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常见问题:可以在越南起诉海外母公司吗

Phòng xử án trống với hàng ghế gỗ

合作项目出问题时,很多越南企业想直接起诉"最终老板"——总部在海外的母公司,而不是只起诉境内的子公司。实践中这涉及三类问题:能不能告、哪家法院管、赢了能不能拿到钱。本文回答FLAT律师事务所客户最常问的10个问题,写给正在准备涉外争议方案的企业、投资者和法务部门。

目录

  1. 可以在越南法院起诉海外母公司吗?
  2. 起诉海外母公司和起诉越南子公司有什么不同?
  3. 母公司何时要为子公司承担责任?
  4. 被告是海外母公司时,越南哪家法院有管辖权?
  5. 如何向海外的母公司送达起诉状和传票?
  6. 母公司在越南没有财产,胜诉能执行吗?
  7. 可以选国际仲裁而不去越南法院起诉母公司吗?
  8. 与海外母公司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9. 在外国法院起诉母公司,再把判决拿回越南承认可以吗?
  10. 合同是跟越南子公司签的,能直接起诉海外母公司吗?

<a id="wen-1"></a>1. 可以在越南法院起诉海外母公司吗?

简答:可以——案件属于越南法院管辖时(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69条)。母公司总部在海外,不构成越南法院自动拒绝受理的理由。

解释:越南法律按案件与越南领土的"联系"确定管辖,而不是看被告国籍。海外母公司是"外国组织",诉讼自然成为涉外民事案件(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64条第2款)。以下情形越南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是在越南设有分支机构、代表处的组织,且案件与该分支机构的活动有关;民商事法律关系在越南建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涉及在越南的组织、个人的权利义务(第469条第1款)。但要注意第472条:双方已约定选择外国法院或仲裁的,法院应退回起诉状或中止诉讼。

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92/2015/QH13)第464、469、472条,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下一步:起诉前,列出争议与越南的所有联系(签约地、履行地、付款地、财产在越南),并核查合同中有没有选择法院或仲裁的条款——这是决定起诉状能否被受理的两个"关口"。

<a id="wen-2"></a>2. 起诉海外母公司和起诉越南子公司有什么不同?

简答:根本不同有三点:被告主体独立、送达程序、执行可能性。起诉境内子公司简单、快、便宜得多。

解释: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同、交易和其他法律关系,都必须像对待其他独立法律主体一样独立、平等地建立和履行(2020年《企业法》第196条第2款)。换句话说,仅凭所有权关系,母公司不会"自动"替子公司还债。起诉海外母公司意味着案件成为涉外程序:诉讼文书要送达境外(通常耗时数月)、一审在区域人民法院审理、胜诉后还要面对境外财产的执行难题。而起诉越南子公司,在区域人民法院审理(无涉外因素)、国内送达、国内执行。

依据: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第195、196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5、37条(经85/2025/QH15号法律修改,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39条。

下一步:评估"平行诉讼"策略:在越南起诉子公司以获得可快速执行的判决,同时考虑母公司是真正付款方时在境外起诉母公司。律师应在决定是否把母公司拉入诉讼前分析证据强弱。

<a id="wen-3"></a>3. 母公司何时要为子公司承担责任?

简答:母公司超越所有者/成员/股东权限干预,迫使子公司从事违反正常商业惯例或无收益的经营活动,且在相关会计年度内未给予合理补偿,致使子公司受损时,母公司承担该损害(2020年《企业法》第196条第3款)。

解释:这是把母公司"拉进来"的主要法律通道,但门很窄。须同时证明四个要件:(1)超越所有者/股东权限的干预行为;(2)子公司被迫从事违反正常商业惯例的交易或无收益经营;(3)相关会计年度内没有合理补偿;(4)该行为给子公司造成损害。母公司仅以股东身份正常经营(任命人员、批准战略)的不满足条件。还有一点很重要:要求母公司赔偿的权利不只属于子公司——债权人或持有子公司至少1%注册资本的股东,也有权以自己名义或以子公司名义要求母公司赔偿(第196条第5款)。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96条第3、4、5、6款(已对照thuvienphapluat.vn上的59/2020/QH14原文)。现行有效。

