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起草:标准条款框架指南

做好国际商事合同起草的秘诀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不遗漏任何关键条款。实务中,在越外商投资企业的大多数争议并非源于欺诈,而是源于空白条款——没有约定Incoterms、没有确定适用法律、没有可执行的仲裁条款。本文提供16组标准条款框架,帮助企业系统化起草,内容涵盖CISG、Incoterms 2020、适用法律直至争议解决。

目录

1. 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谁需要本框架?

根据2005年《商法》,商事合同是商人之间(或一方为商人)为在商事活动中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或货物交付、义务履行跨越国境时,即产生"国际"因素。

本框架主要服务在越三类企业:自母公司或外国供应商进口原料、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市场出口的企业;以及签订跨境加工、经销、代理合同的企业。共同点在于: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处一国,合同中的每一处空白都会转化为成本——确定适用法律的成本、在境外追诉的成本。

贯穿本框架的原则是:凡能预见的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写明;留白的问题,默认法律会代为填补——但未必如你所愿。CISG、Incoterms与各国法律只是背景;合同才是当事人真正能够掌控的文本。

2. 起草背后的法律框架

  • 2005年《商法》(第36/2005/QH11号;合并文本113/VBHN-VPQH,2025年8月28日;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第2条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违约救济(第292、300–303条)、免责事由(第294–295条)、中止、暂时停止履行与解除合同(第310–312条)、起诉时效(第319条)。该法现行有效,尚未被取代。
  • 2015年《民法典》——合同一般规则:合同形式(第402条)、违约金(第418条)、违反义务的损害(第419条),以及当事人就涉外合同约定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第664条)。
  • CISG(1980年)——越南2015年12月18日加入(第84个缔约国),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越南生效。营业地分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自动适用(第1条),除非当事人依第6条排除适用。重要提示:越南已根据第96条作出保留,因此允许合同采用任何形式的CISG规定(第11条、第29条及第二部分)在一方营业地位于越南时不适用。
  • Incoterms 2020——国际商会(ICC)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共11种交货术语。这是贸易惯例而非法律:仅在当事人于合同中明确援引时才有约束力。
  • 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2010/QH12号)、1958年《纽约公约》(越南1995年加入)、第22/2017/ND-CP号政令(商事调解)——争议解决条款的基础。
  • 《外汇管理法令》(第22条)——在越南境内,支付以越南盾进行,但允许使用外汇的情形除外,跨境货物与服务支付属于允许情形。
  • 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规范货物进出口,可能影响国际买卖合同下各方的许可义务。

3. 16组标准条款

3.1. 定义与解释规则

开篇定义关键术语:"货物"、"交货日"、"工作日"(哪一国的工作日?)、"根本违约"。当事人来自不同法系,同一词语含义可能迥异——例如普通法上的"consequential damages"远宽于越南法上的"损害"。同时约定解释规则:附件与正文冲突时以何者为准;"包括"一词是示例性列举还是穷尽式列举。

3.2. 标的、质量与数量

货物描述必须具体到能够确定义务:品名、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哪国标准?ISO?买方内控标准?)、数量及允许的溢短装(例如±5%)。如货物须适合特定用途,应在合同中写明该用途——CISG(第35条)与越南法律在"特定用途适用性"已有明示时对买方的保护更强。常见失误是仅写品名统称("纯棉面料")而不附技术参数。

3.3. 价格与付款条件

写明单价、总价、支付币种,是否含税、是否含运费与保险费。对在越外商投资企业,注意外汇管理规定:在越南境内的支付以越南盾进行,允许情形除外——跨境货物买卖属于允许使用外汇的情形,但条款仍应写明汇率折算机制(哪家银行的汇率、何时点的汇率),避免争议。

三种常用方式:电汇(T/T——通常部分预付,凭单据付余款)、托收(D/P、D/A)与信用证(L/C——援引时适用ICC的UCP 600)。信用证对双方最安全,但银行费用高、耗时长;电汇快捷,但将风险集中于一方。条款应明确期限、放款条件、迟延利息,以及银行拒付时的处理程序。深入分析见付款条款专篇。

3.4. 交货与Incoterms 2020

规范的交货条款须回答四个问题:何地交货、何时交货、运费与保险费由谁承担、风险何时自卖方转移至买方。Incoterms 2020提供11种标准化术语(EXW、FCA、CPT、CIP、DAP、DPU、DDP、FAS、FOB、CFR、CIF),可简洁回答前三个问题。黄金规则:写全三要素——术语+指定地点+版本(例如:"DAP——VSIP工业区买方仓库,Incoterms 2020")。只写"CIF海防价"而不写装运港与版本,是制造争议的可靠方式。

