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企业破产

破产是依法有序终止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经营的法律工具,同时也是通过复苏程序获得最后一次重组机会的法律框架。自2026年3月1日起,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取代2014年《破产法》,确立优先适用复苏程序的原则,并为小微企业增设简化程序。FLAT律师事务所全程协助企业、债权人和劳动者——从评估偿债能力状况、选择程序、提交申请、参加债权人会议,到依法监督资产按法定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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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服务对象是谁?

  • 存在丧失偿债能力风险或已丧失偿债能力、正在考虑依据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适用复苏程序或破产程序的企业。
  • 当企业丧失偿债能力时负有提交申请义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会。
  • 债权人——银行、供应商、合作方——希望通过复苏、破产程序追回债权,并监督资产分配。
  • 被企业拖欠工资及其他到期债务的劳动者、工会。
  • 持有符合法定条件出资比例、可提交申请的股东、股东团体或公司成员。
  • 有意在复苏、破产程序中收购资产或企业的投资者。
  • 具有涉外因素、需在越南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关于复苏、破产的判决、决定的企业。

客户常见的法律问题

许多企业直到山穷水尽才想到破产,而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确立了优先适用复苏程序的原则(第3条)。在刚处于”丧失偿债能力风险”阶段就及早提交申请,可能开启重组方案,而非终止经营。

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常常不知道自己在企业丧失偿债能力时负有提交申请的义务,且可能要对因未提交申请而在丧失偿债能力时点之后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38条)。这是个人风险,而不仅仅是公司风险。

在法院作出开启破产程序决定之日前06个月内实施的转让、赠与、”优待”某位债权人的清偿行为——关联人则为18个月——可能被宣告无效,资产被追回用于分配(第49条)。在困难时期未经法律咨询处置资产,很容易产生新的责任。

债权人常常不掌握资产分配顺序,错过债权申报、确认环节,导致丧失优先权,或在资产已分配完毕后得不到清偿。

FLAT律师事务所提供哪些服务?

  • 法律与财务状况评估:企业处于”丧失偿债能力风险”阶段还是已”丧失偿债能力”(依据该法第5条)。
  • 程序选择咨询:复苏、简化复苏、破产或简化破产,根据债务规模、债权人数量和重组可行性确定。
  • 起草申请书、经营复苏方案、债权人及债务人名单,符合法律关于申请书内容的规定。
  • 代表客户提交申请,全程与有管辖权的区域人民法院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对接。
  • 参加债权人会议:协商、表决复苏方案,监督已通过决议的执行。
  • 保护债权人权益:申报并确认债权,监督资产按优先顺序分配,处理担保财产。
  • 审查开启程序前06个月内(关联人18个月内)的交易,评估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 就企业丧失偿债能力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会的义务提供咨询,包括损害赔偿责任。
  • 协助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有权机关关于复苏、破产的判决、决定。

办理流程

  1. 状况评估:对照逾期支付义务与”丧失偿债能力风险”及”丧失偿债能力”的定义(第5条),确定谁有权、谁有义务提交申请(第38条)。
  2. 程序选择:复苏、破产或简化程序(门槛:无担保债权人不超过20人、本金债务总额不超过100亿越南盾,或小微企业——第68、70条)。
  3. 准备材料:申请书、经营复苏方案(适用于复苏程序)、债权人及债务人名单、证明文件。
  4. 提交申请并缴纳受理费、预交费用;劳动者、税务机关、社保机关以及已无资产的企业免缴,由国家预算保障预交(第19、20条)。
  5. 法院受理;受理之日起30日内,法官作出开启或不开启破产程序的决定(第41条);受理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指定资产管理人(第11条)。
  6. 债权人会议:法官自收到复苏方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召集;经参加表决的债权人所持债权总额65%以上同意,决议通过方案(简化程序为51%)(第33、69条)。
  7. 在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期限内执行复苏方案——会议未确定的,不超过03年——或转入资产清算并按第46条规定的顺序分配。
  8. 企业已复苏的,法院作出终止复苏程序的决定;已无复苏可能的,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决定。

客户应准备的材料

  • 企业登记证书、公司章程、成员或股东名册、关于提交申请的决议。
  • 最近02–03年财务报告、银行对账单及现有会计账簿。
  • 债权人名单、每笔债务、证明支付义务的合同及原始凭证。
  • 企业债务人名单、借款合同、应收账款。
  • 资产清单:不动产、机器设备、库存、已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资产。
  • 劳动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缴纳情况。
  • 税务档案及行政处罚决定、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如有)。
  • 近06–18个月资产转让、债务清偿交易档案,用于审查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预计时间

法律规定了若干具体时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法官必须作出开启或不开启破产程序的决定(第41条);法官自收到复苏方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召集债权人会议(第33条)。复苏方案执行期限由债权人会议确定;会议未确定的,不超过03年(第29条)。简化程序的执行期限为普通程序的一半;企业已无资产的,法院可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宣告破产(第71条)。

实践中,一个案件的总耗时取决于债权人数量、需清算的资产规模、债务及担保财产争议程度,以及资产管理人的工作进度。债权人众多或资产复杂的案件可能持续数年。每个案件在主管机关、债权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上各有特点——如需了解您案件的实际时间预估,请直接与FLAT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沟通。

