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商标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区别

同一个商标、同一个越南市场,许可合同的价值却可能只因’独占’二字而相差数倍。许多外资企业直接沿用集团模板签约,没有意识到越南法律对独占许可的定义比国际惯例更严格:连商标权利人本人都被锁在门外。本文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43条划清两种许可的界限,并说明每种选择的实际后果。

第143条的法律定义:越南的’独占’连权利人本人也排除在外

《知识产权法》第143条把工业产权客体使用合同分为三类。独占合同是指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该客体;许可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使用合同,并且许可人本人也只有在被许可人允许时才能使用该客体。换言之,越南法上的’独占’把英美实务中区分的exclusive licence与sole licence两个排除层次合而为一:既排除第三方,也排除权利人本人。

普通许可合同则正好相反: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客体的权利,并可向他人授予普通许可。第三类是分许可合同,其中的许可人本身是另一份合同下的被许可人;依据第142条,被许可人只有经许可人同意才能签订分许可合同,因此如果主合同没有开路,分许可链条无法自行形成。

在四个维度上比较实际后果

在同一市场内的竞争方面:独占许可在约定范围和期限内给被许可人一块’自留地’,适合其重金投入开拓市场的情形;普通许可则保持市场开放,多个被许可人可以并行经营。在权利人自身经营方面:独占合同下,权利人哪怕销售自己品牌的商品,在已许可范围内也要经过被许可人同意;普通许可下,权利人在这一点上完全自由。

在维权地位方面:独占被许可人在其独占范围内追究侵权时,地位更接近权利人;普通被许可人通常须通过权利人采取行动。在战略灵活性方面:普通许可结构容易调整、容易增加合作伙伴;独占结构则在整个期限内锁定市场格局,因此终止条款、最低业绩条款和未达标时取消独占的递减条款至关重要。

何时值得选择独占,何时普通许可就足够

当被许可人必须进行大额、长期的市场开发投入(建设分销体系、取得产品注册、投入市场费用),并需要在回收期内免受权利人和其他被许可人竞争时,独占许可最为合适;当集团以单一门户实体组织越南业务时也是如此。独占的代价是:权利人在整个期限内放弃自行开发并失去重新谈判的筹码。

普通许可适合按地区或产品线划分的多经销商模式、拥有众多经营者的特许经营体系,或权利人尚不愿锁定承诺的市场试探阶段。一种常用的中间结构是有限独占:按产品线或销售渠道独占、按较窄地域独占,或在初期独占并附最低销售条件,未达标自动转为普通许可。需要注意,所有这些限制都必须写入第144条所列的合同主要内容之中,口头约定不算数。

许可费:独占为何更贵,贵多少

法律对任何一种许可都没有规定费率;费用纯由谈判决定。从经济角度看,独占费更高,因为它要补偿权利人两项损失:权利人放弃的自我经营收入,以及在期限内被关闭的向他人许可的机会。具体溢价取决于品牌强度、独占市场的规模、期限和被许可人的投入承诺;市场上不存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标准’百分比。

谈判时不应只盯着按收入计的费率:有效的收费结构通常由首期费用、附年度最低保证额的按收入许可费,以及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调整机制组成。对于境外母公司与越南外资子公司之间的集团内部许可,费用属于关联交易价格,必须通过公平交易原则的检验,付往境外的许可费还要缴纳承包商税,因此’高还是低’已不完全由签约双方自由决定。

常见问题

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有什么区别?

依据第143条,独占合同使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和期限内独家使用:权利人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权利人本人也只有经被许可人允许才能使用。普通许可合同下,权利人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并可向他人授予普通许可。

何时应选择独占许可?

当被许可人必须进行大额长期投入开拓市场,并需要在回收期内免受权利人及其他被许可人竞争时;或集团希望在越南设立单一门户实体时。相应地,权利人在独占期内放弃自行开发,因此最低销售条款和未达标时缩减独占的机制必不可少。

独占许可会阻止商标权利人自己使用吗?

会。这是越南法律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在第143条的独占合同中,许可人只有经被许可人允许才能使用该工业产权客体。许多国际模板默认权利人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如果在越南不加调整地使用这类模板,双方极易对各自权利产生严重误解。

独占许可费高多少?

法律没有规定费率,市场上也没有’标准’百分比。独占费更高,是因为要补偿权利人放弃的自我经营收入和被锁定的对外许可机会;实际溢价取决于品牌强度、独占规模、期限和被许可人的投入承诺。收费结构通常由首期费用加附年度最低额的按收入许可费组成。

FLAT在集团许可模板于越南签署之前进行审查,使独占定义与第143条对齐,并设计兼顾双方的收费结构与最低业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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