下一步:尽早收集母公司干预的证据:邮件、会议纪要、要求子公司签不利合同、内部转让定价或抽逃资金的内部指令。这些文件决定你的请求能不能过第196条第3款的"门槛"。

<a id="wen-4"></a>4. 被告是海外母公司时,越南哪家法院有管辖权?

简答: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区域人民法院——自2025年7月1日起,有涉外当事人或财产的案件一审管辖归区域人民法院(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5条,经85/2025/QH15号法律修改)。

解释:管辖确定分两步。第一步:案件是否属于越南法院管辖(第469条一般管辖、第470条专属管辖)。第二步:具体哪家法院——被告是外国组织,一审管辖归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区域人民法院。注意2025年7月1日的大变化:根据85/2025/QH15号法律修改《民事诉讼法典》第35、37条,有涉外当事人或财产的争议、申请(一审原归省级法院)现一审归区域人民法院;省级法院只保留二审和部分特殊申请(在部分省级法院申请撤销/登记仲裁裁决)。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总部地法院(第39条第1款);但被告在境外时,实践中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法院——法律关系建立或履行地、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起诉。不动产在越南的,只有不动产所在地区域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5、37条(经85/2025/QH15号法律修改,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39、469、470条;第225/2025/QH15号决议(执行85/2025/QH15号法律)。

下一步:按拟起诉的区域人民法院的模板准备起诉状;起诉状写明母公司在海外的注册地址,并附母公司营业执照的公证译文(如有)。

<a id="wen-5"></a>5. 如何向海外的母公司送达起诉状和传票?

简答:通过司法协助:越南法院向母公司所在地国的中央机关发出送达请求。目前最快的渠道是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对越南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

解释:对境外被告的合法送达是判决不被程序撤销的条件。越南2016年3月16日交存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的文书,公约对越南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加入决定2731/2015/QD-CTN,2015年12月8日;司法部为中央机关)。两国同为公约缔约国时,法院按公约范本向接收国中央机关发送"送达请求书"。母公司所在地国非公约成员的,须走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如有)或外交途径——慢得多。注意:越南加入时声明,送达文书须为越南语或附越南语译文;无译文的案卷会被退回。

依据:1965年11月15日《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对越南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司法协助法》;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

下一步:递交起诉状时就问法院针对具体国家的司法协助预计耗时——实际数字可能从3个月到1年以上,直接影响进度和谈判策略。

<a id="wen-6"></a>6. 母公司在越南没有财产,胜诉能执行吗?

简答:在越南境内很难执行。越南法院判决原则上只对越南境内的财产执行;境外财产须到财产所在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越南判决。

解释:越南的民事执行由民事执行机关进行,权力范围限于国家领土。母公司只有境外财产的,原告须把越南判决带到财产所在国申请承认——这取决于越南与该国的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不是每个国家都愿意承认越南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这就是实务中律师常建议的:起诉前先调查母公司的财产(在越南有没有账户、不动产、股权?),并考虑在起诉阶段就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依据:2008年《民事执行法》(已修改补充);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66条关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按互惠原则类推适用于把越南判决带到境外)。

下一步:让律师对母公司在越南的财产做初步调查,并考虑与起诉状同时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a id="wen-7"></a>7. 可以选国际仲裁而不去越南法院起诉母公司吗?

