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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绿色经济、半导体与数字化转型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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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绿色经济、半导体与数字化转型的税收优惠: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67/2025/QH15)——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并自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期起适用——首次在税法中明确、直接规定了绿色经济税收优惠、半导体产业与数字化转型的优惠政策:从半导体芯片制造、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15年10%的税率,到将绿色债券收入纳入免税范围。这是重大的政策变化,处于这三个战略产业集群中的每一家企业——以及正在考虑向越南投资的投资者——都应从2025年度汇算清缴期起予以把握。

目录

1. 法规概览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67/2025/QH15)由国会于2025年6月14日通过。根据该法第19条,该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并自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期起适用——这意味着在2025年度汇算清缴期,企业即适用新法框架。第14/2008/QH12号《企业所得税法》(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14/2008/QH12)及其修正、补充法律自新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政府已颁布第320/2025/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số 320/2025/ND-CP),规定该法的实施细则——该政令于2025年12月15日颁布并生效,自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期起适用(政令第24条)。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有权选择自2025纳税期初、或自法律生效之日、或自政令生效之日起适用政令中关于税收优惠、免税、减税的规定——并须在纳税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贯适用。

本文的核心是专门面向三大产业集群的税收优惠体系:绿色经济、半导体产业与数字化转型。相关税收优惠内容集中规定在第67/2025号法律的第4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8条。

开篇先作一个重要的定位说明:本文只涉及税收优惠——即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免税、减税。投资优惠——如土地优惠、投资手续、投资登记证书、依据投资法给予的特别投资支持——是另一个独立的政策板块,在同属三大产业集群的2026年投资优惠政策文章中另行论述。两者相辅相成,但法律依据、主管机关和程序完全不同;企业制定规划时不应混淆。

2. 重要新变化

2.1. 半导体与数字化转型:15年10%税率

第67/2025号法律最突出的新变化是将半导体产业和数字基础设施直接点名纳入最高档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根据第12条(确定适用优惠的行业、职业)与第13条(规定优惠税率),企业从实施新的投资项目中取得的、属于以下行业、职业的所得,适用15年10%的税率:

  • 半导体芯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封装、测试;
  • 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
  • 依据数字技术产业法生产重点数字技术产品、提供重点数字技术服务,生产电子设备;
  • 软件产品生产;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和网络信息安全服务提供;
  • 优先目录内配套工业产品生产——包括半导体设计、制造。

与以往有何不同: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优惠主要面向软件生产和部分高新技术领域,未具体列明网络信息安全、半导体芯片或数据中心。新法将这些细分领域"逐一点名",表明了有目的地吸引半导体价值链和数字基础设施投资的政策导向。

10%优惠税率配套最长4年免税、随后最长9年减半征收的机制(第14条)。优惠税率的适用期间自新投资项目首次取得收入的年度起算(第13条);企业在已产生收入之后才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企业证书或优惠确认书的,优惠期间自获证年度起算。

在较低一档优惠中,10年17%的税率适用于新投资项目生产其他数字技术产品、节能产品、汽车生产、组装。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适用10%税率的新建汽车生产、组装项目现适用17%——这是汽车行业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一处收紧。17%税率配套最长2年免税、随后最长4年减半征收的机制。

关于免税所得(第4条),新法在直接关乎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创造的内容上既有放宽也有收紧: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创造、数字化转型合同取得的所得;销售在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所得;销售试生产产品(含受控试生产)取得的所得——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年,而此前规定为5年。处于新产品商业化阶段的科技企业需要按缩短后的时间框架重新测算税负现金流。

2.2. 绿色经济:15年10%税率与绿色债券免税所得

对于绿色经济集群,第67/2025号法律第12条(适用优惠的行业、职业)与第13条(优惠税率)对新投资项目属于以下行业、职业取得的所得给予15年10%的税率:

  •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物销毁能源的生产;
  • 环境保护;
  • 复合材料、轻型建材、稀有材料的生产。

