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于2026年1月1日进入正式收费阶段——过渡期(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已经结束。对于在越南向欧盟出口钢铁、铝、水泥、化肥的外资企业,问题不再是”CBAM是否适用”,而是”如何准备排放数据和合同以避免成本高企”。本文系统梳理适用范围、义务、2026–2034年成本路线与准备清单——依据(EU) 2025/2083号法规(最新修订文本,现行表述必须引用的依据)及相关的越南法律框架。
1. CBAM是什么,覆盖哪些商品?
CBAM(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碳边境调节机制)对附录一所列进口商品征收”碳价”,适用于所有第三国(第2条)——独立于EVFTA关税优惠。越南不在豁免名单(附录三)。
覆盖商品(附录一):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另加前体及部分按8位CN编码的下游产品。成本计算范围:水泥和化肥计直接+间接排放;钢铁和铝只计直接排放(附录七注释)。
谁有义务?欧盟进口商须具备“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欧盟海关不为无此资格者放行CBAM货物(第25条第1款,de minimis除外)。在越外资企业不直接购买证书——其角色是“operator”(生产设施),义务是向欧盟进口合作方提供经核证的排放数据。
2. 50吨/年豁免门槛与” clawback”陷阱
第2a条(依(EU) 2025/2083号法规)规定de minimis豁免门槛为50吨净重/年/进口商,合并计算4个行业(钢铁、铝、水泥、化肥)的所有CN编码——不适用于电力和氢。
⚠️ clawback陷阱:一旦超过50吨门槛,进口商须承担全年全部义务——包括门槛以下部分。故意拆分货批以规避门槛属于规避行为(第27条第2款b项)——严重违规。欧盟委员会每年复核门槛(4月30日前)。
预计超门槛的进口商须在超门槛前申请申报人资格;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的申请,在等待决定期间可继续进口。
3. 企业必须记住的时间节点
- 2026年1月1日:正式阶段开始;
- 申报+缴销CBAM证书(CBAM certificates):每年9月30日前——首次为2027年9月30日(针对2026年进口,依据第6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注意:2023年原版的5月31日已不再适用;
- 2027年2月1日起通过中央平台购买证书(第20条);
- 2027年起:每季度末须持有年初以来已进口隐含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至少50%的证书(第22条第2款)——不得使用过时的”80%”数字;
- 回购/注销多余证书:回购申请在10月31日前;未使用证书于11月1日注销(第23、24条)。
4. 2026–2034年成本路线:从2.5%到100%
须购买CBAM证书的隐含排放比例,随EU ETS免费配额逐步取消而上升:
- 2026年:2.5% → 2027年:5% → 2028年:10% → 2029年:22.5% → 2030年:48.5% → 2031年:61% → 2032年:73.5% → 2033年:86% → 2034年:100%。
证书价格为EU ETS拍卖收盘价的周平均;2026年为进口季度的季平均(第20条第1a款)。给企业的信号:2026年CBAM成本还很低(2.5%)——这是搭建排放量测体系的“黄金窗口”,2029–2030年起比例将大幅攀升。
5. 排放数据就是”钱”:实际数据 vs 默认值
CBAM的经济关键:拥有经核证实际排放数据的企业永远比被套用默认值的企业付得少。
- 实际数据须经认可核证机构(accredited verifier)核证(第8、10、10a、18条);
- 第三国生产设施(含越南)可自愿在CBAM登记系统注册,有效期5年(第10条);
- 没有实际数据的,主管部门适用“默认值”(default values)——实质上是数据惩罚(高于高效设施的实际排放)。
