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在门店打卡的照片、开箱视频或自发测评帖是营销的金矿,但在法律上那是客户的作品和个人形象。外资企业未经许可下载转发、甚至投广告,同时面临两层风险:著作权和个人形象权。
客户内容上的两层权利
- 客户的著作权——客户拍摄的照片、视频是《知识产权法》第14条保护的摄影、录像作品;第20条财产权属于客户,并不自动归品牌。
- 个人形象权——《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第32条:使用个人形象须经本人同意,法定例外除外;商业广告不在例外之列。
- 个人数据——可识别个人的形象属于《个人数据保护法》和第356/2025/ND-CP号议定(2026年1月1日起替代第13/2023/ND-CP号)下的个人数据;营销使用需合法依据和明确同意。
- 平台条款不等于给企业的许可——客户公开发帖只是按服务条款许可平台使用,并不许可企业下载作商业利用。
安全再利用客户内容的流程
- 以书面或确认消息取得许可,写明渠道、是否含付费广告、期限和剪辑权。
- 开展内容征集活动(话题标签、比赛)时,一开始就在规则中写明投稿内容的许可条款。
- 按约定署名,客户撤回同意时及时删除,但不可回收的印刷品需事先说明。
客户创作的内容比自制广告更有说服力,但价值只有在许可干净时才持久。一份标准许可和严密的活动规则,能让外资品牌长期利用UGC,而不把忠实客户变成投诉人。
常见问题
客户发了好看的产品照,公司能直接转发吗?
有风险:照片是客户依《知识产权法》第14条的作品;商业转发应事先取得客户许可。
真的需要客户同意吗?
需要,著作权和《民法典》第32条的形象权都需要;用于付费广告时,同意须写明渠道和期限。
拿客户照片投广告呢?
这是最高强度的商业利用:必须有书面许可,约定报酬或权益,并有撤回同意时的删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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