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与重组

企业复苏方案清单:10项可行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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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苏方案可行性清单:依据《2025年复苏、破产法》

2026年3月1日起,越南有了一部新法、新理念:《2025年复苏、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立法史上第一次,"恢复经营"被确立为独立程序,和破产程序平起平坐——而不是像《2014年破产法》那样,只是破产程序里一个很少被用的小阶段。立法者的信号很明确:优先救还有活路的企业,而不是急着"宣判死刑"。

对现金流枯竭的企业主来说,这是法院保护下"自救"的合法机会。但机会要变成现实,复苏方案必须可行到能说服债权人。本文是可行复苏方案10项内容的清单,外加从申请到执行的完整流程。

目录

1. 背景:为什么需要一部新的复苏法

在《2014年破产法》下,"恢复经营"只是破产程序里的一个阶段: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会议通过复苏方案才能适用。实践证明这个机制几乎不运转——据最高人民法院报告,2014到2025年,全国成功适用复苏的案子不到10件。企业一旦进了破产程序,债权人、合作方、银行的心态已经是"分财产",没人想谈救了。

《2025年复苏、破产法》用两个标志性改变来修复。第一,复苏成为独立程序: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复苏程序,不用先过破产程序。第二,允许早期干预:企业从出现"丧失清偿能力风险"时就可以申请,趁还有重组空间,而不是等到真正违约。这是思维从"处理后果"转向"早期预防"——符合有效破产的国际惯例。

2. 适用条件:谁可以"求救",什么时候

主体:有丧失清偿能力风险或已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

"丧失清偿能力风险" 定义在第5条第1款: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债务还不上,或有已到期但逾期不满6个月的债务。这个准入门槛比旧法低得多——企业主一定要早点把握:别等到账户见底、供应商断货、银行逼债了才找法律。申请越早,和债权人谈的空间越大,复苏方案的基础越牢。

谁可以申请(第24条):申请权只属于企业、合作社一方——真正的"自救":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会议(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社员大会(合作社);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债权人、劳动者无权申请复苏程序——这是和破产程序的重大区别。申请材料必须附:复苏方案(草案)、债权人名单、债务人名单及相关证据(第25条第1款)。换句话说,递交申请那一刻,企业手里就得有一份复苏方案草案——不能空手申请再慢慢想。

3. 清单:可行复苏方案的10项内容

法律对方案内容采取"开放清单"——没有固定模板,但想让债权人通过的方案,必须有说服力地回答这10个问题:

1. 诚实诊断枯竭原因。 债权人只信敢直面原因的人:亏损到底因为什么——市场、管理、杠杆过高,还是战略失误?一份把责任全推给"客观因素"、说不清内部原因的方案,第一轮就被否。附上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如有)和最近12–24个月的现金流分析。

2. 商业模式生存能力测试。 核心问题:如果减债、展期、注资——企业未来能不能产生正现金流?如果商业模式已死(产品过时、市场消失),任何财务方案都救不了——坦诚这一点能省下所有人的时间。

3. 债务重组:对每类债权人有具体方案。 不能笼统说"请求展期"。要分组:有担保/无担保;银行/供应商/劳动者/税务;每组给具体方案:减多少%、展多久、债转股比例多少。无担保债权人组决定投票结果——方案必须让他们相信,复苏比破产拿回得多。

4. 新增融资计划。 复苏期间的运营资金从哪来?股东追加出资承诺、新增借款(可以是优先"新资金")、出售非核心资产、收回欠款。每个资金来源都要有书面承诺,不能是"预计"。

5. 改变商业模式。 砍掉亏损业务,聚焦高毛利板块,换分销渠道,产品重新定位——具体改变,附改变后的营收、成本预测数据。

6. 重组管理层。 债权人会问:把企业带到悬崖边的团队,有能力把它带回来吗?方案要回答:核心管理人员换不换,请不请独立管理人/监督人,对债权人的透明报告机制是什么。

