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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制作内容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不少在越外资企业自己制作宣传视频、培训播客和使用教程,却认为这些录制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归自己。实际上,越南《知识产权法》把一组独立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相关权——授予组织并出资制作的一方,这组权利与录制品内部创作者的著作权运行方式不同。

制作者权利包括什么

  • 制作者的认定——《知识产权法》第30条: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出资并提供技术条件制作录制品的组织或个人;决定因素是投资,而不是谁拿摄像机。
  • 专有财产权——制作者可复制录制品、发行和出租原件或复制件,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利用须经许可并付费。
  • 保护期限——第33条:制作者权保护期为制作完成次年起50年,这个日期应记入企业资产台账。
  • 权利限制——第32条和第25条:技术性临时复制、为时事报道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企业不能禁止一切提及录制品的行为。

外包拍摄时要锁定的事项

  1. 制作合同写明企业是制作者(投资方),拍摄单位只是收取报酬的技术执行方。
  2. 要求交付全部原始文件和工程文件,并确认对方不保留单独利用权;对其作品展示用途也要设限。
  3. 对长期有利用价值的录制品,向著作权局登记相关权——证书能大大加快在平台和法院前的举证。

企业出资制作的录制品是保护期长达50年的资产。一条清晰的合同条款加严格的母带交付流程,就能避免最常见的纠纷:代理公司把客户的录制品拿去给第三方使用。

常见问题

公司自制视频、播客,对录制品有什么权利?

企业依《知识产权法》第30条是制作者,50年内专有复制、发行、出租和网络传播录制品的权利。

请拍摄团队,录制品归谁?

归出资制作的一方即委托企业,前提是合同写明;拍摄团队只享有报酬条款约定的权利。

如何阻止别人复制我们的录制品?

复制权本身就是制作者的专有权利;应保存制作投资证据,并考虑向著作权局登记相关权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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