简答:可以,只要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且争议属于商事仲裁范围。外国仲裁裁决依1958年《纽约公约》在越南得到承认和执行。

解释:跨境争议选仲裁很普遍,原因有三:中立、保密、跨境可执行。越南1995年9月12日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1995年12月11日生效),缔约国承诺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第2条),并按执行地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第3条),仅在第5条的狭窄情形下拒绝(例如:仲裁协议无效、被仲裁方未获合法通知、裁决违反公共政策)。但双方约定仲裁后,越南法院将不予受理(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典》第472条)。所以仲裁还是法院,必须在起草合同时就决定。

依据: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越南1995年9月12日加入);2010年《商事仲裁法》;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72条。

下一步:检查与外国伙伴所有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想保留去越南法院的"门",就不要写排他性仲裁条款;想选国际仲裁,就写明仲裁机构、仲裁地和适用法律。

<a id="wen-8"></a>8. 与海外母公司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简答:看法律关系性质:商事争议2年;民事合同3年;保护所有权等财产权利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解释:涉外因素不改变诉讼时效——时效按调整争议关系的法律确定。商事争议(买卖货物、服务、投资……),2005年《商法》第319条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自合法权利利益被侵害时起算。民事合同,2015年《民法典》第429条规定3年。实务中要记住:境外送达可能耗时数月,但时效算到递交起诉状之日,所以不要因为"送达材料还没备齐"而迟交起诉状——先按时起诉"掐住"时效,国际送达手续可以在诉讼中补办。

依据:2005年《商法》(36/2005/QH11)第319条,现行有效;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429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下一步:确定争议发生日期和法律关系类型以计算时效;时效将届满的,立即起诉"掐住"时效,国际送达手续可在诉讼过程中补办。

<a id="wen-9"></a>9. 在外国法院起诉母公司,再把判决拿回越南承认可以吗?

简答:可以——按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66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依据越南缔结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解释:这是"客场打官司、主场拿钱"的策略:在母公司所在地国法院起诉母公司(送达和执行最容易),判决生效后再把判决带回越南,执行母公司在越南的财产(如有)。条件:判决在作出国已生效;承认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判决不属于拒绝承认的情形(例如:被告未获合法传唤、判决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申请承认的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

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66条,现行有效;越南参加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下一步:选"赛场"前比较三个因素:(1)哪些国家与越南有司法协助条约;(2)母公司财产在哪里;(3)境外诉讼成本。选在哪起诉应看哪里有财产可执行,而不是哪里起诉最方便。

<a id="wen-10"></a>10. 合同是跟越南子公司签的,能直接起诉海外母公司吗?

简答:不能自动。须有两个依据之一:合同中有母公司的担保/赔偿条款,或证明符合2020年《企业法》第196条的条件。

解释:这是最常见的误解:"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母公司就该替子公司还债。"法律不认这个逻辑。每个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2020年《企业法》第196条第2款)。合同只跟子公司签、想起诉母公司的,原告需要:(a)合同中有母公司付款担保或履约支持条款(母公司担保函"parent company guarantee"在FDI交易中很常见,谈判之初就应争取);或(b)证明母公司超越权限干预致子公司受损,符合第196条第3款;或(c)证明母公司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方(例如:母公司直接运营、收取款项)。都没有的,法院会驳回对母公司的请求。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96条;2015年《民法典》关于保证的规定(第335条起)。

下一步:与外国集团子公司谈判合同时,务必要求母公司出具担保函或履约支持条款——这是防范子公司日后无力偿付的最便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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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92/2015/QH13号——已对照thuvienphapluat.vn原文(第35、37条经85/2025/QH15号法律修改;第39、464、466、469、470、472条)。
  • 85/2025/QH15号法律修改《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225/2025/QH15号决议(执行85/2025/QH15号法律)。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号——已对照thuvienphapluat.vn原文第195、196条。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号——第429条诉讼时效。
  • 2005年《商法》36/2005/QH11号——第319条商事诉讼时效。
  •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加入和对越南生效信息(2016年10月1日)引自司法部(moj.gov.vn),加入决定2731/2015/QD-CTN。
  • 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越南1995年9月12日加入,1995年12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