两点法律提示:Incoterms仅规范交货、费用分担与风险转移——不规范所有权转移,也不规定违约后果(后者由CISG或适用法律决定)。集装箱货物宜用FCA而非FOB:传统FOB系于"货物越过船舷"时点,而货物早在集装箱堆场即已交付承运人,两者难以吻合。详见交货条款专篇。

3.5. 货物检验

CISG要求买方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检验货物(第38条),并在发现瑕疵后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最迟不得超过交货之日起两年(第39条)。未及时通知,买方即丧失援引货物不符的权利——后果极为严重。合同应比CISG规定得更具体:谁检验(买方还是独立第三方?)、何地检验(卖方工厂还是目的港?)、依据何种标准、费用由谁承担、通知期限为多少天。机器设备宜设两轮检验:装运前检验,以及安装调试后的验收。

3.6. 风险与所有权转移

风险(货物灭失、损坏)与所有权是两个独立问题,应分别设款。CISG(第66–70条)规定风险于按合同交付货物时转移至买方——但已选定Incoterms的,实际风险转移时点依所援引术语确定(例如EXW下,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风险即转移)。

所有权方面:CISG不规范所有权转移问题——归指定的国内法调整。合同须明确所有权何时转移:交货时、付清全款时,还是登记时(特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付清全款前保留所有权)对赊销的卖方至关重要,但其效力取决于货物所在地法律——须经当地律师确认。

3.7. 质量保证

卖方对交货后货物质量的承诺:范围(材料瑕疵、工艺瑕疵?)、期限(12个月?18个月?)、救济方式及优先顺序(修理、更换、降价、退款?)。区分质量保证(卖方承诺)与维修保养(有偿或无偿售后服务)。复杂货物,保修期宜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而非交货之日——设备可能在仓库存放数月才安装。

3.8. 适用法律与CISG

本条款决定整个合同的"游戏规则",分两层。第一层——CISG:双方营业地均在缔约国时(越南、中国、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均为缔约国),CISG自动适用,除非依第6条排除。即使对方营业地位于非缔约国,CISG仍可能依第1条第1款b项适用——即冲突规范指向缔约国法律的情形。越南未作第95条保留,该路径仍然开放,但实践尚不统一——合同应明确写明当事人的立场。起草人必须作出有意识的选择:保留CISG(统一规则,减少法律冲突)还是排除(适用一方熟悉的某国法律)。沉默也是一种选择——而且是糟糕的选择,因为CISG将在当事人从未读过其内容的情况下默认适用。

第二层——补充的国内法:CISG并未覆盖一切(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依国内法的时效……),合同仍须为CISG之外的事项指定一国法律。2015年《民法典》(第664条)允许当事人就涉外合同约定选择适用法律。选择时权衡中立性、判例发达程度,以及在违约方财产所在地执行的可行性。选择技术见适用法律条款专篇。

3.9. 合同语言

跨境合同通常为双语(越英、英中)。语言条款必须指定冲突时优先的版本——这是必备条款而非可选项。最佳实务:选择起草方法律团队最能把控的版本,并要求两个版本在签署前均经过独立法律审查(切勿在定稿一版后再草率翻译另一版)。此外,对合同履行中的语言(通知、索赔、技术文件)与仲裁程序语言分别作出约定。见优先语言条款与双语合同起草专篇。

3.10. 不可抗力

2005年《商法》(第294条)规定违约方在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情形(第a项)下免责,此外还包括: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违约完全因对方过错;因执行主管国家机关决定而违约且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援引方须及时通知并有减损义务(第295条)。但法定定义不足以应对国际合同。条款应列举示例性事由(自然灾害、疫情、战争、制裁、政府行为……);明确后果——中止履行多久、新增费用由谁承担、多少天后任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区分"情势变更"(hardship)——仍可履行但已过度艰难的情形,适用重新谈判机制而非免责。CISG(第79条)亦有类似的障碍免责制度,但免责范围远比通常理解的窄——切勿依赖CISG而留白本条款。见不可抗力条款专篇。

3.11.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2005年《商法》规定三种金钱救济:违约金(第300条——仅在当事人约定时适用)、损害赔偿(第302条——包括实际直接损失与本可获得的直接利益)、实际履行。起草抓住两点。

8%上限:第301条将违约金限制在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以内(多项违约累计计算)。超限约定不导致整个条款无效,但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执行。许多国际范本习惯写10%–20%——争议依越南法律解决时,超过8%的部分将被砍掉。

违约金与赔偿的关系:越南法下,受害方可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为避免被指"双重处罚",合同应写明违约金独立存在,不排除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请求赔偿。注意:CISG(第74条)将赔偿限定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已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标准窄于越南法的"全部实际损失"。见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专篇。