常见法律风险

  •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会在企业已丧失偿债能力后迟延提交申请,并对该时点之后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开启程序前06个月内(关联人18个月内)转移资产、赠与、非市场价格转让或”优待”某位债权人的清偿被宣告无效。
  • 劳动者欠薪、社保欠费未及早处理,在程序中引发集体投诉。
  • 债权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债权,未被列入资产分配名单。
  • 跳过复苏程序直接进入破产,在企业本可挽救的情况下错失重组机会。
  • 复苏方案缺乏可行性,未能以表决债权总额65%的比例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 分配时未明确区分担保财产与普通财产,与有担保债权人产生争议。

截至2026年9月的法律更新

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于2025年12月11日经国会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破产法》(第51/2014/QH13号)(第87条)。这是目前适用于所有新发生复苏、破产案件的法律框架。

与2014年《破产法》相比值得关注的新变化:优先适用复苏程序的原则(第3条);新增”丧失偿债能力风险”概念,便于企业主动及早申请(第5条);丧失偿债能力的认定期间从债务到期之日起03个月延长至06个月(第5条);无担保债权人不超过20人、本金债务总额不超过100亿越南盾或小微企业的简化程序(第68、70条);社保机关在催缴03年无回应后有权提交申请(第38条);税务管理机关依据《税收管理法》提交申请,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第38、87条)。

已出台的配套文件:第65/2026/ND-CP号议定(关于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清算执业,取代第22/2015/ND-CP号议定);第64/2026/ND-CP号议定(关于宣告企业、合作社破产决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第02/2026/NQ-HDTP号决议,指导该法的若干条款,包括简化程序和申请书范本。

管辖权: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复苏、破产程序的申请;地域管辖范围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6条)。具体地域范围可能随时间和地区变化——请联系我们,为您的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过渡条款:2026年3月1日前已被法院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新法继续审理,但民事执行机关正在执行宣告破产决定、以及依据2014年《破产法》第113条提出的对宣告破产决定的提请、建议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形除外(第88条)。

上述文件全文可在政府法律法规文件系统查询。本页内容需与办理程序时现行有效的文本对照。

为什么选择FLAT律师事务所?

FLAT律师事务所从双视角处理复苏、破产案件:既在程序中代表企业和管理层,也保护债权人和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在建议程序之前,会坦率评估企业的复苏可能性,而非默认走破产程序。团队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工作,适合涉及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债权人的案件。

常见问题

复苏程序与破产程序有何区别?

复苏程序旨在帮助存在丧失偿债能力风险或已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通过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复苏方案进行重组并继续经营;法律确立了优先适用该程序的原则(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3条)。破产程序则导致资产清算和企业终止经营,适用于已无复苏可能的情况。企业在仍有偿债能力时主动终止经营的,适用解散程序而非破产——另见企业解散与FDI项目终止。

企业何时被视为丧失偿债能力?

根据2025年《复苏与破产法》第5条,企业在债务到期之日起06个月届满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视为丧失偿债能力。在此之前,如不能支付将在06个月内到期或已到期但未超过06个月的债务,企业被视为存在”丧失偿债能力风险”,已可提交复苏程序申请。

谁有权提交适用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该法第38条:无担保债权人和部分有担保债权人;劳动者、工会(自应付工资及其他到期债务之日起06个月届满企业仍未支付时);持有20%以上普通股的股东、股东团体;持有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65%以上注册资本的成员、成员团体;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的社保机关。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提交申请吗?

是。当企业丧失偿债能力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会以及第38条规定的其他主体负有提交申请的义务(已提交复苏程序申请的除外)。如未提交申请,且因未提交而在丧失偿债能力时点之后产生损害的,负有义务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欠薪处于什么清偿顺位?

根据第46条的资产分配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后,欠薪先于社保债务、离职补助、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和无担保债务清偿。劳动者提交申请时无需缴纳受理费和预交费用。

简化程序何时适用?

无担保债权人不超过20人、本金债务总额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企业;小微企业;或已无资产(或资产无法清算、追回,不足以缴纳受理费、预交费用)的企业,适用简化破产程序。执行期限为普通程序的一半,债权人会议决议仅需表决债权总额51%同意。具体受理费和预交费用金额按提交申请时的现行规定确定——请与律师沟通,获取针对个案的准确指引。

有用链接

如果您遇到以下情况,建议与律师沟通:

  • 企业无法支付已到期债务,不清楚自己处于”丧失偿债能力风险”阶段还是已”丧失偿债能力”。
  • 您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成员会成员,担心提交申请的义务及个人赔偿责任。
  • 企业在困难时期已转让或计划转让资产、选择性清偿部分债权人。
  • 您是债权人,希望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或监督资产分配。
  • 企业仍有重组可能,希望制定复苏方案而非直接进入破产。
  • 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外国债权人、境外资产,或需承认外国法院关于复苏、破产的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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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送财务报告、债权人及现有债务清单,我们的团队将评估状况并建议合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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