同时,上文提到的新投资项目生产节能产品适用10年17%的税率。

政策层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变化是绿色债券首次被写入税法:绿色债券利息所得和发行后首次转让绿色债券取得的所得,被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第4条)。这是税法此前未对绿色金融工具作出专门优惠规定的领域——对利息和首次转让交易均免税,为企业筹集环保项目资金增添了动力,同时也为关注可持续金融的投资者打开了空间。

与以往有何不同:2008年法律没有关于绿色债券的专门规定,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的优惠散见于各类指导性文件。新法将"绿色"行业归入同一税率优惠框架并明确期限(15年),使企业测算长期项目财务效益时更有把握。

2.3. 大规模项目、特别项目与扩建投资的优惠

除按行业给予优惠外,第67/2025号法律还为资本规模大的项目和特别项目设计了机制——许多大型半导体、数据中心和能源项目可能落入其中:

  • 生产领域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最低12000亿越南盾,在不超过5年内完成注册投资总额的拨付,并使用符合科技部部长规定的技术要求:适用15年10%的税率。
  • 属于特别投资优惠和支持对象的投资项目(《投资法》(Luật Đầu tư)第20条第2款):总理决定延长免税、减税期限,最长不超过普通免税、减税期限的1.5倍。这是面向具有重大溢出效应项目的"叠加优惠"机制——大型半导体和数据中心项目通常是该机制的目标对象。

对于正在经营并进行扩建投资(扩大规模、提高产能、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或改善环境)、属于税收优惠行业、地域的企业:扩建投资新增所得按正在经营的项目享受剩余期间的税收优惠,无需单独核算新增所得。正在经营的项目已届满优惠期的,扩建项目新增所得符合标准的仍可免税、减税(但不享受税率优惠),条件是单独核算。重要提示:该优惠不适用于因合并、收购正在经营的企业或投资项目而进行的扩建投资(第14条第6款)。

2.4. 享受优惠的条件与排除情形——必须记住的界限

税收优惠并非自动适用。根据该法第18条,企业须满足相关条件,包括:按申报法纳税,完整执行会计、发票、单证制度,并对享受优惠的经营活动所得单独核算。不符合条件的,主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罚。享受优惠的具体档案、手续由财政部规定——企业申报前应先对照现行指导性文件。

同时,第18条第3款列举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房地产经营活动(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除外)、资本转让、投资项目转让所得、矿产、石油开采、应税消费品、商品、服务,网络游戏(online game)经营活动,以及在越南境外产生的所得。一个"绿色"或"数字"项目若有收入落入排除范围,该部分收入不得适用优惠——分开核算是强制性的。

3.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第一,半导体、数据中心、数字技术企业首次"名列法律"。设计、封装、测试芯片或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等细分领域被点名列出,使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层能够以明确的法律依据制定长期(15年)税务规划,而不必像以往那样解读指导性文件。

第二,可再生能源和环保项目的财务效益得到改善。15年10%的税率,配套4年免税、随后9年减半,使风电、光伏、废物处理项目的内部收益率(IRR)指标发生显著变化——尤其是在结合绿色债券免税工具时。

第三,以前不在优惠范围内的项目迎来"后门"机会。根据第20条过渡规定,以前按旧法不属于优惠对象、但按新法属于的投资项目,可自2025纳税期起对剩余期间适用新法优惠。这是正在经营的企业需要立即梳理的事项——可能存在尚未挖掘的税收权益。

第四,正在享受旧优惠的企业面临选择题。第20条允许继续旧优惠标准,或在符合条件时转按新标准享受剩余期间。这一决定具有长期稳定性,应在比较两种方案实际税负现金流的基础上作出,不宜凭感觉选择。

