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越南货物的对等关税是2025年最热门的话题,附加20%以及对转运货物的40%税率——但法律图景在2026年2月发生了根本变化:美国最高法院裁定IEEPA不是这些关税的依据。本文呈现完整的时间线,使在越南的中资企业正确理解:哪些税率已经终结、哪些原产地执法机制完整保留,以及为何在裁决之后,原产地证明档案仍是第一优先级。
法律依据
- 美国总统2025年7月31日第14326号行政令(以IEEPA为依据):自2025年8月7日起,原产于越南的货物进口到美国承受20%的附加关税;被确定为转运(transshipment)以规避原产地的货物承受40%的附加税率——这是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期间适用的对等关税框架。
- 美国最高法院2026年2月20日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中的判决:IEEPA法律不授权总统征收关税——整个以IEEPA为据的对等附加关税计划的法律基础被否定;其后第14389号行政令终止了基于IEEPA的附加税率的适用,包括对越南货物的20%与转运的40%。
- 不位于IEEPA之内、独立继续有效的原产地执法机制:依EAPA法律(19 USC §1517)的逃税调查、依19 USC §1592对虚假原产地申报的处罚,以及美国海关(CBP)在怀疑第三国货物冒充越南原产地时适用的实质性转变原产地原则。
- 未被IEEPA判决触及的其他关税层:按对具体产品适用的命令征收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对属于这些计划范围的产品组依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与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征收的关税——企业必须按具体商品编码核查,而不是假定全部附加税都已消失。
- 越南一侧:货物原产地法(第31/2018/ND-CP号议定与原产地证书C/O签发规则)是企业在被CBP或美国伙伴核查时证明货物越南原产地的基础——原产地档案必须证明在越南的实质性生产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份原产地申报。
适用分析
“越南货物在什么情况下被征收对等关税与转运条款”这一问题必须按时间线回答,因为两个节点之间的答案完全不同。在2025年8月7日至2026年2月期间,依第14326号行政令,全部原产于越南进入美国的货物在正常税率之上承受20%的对等附加税;另外,被CBP确定为第三国货物(主要是中国货物)经越南转运以规避原产地的货物——即在越南没有实质性原产地转变、却申报为越南货物的——承受40%附加税,并可能依虚假申报法进一步处理。自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与终止IEEPA税率的第14389号行政令之后,这20%与40%的附加税不再适用:阅读断言”越南货物正承受20%、转运货物40%”的旧分析的企业,读的是一个已结束时期的信息。
裁决之后没有改变的——也是中资企业最容易掉以轻心的一点——是美国的整个原产地执法机器独立于IEEPA运行。如果货物实质上是中国货物、只在越南经过简单加工,按美国海关法,其原产地依实质性转变学说仍是中国;后果是货物承受中国货物的关税税率(包括产品在清单内时对中国货物的第301条税率)、在被指控经越南逃税时面临EAPA调查、以及在虚假申报原产地时依19 USC §1592受罚。IEEPA判决去掉的是加在全部越南货物上的一层附加税;它不使任何原产地冒充模式合法化,CBP对带中国要素的越南货物的核查动力完整保留,因为对中国货物的关税层(第301条、反倾销)仍在那里可被规避。
在越南的中资企业需要的原产地证明档案,包括与真实生产过程相连的三个证据层。第一层是投入证据:原料与零部件的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原料原产地证书与每种原料来源在产品中的比例。第二层是生产证据:工厂与生产线记录、每种产品的原料消耗定额、生产日志、直接人工的工资表与保险、工厂水电费账单——证明产生实质性转变的工序发生在越南的证据。第三层是产出与一致性证据:仓库账簿、出口单证、越南签发的C/O,以及四个数据环节(采购、生产、库存、销售)之间的一致性。当CBP通过美国进口商质疑原产地时,这套档案要在短期限内提交;被问之后才建档的企业,几乎不可能造出可信的过去生产数据。
关于国内增值比例:企业应知道,美国海关法没有适用于每种产品的单一增值百分比门槛来判定原产地——核心标准是实质性转变,按整个工序评估。百分比门槛存在于不同体系中:每个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通常使用区域价值含量,视协定与产品而定,常见在40%左右),在申领协定关税优惠时适用;而越南”越南制造”标签规则就标签目的有其自己的国内价值含量标准。最有害的混淆是拿一个体系的百分比门槛用到另一个体系——尤其相信达到30%或40%的越南价值就自动能通过CBP的原产地核查:对CBP而言,越南价值很高、但决定产品性质的工序发生于中国的产品,仍可能被判定为中国原产地,反之亦然。追溯系统必须从工厂开始生产的那天起建设——而不是在检查消息传来时——因为档案的全部价值在于其随时间的连续性与一致性。
行动建议
- 按2026年2月20日的节点更新关税立场:IEEPA 20%/40%附加税已依第14389号行政令终结——不要将2025年时期的对等关税分析用于当前决定。
- 按商品编码核查仍有效的关税层:第232条、第301条、反倾销与反补贴——这些才是带中国要素货物当前的关税风险。
- 像裁决之前一样维持三层原产地档案(投入、生产、一致的产出):通过EAPA与§1592的原产地执法没有变化。
- 不要将贸易协定或标签的价值百分比作为通过CBP核查的标准:适用标准是按整个工序的实质性转变。
常见问题
越南货物出口到美国,在什么情况下被征收对等关税与转运(transshipment)条款?
在2025年8月7日至2026年2月期间,依第14326号行政令(以IEEPA为据):原产于越南进入美国的货物承受20%对等附加税;被CBP确定为经越南转运以规避原产地的第三国货物(在越南无实质性转变)承受40%。自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IEEPA不授权关税)与第14389号行政令之后,这些IEEPA附加税已经终结。完整保留的是原产地执法:实质上是中国货物冒充越南货物的,仍被判定为中国原产地,按EAPA调查、依19 USC §1592对虚假申报处罚,并连同按产品适用的第232条、301条与反倾销关税层。
中资企业用什么档案证明出口美国货物的越南原产地?
用证明在越南实质性生产过程的三层档案:投入层——原料与零部件的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原料原产地证书与产品中原料的来源结构;生产层——工厂与生产线记录、原料消耗定额、生产日志、直接人工的工资表与保险、工厂水电费账单;产出层——仓库账簿、出口单证与越南C/O,并要求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四个环节的数据相互吻合。这是CBP通过美国进口商质疑原产地时要求提交的档案,也是EAPA调查中的抗辩档案。
国内增值比例达到多少,货物在被核查时才算越南原产地?
对美国海关的原产地核查没有单一的百分比门槛:适用标准是实质性转变——货物在越南生产过程后具有新的名称、性质与用途——按整个工序评估,而不是按固定价值比例。百分比门槛存在于其他体系:申领关税优惠时每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价值含量(具体水平因协定而异,常见在40%左右),以及越南货物标签规则中的国内含量标准。将这些体系的门槛作为通过CBP核查的标准,是危险的混淆。
企业应从何时起建设原料原产地追溯流程,以及时应对核查?
从工厂开始生产时起,而不是在收到核查消息时。追溯档案的价值在于其数据随时间的连续性与一致性(原料采购、投入生产、库存与销售逐期吻合),这在CBP或越南机关提出问题之后无法回溯构建——编造的过去生产数据会与已经独立存在的水电费账单、工资表与海关报关单相矛盾。向美国出口的中资企业应将追溯系统作为其日常会计与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运行,每种产品编码的原料消耗定额经批准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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