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链:在出具国认证、经越南使领馆合法化、在越南公证翻译
用于在越南享受协定待遇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伙伴国税务机关向外国交易方出具,确认其为收入发生年度该国的税收居民。由于这是外国机关出具、在越南机关面前使用的文书,必须经过第111/2011/ND-CP号议定关于领事认证、合法化的认证链:先由出具国主管机关认证,再由越南驻该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合法化,使文书在越南有效使用。投资方常弄错的一点是:越南尚未加入海牙《公约》(Apostille),因此证明上的海牙认证章不能替代在越南使用所需的领事合法化。
合法化之后,证明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按外国文书翻译规则对译文办理公证或认证,然后才能附入FDI-LC-1225的协定待遇申报档案。本文只处理外国出具的证明;反方向——越南税务机关为在越南使用者出具居民证明——见EXP-0237。
配套材料与有效期:证明属于收入年度,不是永久有效
围绕证明的完整档案包括:已合法化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经公证或认证的越南语译文;以及在协定申报档案中,与之配套的产生收入的合同、付款凭证和受益所有人证明。合法化之前,企业应核对证明本身的三个细节:交易方名称和税号与合同一致;证明上记载的居民年度与收入发生年度一致;出具机关确实是伙伴国有权税务机关——错一处,整条认证链就要重来。
关于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像许可证那样有以月计的有效期,而是属于它所证明的财政年度或收入年度。哪一年的收入就需要哪一年的证明;上一年的证明不能覆盖下一年的收入,在协定档案事后检查中,年份错误的证明是待遇被拒绝的最常见原因。与同一交易方有定期付款的企业,应把申领新证明列入年度合规日历,赶在当年第一笔付款之前办妥。
常见问题
外国税收居民证明需要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按第111/2011/ND-CP号议定的领事认证链:证明由出具国主管机关认证,再由越南驻该国使领馆合法化;在越南须翻译成越南语并对译文办理公证或认证——注意海牙认证章不能替代领事合法化,因为越南尚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
材料包括哪些?
包括:已合法化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经公证的越南语译文,以及在协定申报档案中的产生收入合同、付款凭证和受益所有人证明——使用该证明的程序见FDI-LC-1225。
证明的有效期是多久?
证明没有以月计的有效期,而是属于其上记载的收入年度:每一年的收入需要该年度的居民证明,因此有定期付款的交易方必须逐年申领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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