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资企业的个人股东是与越南签有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他问:协定能降低越南5%的股息税吗?如果要在收到股息前适用协定,需要办什么手续?
适用法律框架
越南与其他国家的双重征税协定(DTA)通常规定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最高限额——常见上限为5%–15%,视协定和持股条件而定。越南的特殊性在于:个人股息的国内税率依《个人所得税法》第109/2025/QH15号已经是5%,等于或低于大多数协定上限。实际后果是:对于付给个人的股息,协定很少能进一步降低越南税,因为没有任何协定能降到国内税率以下,而企业仍须按较低的国内水平代扣。
协定在此情形下的真正价值在居住国一侧:它确定征税权,并支持个人在家乡汇算时抵免已在越南缴纳的税。在越南的协定适用手续(如有利益)是依第95/2026/TT-BTC号通告(2026年7月1日起替代第205/2013号通告)的协定适用通知,档案核心是相关年度的税收居民证明。
实际问题详解
双重征税协定能降低5%的股息税吗?
对从越南付给个人的股息,几乎不能:协定只是限制来源国可适用的最高税额;国内法(5%)已等于或低于协定上限时,适用国内税率,没有可减的空间。协定在流内税率高于协定上限的所得流上才有明显减免作用(如某些利息、特许权,或来自其他来源国的股息)——不包括越南个人股息。国内法规5%时,企业不得以协定名义代扣0%。
协定适用通知手续包括什么?
依第95/2026/TT-BTC号通告:纳税人或支付组织代其在相关期次申报期限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协定适用通知档案,核心是居住国税务机关为该纳税年度出具的税收居民证明、协定适用申请,以及证明实际受益人身份的文件。在没有真实减免利益时(如5%股息),企业照常代扣并出具代扣凭证,供个人在居住国抵免机制中使用。
税收居民证明从哪里取得、有何效力?
由个人税收居住国的税务机关出具,确认个人在具体纳税年度是该国居民。证明按年出具——哪一年的协定档案就用哪一年的证明。外文文件向越南税务机关提交时须按规定办理领事认证和翻译。缺少有效的居民证明是协定档案不被接受的最常见原因。
个人如何在家乡抵免已在越南缴的税?
按居住国税法和协定的抵免条款:个人在家乡申报中申报越南股息,并将已在越南缴纳的5%税(以越南企业出具的代扣凭证证明)抵免同一所得在家乡的应缴税,抵免以家乡税率为限。这正是协定为个人股东创造真正价值之处,尽管在越南来源端没有减免。
行动清单
- 在期待越南减免前,先将具体协定的股息上限与国内5%比较。
- 国内法已是更低水平时,绝不以协定名义低于5%代扣。
- 确有协定手续需要时,准备正确年度的税收居民证明。
- 出具完整的代扣凭证,使个人能在居住国申请外国税收抵免。
- 从第一笔股息起就向股东说明其母国一侧的税务。
常见问题
协定股息上限为10%,越南适用10%还是5%?
适用5%——国内税率低于协定上限时,适用对纳税人更有利的税率。协定上限是最高限额,不是强制税率。
个人有双重国籍、居住在第三国,用哪个协定?
协定适用看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使用越南与股息年度税收居住国之间的协定,并以该国的居民证明举证。
外国机构收到股息需要办协定手续吗?
外国机构从越南收到的利润目前在越南不被代扣股息税,因此没有来源端减免需求;机构的协定问题主要在其他所得流和其自身居住国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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