第五,需要记住的两处收紧:新技术、试生产所得的免税期从5年缩短至最长3年;新建汽车生产、组装项目税率从10%上调至17%。

4. 待办事项与期限

  1. 立即梳理每个项目的行业、地域条件(第12条)——在编制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新法的首个纳税期)之前,对照优惠目录核对实际经营活动。
  2. 确定第320/2025号政令的适用方案——选择自2025纳税期初、自法律生效之日(2025年10月1日)或自政令生效之日(2025年12月15日)起适用,并在全部纳税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贯。
  3. 正在享受旧优惠的企业:比较并选择制度(第20条)——在决定前测算保留方案与转换方案的税负现金流,因为所选方案对剩余期间稳定适用。
  4. 单独核算享受优惠的所得(第18条要求)——这是强制性条件,缺少单独核算可能导致丧失优惠资格并被追缴税款。
  5. 主动完善认证档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高新技术应用项目……),因为获证时点直接影响第13条规定的优惠起算时间。
  6. 扩建投资项目:核查第14条第6款的条件,注意合并、收购的排除情形;确定新增所得是否需要单独核算。
  7. 跟踪财政部关于享受优惠档案、手续的指导性文件,及时补充单证。

5. 有待进一步跟踪的不明确点

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有一些企业应审慎对待并跟踪更新的事项:

  • "重点数字技术产品、服务"目录依据数字技术产业法确定。具体项目实际适用范围取决于专业领域的法规文件;申报享受优惠前,企业应仔细对照或征求主管机关意见。
  • 科技部对12000亿越南盾及以上规模项目的技术标准目前尚无经核实的详细指引——这是决定大型项目能否落入10%优惠范围的关键条件。
  • 财政部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详细档案、手续:在完整指引出台之前,企业应尽可能按完备、审慎的方向准备档案。
  • 全球最低税的影响:对于合并收入规模大的跨国集团,税率优惠的实际效果可能受到全球最低税规定(第107/2023/QH15号决议(Nghị quyết số 107/2023/QH15),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的影响。这是需要按各集团单独评估的课题,无法一概而论。

对于上述不明确点,企业应与律师和税务顾问就具体情形进行评估,而不宜自行解读。

6. 常见问题

1. 按新法,生产半导体芯片的企业可享受多少优惠税率?

新投资项目从事半导体芯片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取得的所得,适用15年10%的税率(第67/2025号法律第12条和第13条),并配套最长4年免税、随后最长9年减半征收(第14条)。

2. 绿色债券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第67/2025号法律首次规定,绿色债券利息所得和发行后首次转让绿色债券取得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第4条)。

3. 正在按旧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能否转为新优惠?

可以选。第67/2025号法律第20条允许正在按旧法享受优惠的企业继续旧标准,或在符合新法条件时转按新标准享受剩余期间。

4. 绿色、半导体项目的税收优惠与投资优惠是一回事吗?

不是。税收优惠(按第67/2025号法律给予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免税、减税)与投资优惠(按投资法给予的土地、投资手续、特别投资支持)是两个独立的政策板块,法律依据、主管机关和程序均不相同。企业制定项目规划时通常需要结合两者。

5. 属于优惠领域的扩建投资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可以,根据第14条第6款:扩建投资新增所得按正在经营的项目享受剩余期间的优惠,无需单独核算;若原项目已届满优惠期,新增所得符合标准的可免税、减税(不享受税率优惠),但须单独核算。不适用于因合并、收购而进行的扩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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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项目是否属于10%税率适用范围、是否具备免税、减税条件,取决于各企业的实际行业、资本规模、地域和认证档案——一个细节出错就可能导致丧失优惠资格或被追缴税款。FLAT LAW FIRM为绿色经济、半导体与数字化转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深度咨询:梳理优惠享受条件、比较过渡方案、准备认证档案,并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过程中全程陪伴。请拨打热线 0988424851,就企业的具体情形获取咨询。

参考文献

  •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67/2025/QH15)(2025年6月14日通过;2025年10月1日生效,自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期起适用)
  • 第320/2025/ND-CP号政令(Nghị định số 320/2025/ND-CP),2025年12月15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25年12月15日生效,自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期起适用)
  • 第14/2008/QH12号《企业所得税法》(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doanh nghiệp 14/2008/QH12)及其修正、补充法律(自2025年10月1日起失效)——仅在与旧规比较时援引
  • 第107/2023/QH15号决议(Nghị quyết số 107/2023/QH15),关于全球最低税(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在政策提示语境下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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