3.12. 中止、暂时停止、解除与终止

2005年《商法》区分三个层级:中止履行(第310条——暂停一段时间,合同继续有效)、暂时停止履行(第311条——剩余义务终止)、解除合同(第312条——溯及既往消灭效力,双方返还已受领的给付)。许多合同写"单方终止",真实意图仅是以中止施加付款压力——选错工具可能使自己反成违约方。

除救济外,合同应约定:便利终止(提前通知多久、是否补偿)与根本违约终止(如何定义"根本违约")。最后,"终止后效力"条款列明合同结束后继续存在的义务:保密、保修、已发生款项的支付,以及争议解决条款本身。

3.13. 保密条款

界定"保密信息"(范围足够宽,但排除已公开或接收方事先已知的信息),接收方的义务(不披露、不作合同目的外使用),例外(应机关要求披露、向法律顾问披露——施加同等约束),以及保密期限(通常合同终止后2–5年,核心秘密可无期限)。范本结构见保密条款专篇。

3.14. 权利义务转让

默认规则: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列明的例外除外(向集团内子公司、母公司转让;为融资向银行转让应收账款)。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注意集团重组(境外母公司合并、分立):绝对禁止转让又无集团内部重组例外的条款,可能使企业在集团架构调整之时即构成违约。

3.15. 一般条款

合同尾部的"范本条款"常被轻视,却决定合同在争议中能否立住:完整协议(本合同取代此前一切往来与邮件——排除援引合同外的口头承诺);可分性(一条无效不拖垮整份合同——例如超8%上限的罚则);不弃权(一次不行使权利不等于放弃);通知(有效形式、哪些邮箱地址、何时视为送达——大量争议围绕"索赔通知是否有效送达"展开)。

3.16. 争议解决条款

按层级设计:善意协商(30–60天)→商事调解(第22/2017/ND-CP号政令)→仲裁或诉讼。层级机制过滤掉可通过谈判解决的争议,节省昂贵的仲裁成本。

选择仲裁的,条款必须写明五项最低要素(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16条):(1)仲裁机构(VIAC——越南国际仲裁中心——ICC、SIAC、HKIAC);(2)仲裁地(决定仲裁程序法);(3)仲裁员人数(一名还是三名);(4)仲裁语言;(5)实体争议适用法律。缺任何一项都可能使条款无法执行。

仲裁在跨境场景的最大优势是可执行性:越南是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1995年加入),外国仲裁裁决可依公约机制在越南得到承认与执行(反之亦然),无须在各国从头再诉。起草技术见争议解决条款与仲裁条款专篇。

4. 时限与关键日期

  • 商事争议起诉时效:2年,自合法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005年《商法》第319条)。时效届满未起诉或申请仲裁,原则上丧失请求解决的权利——合同不能延长法定时效。
  • CISG瑕疵通知期限:发现后合理时间内,最迟交货之日起2年(第39条)。合同宜进一步缩短(例如30天),趁证据"新鲜"处理争议。
  • 数量、品种异议期限:法律未作规定——完全由合同决定。留白则适用CISG或适用法律的一般期限,通常对买方不利。
  • 国际合同起草、审查费用取决于交易复杂度、合同金额与谈判轮次。联系FLAT——热线0988424851,在签署任何大额文件前获取按事项报价。

5. 七个常见错误

1. 用国内范本签国际交易。国内买卖范本没有Incoterms、没有CISG、没有适用法律与国际仲裁。后果:争议发生时,从未约定过可行的解决机制。防范:凡涉外合同,一律按国际框架起草或审查。

2. 交货条件写一半。只写"CIF海防价",不写Incoterms版本,不确定按何种条件由谁投保。后果:途中货损而无共同标准确定风险归属。防范:三要素写全——术语+指定地点+"Incoterms 2020"。

3. 对CISG不作明确选择。沉默意味着CISG自动适用(符合条件时),而当事人可能从未读过CISG。后果:两年通知期、"可预见"赔偿标准等规则意外适用。防范:写明"适用CISG"或"依第6条排除CISG,改依[X国]法律"。

4. 外币支付不审查外汇规定。美元计价结算在跨境买卖中正常,但超出允许情形在越南境内以外币履行支付义务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外汇管理法令》而无效。防范:在价格条款中区分跨境支付部分与境内支付部分。

5. 照搬外国习惯写10%–20%违约金。争议依越南法律解决时,超过8%上限(第301条)的部分将被砍掉——受害方失去自以为有的威慑工具。防范:罚则控制在8%以内,并补充就超过罚金部分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6. 仲裁条款含糊。只写"争议提交仲裁",不写机构、仲裁地、仲裁员人数、语言。后果:条款可能无法执行,双方退回法院诉讼,面对管辖与跨境执行的重重障碍。防范:五要素写全(见3.16)。