7. 详细的按时间还款路线图。 按季度的还款进度表,挂钩现金流预测。路线图必须现实——现金流只够付利息却承诺12个月还清,是最快丢票的办法。

8. 股东及关联方的承诺。 股东承诺不撤资、不转移资产、为部分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吗?股东"下注"的程度是债权人最重要的信任标尺。

9. 备用方案(B计划)。 营收只达到预测70%怎么办?某个大债权人不同意怎么办?可行的方案总有备用情景——这说明管理层是认真想过的,不是写着应付的。

10. 透明的监督和报告机制。 承诺定期向债权人代表委员会报告,允许查账,接受执行期间的约束条件:不做计划外投资、不超限额新增借款、大额交易须经批准。

4. 流程:从申请到债权人会议

新法下复苏程序的主要步骤:

  • 第1步——申请(第24、25条):有权主体递交复苏程序申请,附复苏方案草案、债权人名单、债务人名单及相关证据。企业缴纳复苏费用、预缴复苏成本后,法院受理申请。
  • 第2步——30天内完善方案(第28条第3款):自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企业必须完善复苏方案,由管理人、企业资产管理清算机构报告法官。这是决定性的30天——要集中律师、审计、财务顾问的力量。
  • 第3步——债权人会议(第33条):法官自收到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集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结论三选一:通过复苏方案;建议中止复苏程序;或建议适用破产程序(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决议经代表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债务总额65%以上赞成即通过。
  • 第4步——认可与执行(第34、35条):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决议之日起7天内,法官作出认可决定;决议自认可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债权人有强制约束力。自生效之日起,第31、32条规定的禁止、监督措施当然终止。企业在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委员会和债权人监督下执行方案,每3个月报告一次。
  • 第5步——终结:完成方案(复苏成功)→中止复苏程序;执行中可协商修改、补充方案(修改决议同样需要65%——第36条);方案失败则转入破产程序(第37条)。

5. 债权人会议:"生死投票"的游戏规则

债权人会议是决定企业命运的"法庭",游戏规则既保护债权人,也给企业真正的机会:

  • 组成:名单上的债权人(可书面授权);劳动者、工会代表;申请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管理人主持会议。缺席但在会前把书面意见送达法官的债权人,视为参加并表决。
  • 召集:法官自收到复苏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召集债权人会议(第33条第1款)。
  • 通过门槛——单一门槛:决议经代表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债务总额65%以上的债权人赞成即通过(第33条第6款)。新法取消了《2014年破产法》的"双重同意"规则(出席会议的无担保债权人过半数+无担保债务总额65%以上)和51%的会议有效条件——表决也不再区分有担保/无担保债务。
  • 强制效力: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有强制约束力——包括没参加或投反对票的。这是关键:一旦足够大的多数同意,少数派搅不了局。
  • 可能的结论(第33条第7款):通过恢复经营方案;建议中止复苏程序;或建议适用破产程序(附预缴破产费用义务的内容)。

实战策略:别等到开会才开始说服。事先和大债权人一对一谈——特别是银行和战略供应商——进会场前先把65%锁定。债权人会议应该是给已达成的协议"落槌"的地方,不是开始谈判的地方。

6. 方案的执行与监督

通过只是开始。执行阶段是很多方案"夭折"的地方:

  • 债权人代表委员会常态化监督方案执行期间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不是形式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报告、检查财务状况,发现违规建议处理。企业每3个月编制一次方案执行情况报告(第35条第2款)。
  • 执行纪律:严格遵守还款路线图、限制性承诺(不做计划外投资、不做不透明的关联交易)、完整定期报告。一次严重违规就可能成为转入破产程序的依据。
  • 应对变化:实际情况偏离预测时,主动报告并建议调整方案,而不是隐瞒——透明是这个阶段保住债权人信任的唯一"资本"。注意:修改、补充方案的决议同样须经65%以上赞成(第36条第2款)。

值得注意,新法取消了《2014年破产法》3年的硬上限:方案执行期限按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决议未确定期限的,默认自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年(第29条第2款)。