已付碳价的抵扣(第9条):在任何第三国实际支付的碳价可予抵扣——须有凭证和独立认证,档案保存4年。越南尚无强制碳价,在越企业不得抵扣。(越南碳市场尚处配额试点阶段,按119/2025/ND-CP号议定,2029年前不拍卖、不收费。)
6. 违规制裁
- 证书缴销不足:按EU ETS超排罚款标准处罚(约100欧元/吨CO₂e,随通胀调整),每缺一张证书计罚一次——且缴罚不免除缴销义务(第26条);
- 无申报人资格而进口:处上述标准的3–5倍;
- 因operator/verifier数据错误导致缺口的,可减轻(第26条第1a款)——但须举证,非自动。
7. 在越外资出口企业九项准备清单
- 核查8位CN编码,对照CBAM附录一;
- 明确角色:证书义务在欧盟进口商;在越企业作为operator提供数据——在买卖合同中签订数据协议+CBAM成本传导条款;
- 搭建MRV体系(量测—报告—核证),按附录四方法(直接+间接排放+前体);使用欧盟委员会”CBAM communication template for installations”模板;
- 聘请认可核证机构核证数据;考虑自愿在CBAM登记系统注册设施(第10条,5年);
- 合规日历:2027年9月30日前向欧盟合作方提供2026年排放数据;
- 国内:核查设施是否列入42/2026/QD-TTg号决定的温室气体盘查名录(2026年9月25日生效,取代已失效的13/2024/QD-TTg号决定)——不要混淆两项义务:CBAM方法与国家盘查方法不同;
- 审查与欧盟合作方的合同:CBAM成本分摊、数据提供义务、数据错误赔偿;
- 跟踪119/2025/ND-CP号议定(碳交易试点至2028年,2029年起拍卖)及下游扩展提案;
- 长期投资降低碳强度——2034年CBAM比例达100%时的持久竞争优势。
8. 越南特点与2028年展望
越南特点:受影响最大的4个行业是钢铁、铝、水泥、化肥;越南没有强制碳价,企业不得依第9条抵扣——除非与欧盟合作方重新谈判,所有CBAM成本都落到出口价格上。
2028年展望:COM(2025)989号——将CBAM扩展至下游产品的提案(欧盟理事会口径约180–200项)——目前还不是法律,正在三方谈判中,如获通过预计2028年1月1日实施。金属加工企业应跟踪,但不要当作现行法律来表述。
⚠️ 警惕过时的二手资料:“9月30日”作废、”每季度持有80%”、”越南企业须购买证书”等旧说法在(EU) 2025/2083号法规之后全部错误。
常见问题
越南企业需要直接购买CBAM证书吗?
不需要。购买和缴销义务在欧盟进口商(授权CBAM申报人)。越南企业作为operator,主要义务是向合作方提供经核证的排放数据。
年出口不足50吨需要做什么?
50吨门槛按欧盟进口商计算(4个行业合并),不是按每家越南企业计算。若贵公司的欧盟合作方总进口低于门槛,可豁免——但一旦超过即承担全年全部义务(clawback)。
EVFTA能豁免CBAM吗?
不能。CBAM适用于所有第三国,独立于关税优惠——越南不在豁免名单。
越南未来的碳价可以抵扣吗?
越南实行强制碳价且企业实际支付后,第9条允许抵扣(须有凭证和独立认证)。目前越南尚无强制碳价,暂不得抵扣。
法律依据
- (EU) 2023/956号法规(2023年5月10日)——仍有效但已被修订;已修订之处不得引用2023年原版。
- (EU) 2025/2083号法规(2025年10月8日签署,2025年10月20日生效——Omnibus I一揽子):最新修订文本,现行表述必须引用的依据——第2条(范围)、第2a条(50吨门槛)、第6条第1款、第9条(抵扣)、第10条(设施注册)、第16条第3+4款与第20条(证书价格)、第22条(季度义务)、第23、24条(回购/注销)、第25条第1款(申报人资格)、第26条(制裁)、第27条第2款b项(规避)。
- 2003/87/EC号指令(EU ETS,经(EU) 2023/959号指令修订)——证书价格与罚款标准的基准。
- COM(2025)989号——下游扩展提案:还不是法律。
- 越南框架(背景):06/2022/ND-CP号议定(经119/2025/ND-CP号、83/2026/ND-CP号议定修订);42/2026/QD-TTg号决定(2026年9月25日生效,取代已失效的13/2024/QD-TTg号决定);112/2026/ND-CP号议定(碳信用);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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