7. 双语合同漏掉优先语言条款。越英两版对交货期限规定不一,又未指定优先版本。后果:就当事人真实意思争执不休,程序拖延。防范:必备优先语言条款;两版均独立审查。另见商事合同争议专篇。

6. 签署前核对清单

  • [ ] 已定性合同为商事还是民事(决定8%上限是否适用)
  • [ ] 已明确适用或排除CISG(第6条),并指定补充的国内法
  • [ ] 交货条件写全三要素:术语+指定地点+"Incoterms 2020"
  • [ ] 风险转移时点与所有权转移时点分别约定
  • [ ] 付款方式、币种、汇率折算机制与迟延利息明确
  • [ ] 货物检验与瑕疵通知期限具体(短于CISG的2年)
  • [ ] 违约金在被违反义务部分价值的8%以内(第301条)
  • [ ] 不可抗力列明事由、后果及多少天后可解除
  • [ ] 双语合同有优先语言条款;两版均独立审查
  • [ ] 争议条款具备5要素:机构、仲裁地、仲裁员人数、语言、适用法律
  • [ ] 保密、转让、完整协议、通知条款齐备
  • [ ] 签署人有合法代表权限(核查证照、章程、内部决议)

7. 常见问题

7.1. 与外国交易方签订商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是——任何情况下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越南已根据CISG第96条作出保留,因此允许合同采用任何形式的CISG规定(第11条、第29条及第二部分)在一方营业地位于越南时不适用;合同仍须符合越南法律关于形式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跨境争议中,书面合同是唯一可靠的证据——在境外收集证人证言在成本和程序上几乎不可行。

7.2. 合同中应排除CISG的适用吗?

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CISG第6条允许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排除其适用。保留CISG,双方可适用统一的订立、义务与救济规则,而越南及主要贸易伙伴(中国、美国、欧盟成员国、日本、韩国)均为缔约国。如排除适用,必须明确指定替代的国内法,并确认该法律能够覆盖CISG原本涵盖的全部事项,避免留下法律真空。

7.3. 国际合同争议应选择仲裁还是法院诉讼?

仲裁通常更适合国际商事合同:一裁终局、保密,且外国仲裁裁决可依据越南于1995年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在越南得到承认与执行。越南法院适用于需要在越南境内对资产采取紧急保全措施,或对方不同意仲裁的情形。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条款必须写明机构、仲裁地、语言和适用法律——含糊的条款不如没有条款。

7.4. 越南法律下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依据2005年《商法》第301条——该上限适用于多项违约的累计罚金。超出上限的约定不导致整个条款无效,但超出部分不会得到争议解决机构的支持。注意重要界限:8%上限仅适用于商事合同;民事合同适用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无法定上限,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

7.5. 越英双语合同发生冲突时,以哪个版本为准?

以合同自身指定的优先版本为准——因此优先语言条款是每份双语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合同未作规定,在两个版本冲突时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将非常困难且成本高昂。最佳实务:指定一个优先版本(通常为起草方法律团队最能把控的版本),并要求两个版本在签署前均经过独立的法律审查。另见跨境合同清单。

8. 何时应当聘请律师

本框架帮助企业不遗漏重大问题,但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交易的法律审查。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聘请律师:

  • 合同金额大或履行期长达数年,一处草率条款可能造成累积损失。
  • 对方要求适用外国法律,或在企业从未接触过的仲裁机构仲裁。
  • 交易结构复杂:多份技术附件、分期付款与履约节点挂钩,或货物须取得行业许可。
  • 已出现违约迹象(迟延交货、质量不符),在发出正式通知前需要评估应对方案——通知方式不当可能依据CISG第39条或2005年《商法》第295条丧失权利。
  • 双语合同的译文由对方提供——签署前须独立审查。

联系FLAT——热线0988424851,获取国际商事合同的审查与起草服务,以及在谈判与涉外争议解决中的全程支持。

参考文献

  • 2005年《商法》第36/2005/QH11号(合并文本113/VBHN-VPQH,2025年8月28日;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第2条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0年)——越南2015年12月18日加入,2017年1月1日生效,第96条保留
  • Incoterms 2020——国际商会(ICC),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2010/QH12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越南1995年加入)
  • 《外汇管理法令》第28/2005/PL-UBTVQH11号(经第06/2013/UBTVQH13号法令修订)
  • 第22/2017/ND-CP号政令(商事调解,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 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第05/2017/QH14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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