为对所有交易都盖章的形式,这是设计阶段必须避免的两个极端。

当不公允交易被发现时,后果不止于撤销交易本身:批准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受益的管理者必须向公司赔偿损失,被转移的利润可能被重新定价征税;在合资企业内部,受损一方还可以据此要求专项审计,甚至重新谈判治理结构,因此关联交易的合规问题往往会升级为股东关系问题。

从证据管理角度看,关联交易的档案应当与普通交易分开归档:合同、比对价格、表决记录和回避声明放在同一卷宗里,审计和税务检查时可以整卷提供。档案散落在各个部门手里,是合资企业在检查中最被动的情形之一。

实际案例:一家位于南定省的服装合资企业向越方母公司租用厂房,租金高于邻近工业园区的行情。年度审计要求提供价格比对依据时,审批档案里除了一份决议别无他物;双方不得不把租金重新谈判至市场水平,对期间内的差额作追溯调整,并新增规则:今后所有关联资产租赁合同都必须附独立定价意见后才能提交批准。

行动清单

  • 梳理各出资方和管理者的关联方清单
  • 按金额门槛设定需要集体批准的关联交易
  • 对每笔关联交易适用利益相关方回避规则
  • 在审批档案中附市场价格比对依据
  • 定期向治理机构汇总报告关联交易
  • 使转让定价档案与现行税务义务同步

具体操作步骤详解

步骤1:梳理各出资方和管理者的关联方清单。先按《企业法》的口径把各出资方、管理者及其关联方列全,并随人员和股权变动持续更新;清单不全,后面的审批和回避都无从谈起,这份清单应当成为公司治理档案的第一份文件。

步骤2:按金额门槛设定需要集体批准的关联交易。小额日常交易可以授权经营层处理,大额交易必须提交成员会或董事会批准;门槛要结合公司规模写成具体金额或比例,并覆盖借款、租赁、采购等全部类型,防止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步骤3:对每笔关联交易适用利益相关方回避规则。与交易存在利害关系的成员或董事不得参与该交易的表决,这是《企业法》第67条和第167条的硬性底线;会议记录中要明确记载回避情况,表决结果才经得起事后审查。

步骤4:在审批档案中附市场价格比对依据。每笔关联交易审批时都应附独立报价或市场价格依据,说明定价为何公允;这份比对材料同时也是未来税务机关作转让定价审查时,企业最有力的自证文件。

步骤5:定期向治理机构汇总报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应按季度或年度汇总报告成员会或董事会,而不是逐笔沉在档案里无人过目;汇总审视能让异常模式——例如同一关联方的交易额持续放大——在早期就被看见。

步骤6:使转让定价档案与现行税务义务同步。关联定价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按现行税收征管框架准备转让定价文档;注意第255/2026号法令已经取代第132/2020号法令,文档的引用依据要使用现行版本,避免形式合规却依据失效。

深入提示

如果一方出资人是跨国集团,其全球关联交易政策往往比越南法律更严格;章程宜直接采用较高标准作为合资企业的共同标准,避免同一笔交易按一方的规则合规、按另一方的规则却违规的尴尬,这种双重标准在集团审计时必然会暴露。

小股东保护自身的一个实用工具,是把关联交易的季度汇总报告写进章程的信息权安排:报告应列明交易对方、金额、定价依据和批准情况,让监督从事后追查变成常态化的桌面审查;当数据按季度摆在桌面上时,不公允交易的生存空间会被大幅压缩。

最后提醒,关联交易规则要在企业设立时就随第一批制度一起出台,而不是等第一笔关联交易出现时再临时补;临时补出的规则总会被质疑是针对某一方,而设立时谈定的规则对所有方都一视同仁,这正是程序正义在合资治理中的价值。

延伸分析:把规则落到项目文件

把关联交易规则落到执行层面,第一步是关联方清单的动态维护:股东结构、管理人员任职和亲属关系都会变化,清单应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由每位管理人员书面确认自己关联方的变化。清单过期是关联交易治理最常见的失效原因,因为系统根本不知道某家供应商已经变成了关联方。

定价依据的留存要与交易同步完成:比价文件、独立报价和评估报告应在交易批准时就进入档案,而不是等审计或税务检查时再回头收集。事后补做的比价材料在证据效力上明显弱于交易当时的材料,这一点财务部门应在流程设计时就向业务部门讲清楚,并把它设为付款的前置条件。

对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如长期的供货、租赁和服务合同,建议设置年度复核机制:每年按最新市场行情重新比价一次,价格偏离超过约定幅度的自动触发重新谈判或重新批准。年度复核能让长期合同跟上市场变化,也能向双方股东证明,关联安排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而不是一次批准、终身有效。

归结起来,本主题的操作要点可以浓缩为两点:第一,梳理各出资方和管理者的关联方清单,这是整个安排的起点,跳过这一步,后续所有程序都建立在不牢固的基础之上;第二,按金额门槛设定需要集体批准的关联交易,这决定了安排能否在日常运行中持续有效。关联交易治理的核心,是让每一笔交易都过得了三关:程序上批得对、人员上避得开、价格上比得明。内部批准和税务合规是两条彼此独立的线,任何一条断了,利润都会从缝隙里漏走。

常见问题

合资企业的关联交易应如何审批?

合资企业与出资方或管理者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须根据公司类型和金额门槛,由成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依据是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67条和第167条。硬性规则是:利益相关方不得就自身交易表决,且档案必须证明价格和条件不劣于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缺少价格依据的批准,在审计和税务检查中都很难站得住脚。

关联交易是否必须披露?

对于非公众公司性质的合资企业,法律并不要求向市场公开披露,但关联交易仍必须经过批准、记入治理档案、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并准备转让定价文档以供税务机关查阅。如果合资企业是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则证券法律的披露义务在此基础上叠加适用,违反披露义务会被单独处罚;两种情形的区别在披露对象,而不是在是否需要内部批准。

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如何处理?

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其批准决议,受益的管理者和关联方必须向公司赔偿损失,同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交易重新定价并补征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在合资企业内部,受损一方还可以要求专项审计,并把这一事件作为审查与该关联方全部交易往来的依据;因此关联交易的违规处理从来不只是财务问题,而是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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