7. 何时选复苏,何时接受破产

不是每家困境企业都该复苏。决策框架:

选复苏:核心商业模式还可行(产品还有市场、品牌还有价值);困难主要来自杠杆、短期流动性危机或可修正的管理失误;股东愿意追加投入;至少有一组大债权人支持。

接受破产:商业模式已过时(技术落后、市场永久消失);债务远超资产价值,任何方案都不可行;股东已无力或无意愿救;或企业实质上早就"死了"(僵尸企业)——硬拖只会增加债权人和劳动者的损失。

这个决定要基于独立评估(审计、财务顾问),不是企业主的感情。而且要趁早做——每犹豫一个月,企业价值就磨掉一块,复苏的门就窄一点。

常见问题

哪些企业可以适用《2025年复苏、破产法》的复苏程序? 有丧失清偿能力风险或已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合作社。重要创新:法律允许从出现“风险”时就申请——即预计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债务还不上,或已到期但逾期不满6个月的债务(第5条第1款)。这是“早期干预”机制,不同于《2014年破产法》只在真正丧失清偿能力时才受理。

谁有权申请启动复苏程序? 只有企业、合作社一方有权申请复苏程序——这是和破产程序的重大区别,可由以下主体提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会议(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社员大会(合作社);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第24条第1款)。债权人、劳动者无权申请复苏程序。申请材料须附复苏方案草案、债权人名单、债务人名单及相关证据(第25条第1款)。

复苏方案必须有哪些内容? 法律对方案内容采取"开放清单":方案必须写明不违法的复苏措施,以及债务清偿的条件、期限和还款计划(第28条第1款)。还款计划须保证以下优先顺序:复苏费用;工资、社保和劳动者权益;为复苏目的产生的新债务;有担保债务;其他债务(第28条第2款)。关于期限:自法院受理复苏程序申请之日起30天内,企业必须完善方案,由管理人报告法官(第28条第3款)——注意申请时就已附方案草案(第25条),所以这30天是完善期限,不是开始起草。

债权人会议按什么原则通过复苏方案? 按第33条第6款:债权人会议决议经代表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债务总额65%以上的债权人赞成即通过——以参加表决债权人的债务总额为基数的单一门槛,不再要求"过半数债权人"、也不再区分有担保/无担保债务,不同于《2014年破产法》。决议对全体债权人有强制约束力——包括未参加或投反对票的。

谁监督复苏方案的执行? 债权人代表委员会在方案执行期间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这种常态化监督机制是重要创新,有助于及早发现不遵守方案的行为并及时处理。

复苏方案失败了怎么办? 债权人会议有权作出决议,结论可以是:通过复苏方案;建议中止复苏程序;或在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建议适用破产程序。换句话说,复苏是机会——但不可行的话,程序转入破产彻底解决,避免“僵尸企业”长期拖延。

《2025年复苏、破产法》什么时候生效? 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破产法》(第51/2014/QH13号)。2026年3月1日前法院已受理但未审结的破产案件,继续适用新法规定审理,过渡情形除外(第87、88条)。

何时需要律师协助

复苏程序是司法程序,对材料、期限、和债权人谈判策略要求严格——不是筋疲力尽的管理层自己能搞定的。企业应从出现丧失清偿能力风险的第一时间就有律师:评估要不要申请复苏、起草有说服力的复苏方案、会前代表企业和大债权人谈判、全程陪同方案执行和监督。有涉外因素的案子(外国债权人、国际贷款),律师还按新法规定处理复苏、破产决定的跨境承认与执行问题。

FLAT律师事务所提供债务重组、企业复苏与破产程序咨询,依据《2025年复苏、破产法》。欢迎拨打热线 0988424851,获取针对您企业具体情形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复苏、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5、24、25、28、29、33–37、87、88条)。
  2. 《破产法》第51/2014/QH13号,2014年6月19日通过(2026年3月1日起失效,过渡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